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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川英治: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所見的鄉義與國家的關係

原標題:佐川英治: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所見的鄉義與國家的關係



前言


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是一個建於北齊後主武平元年(570)秋的石柱,用來紀念當地建立鄉義。石柱現存於河北省定興縣石柱村的丘崗上。高6.65米,由塔屋、柱身、礎石等三部分組成,柱身刻題額、題記和三千多字的頌文。唐長孺《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頌所見的課田與莊田》中指出石柱上的施地題記有「課田」、「莊田」等記載①,表明這個石柱是研究北朝均田制的重要史料。筆者受這篇論文的觸發,赴現場考察後,做了一些研究,重新認識了這塊石柱所刻的重要內容,併產生了一些與唐先生不同的意見。


以下筆者將從(一)鄉義經濟的發展,(二)施入義坊的土地的特徵,(三)均田制和鄉義的關係這三個方面進行考察,希望由此能窺視國家和鄉義的關係以及鄉義發展的歷史背景。

一、鄉義的經濟發展


鄉義的所在地屬北魏幽州上谷郡故安縣,北齊幽州范陽郡范陽縣。北魏末的六鎮之亂是創設鄉義的契機。525年杜洛周在上谷舉兵,526年葛榮在左人城舉兵,范陽一帶先後成為他們的勢力範圍。528年韓樓在薊城舉兵,范陽一帶成了韓樓和爾朱勢力的主戰場。石柱頌序描寫當時的狀況說:「士不芸鍀,女無機杼。行路阻絕,音信虛懸。殘害村薄,鄰伍哀不相及。屠戮城社,館在皆如麻亂。形骸曝露,相看聚作丘山。流血如河,遠近翻為丹地。」


當地的王興國哀憐這些死者而將其遺體「鄉葬」。石柱正面的題名稱王興國「元造義」,並列舉著「元鄉葬」十人的名字。他們的活動不久發展到「義食」,然後修建起「義堂」。頌序云:


其時雖復公路遠通、私塗尚阻。百里絕煙、投厝靡托。仍有興國、市貴,去來墓傍,休歇冢側,嗟同葬之因緣,念往人之業報,遂興誓願,賙給萬有。各勸妻孥,抽割衣食,負釜提壺,就茲墓左,共設義食,以拯飢虛。於後荏苒因構義堂。


又頌云:「念此浮魂,嗟於游息,近減家資,遠憑此識,於此冢傍,遂為義食。」頌序的「市貴」是元鄉葬的田市貴。另外題名列舉「元貢義」四人的名字。以上是建設鄉義的第一階段。不過,他們不是特別富裕的,而且只是各自拿出自己「家資」資助活動,所以這個階段的活動不會那麼大。


范陽盧文翼是北魏著名儒者盧玄的子孫。《魏書》卷四七《盧玄傳附文翼傳》:「文甫弟文翼,字仲佑。少甚輕躁,晚頗改節。為員外郎,因歸鄉里。永安中,為都督,守范陽三城,拒賊帥韓婁有功,賜爵范陽子。永熙中,除右將軍、太中大夫。棲遲桑井而卒,年六十。」大概「棲遲桑井」的時候,他請國統慧光的弟子曇遵來這裡。從此開始了建設鄉義的第二個階段。曇遵帶著居士馮叔平、路和仁和道俗弟子五十人,他們大概在離義堂不遠的地方建設了「清館」:


居士馮叔平、居士路和仁等,道俗弟子五十餘人,別立清館,四事供養。敷揚秘教,流通大通,五冬六夏,首尾相繼。鱗羽團其德音,緇素服其惠了,貴賤往來,於是乎盛。便於此義,深助功德。


不久,曇遵因被敕而離開鄉義去晉陽,路和仁也跟著曇遵去了晉陽。當時鄉義遭遇危機,盧文翼的兒子盧士朗成為檀越。頌序雲「仍憂慮此義,便為檀越」。路和仁僅僅一年就得到准許回到鄉義。以後,他跟馮叔平一起指導鄉義的活動。這時期鄉義在范陽盧氏和佛教教團的庇護下成長,不過,鄉義獨自的經濟基礎依然薄弱,活動不穩定。


武定四年(546)官道西移,對鄉義活動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因此鄉義決定在沿路的地方重新設置義堂。那時向鄉義提供土地的是當地地主嚴僧安一族。建設鄉義的第三階段從此開始。頌序云:


武定四年,神武北狩,敕道西移,舊堂寥廓,行人稍簡。乃復依隨官路,改卜今營,爰其經始,厥堵靡立。便有篤信弟子嚴僧安,合宗夙藉道因,早通幽旨。……願共恆河聯□命,各舍課田,同營此業,方圓多少,皆如別題,俱若布金,誓無退易。

別題」是在石柱正面題名下的施地題記。以後,頌序中列舉多項鄉義的重要活動。譬如,《北齊書》卷四《文宣帝紀》天保六年(555)十二月:「發夫一百八十萬人築長城,自幽州北夏口至恆州九百里。」《隋書》卷二三《五行志》又云:


後齊天保八年,河北六州、河南十二州蝗。畿人皆祭之。帝問魏尹丞崔叔瓚曰:「何故蟲?」叔瓚對曰:「《五行志》云:『土功不時則蝗蟲為災。』今外築長城,內修三台,故致災也。」帝大怒,毆其頰,擢其發,溷中物塗其頭。役者不止。九年,山東又蝗,十年,幽州大蝗。


《北齊書》卷一三《趙郡王額怯》又云:「役徒罷作,任其自返,丁壯之輩,各自先歸,贏弱之徒,棄在山北,加以飢病,多致僵殞。」此時,鄉義舉辦了救濟活動,頌序說:


天保螽蟲之歲,長圍作起之春,公私往還,南北滿路,若軍若漢,或文或武,旦發者千群,暮來者萬隊,猶若純陁之□,□□□窮,舍利香積,曾何雲媿,兼復病者給葯,死者塼埋、齋送追悼、皆如親戚。


另外,《北齊書》卷七《武成帝紀》河清三年:「山東大水,飢死者不可勝計,詔發賑給,事竟不行。」此時,鄉義也有活動。頌序云:「仍以河清遭澇,人多飢斃,父子分張,不相存救,於此義食,終不暫舍……」由此看來,嚴氏施地為鄉義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使鄉義活動變得活躍起來。


下面的資料是石柱中的施地題記。這是筆者根據自己的觀察,並使用各種版本校勘出的《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全錄文》中的一部分②。


(1)初施義園宅地主篤信弟子嚴僧安,故人嚴承,嚴法胤,嚴僧之,嚴道業。嚴惠仙,


(2)嚴平仁等,並解苦空,仰慕祗陁之惠,設供招納,舍地置坊。僧安手自穿井,定基立


(3)宅,實是起義擅越。今義坊園地,西至舊官道中,東盡明武城墴,悉是嚴氏世業課


(4)田,皆為種善來資,忻舍無悔。施主僧安,夙植定因,遭災無難,荒後寶育男女,

(5)並各端慧。長子懷秀,次息奉悅,第三息懷達,第四要欣,性並恭孝,敬從父命,立


(6)義十載有餘,重施義南課田八十畝,東至城門,西屆舊官道中,平垣良□,立文


(7)永施,任義園食,眾領蒔果,普天共味,隨時禮念,願資檀主。因茲感悟,宗房相學,廣


(8)施如左:施主嚴承長息侍伯、伯弟阿繼,孝心純至,為父母重施義東城壕,城南


(9)兩端廿畝地,任義拓園種殖供賓,冥資施主,冀若把土,來招輪報。施主嚴光璨、璨


(10)弟市顯,兄弟門華禮、風儀並著,兒孫端質,鄉間敬尚,施心彌隆,念福重義,有甚家


(11)人。璨弟市顯,顯息士林,璨息惠房,第三定興,璨孫洪略,共施武郭莊田四頃,施心堅


(12)固,眾雖廢庄,任眾回便賣買莊田收利,福用見修薄拘之因,來受署提無盡之果。


(13)施主嚴道業,業長息桃賓,父子重義輕財,為福舍地,現招卜利,當獲提伽恣寶。施主


(14)嚴惠仙,仙長子阿懷,第二蘭懷、天寶等,信義精誡,弗希世報,各施地廿畝,任眾造園,種牧

(15)濟義,心度如海,舍著為念。施主嚴市念,念大兒□□,長弟阿禮、阿灰兄弟,□順仰慕


(16)亡考,檢地卅畝,□嚴奉地,與義作園,利供一切,願資亡者,既能存亡博惠,離車凈昆永迢


據此,嚴氏施地有「初施」和「重施」的兩個階段。關於這些唐長孺氏曾指出:「因為嚴僧安武定四年已曾施捨,所以這裡記他的兒子們為『重施』,時間已在武定四年(546)初施後十年余,即北齊天保七年(5,56)稍後。」(121頁)「初施」的具體面積還不是很清楚,不過,應該是施地題記說的「西至舊官途中,東盡明武城」③。對此,頌序云:「其形勢也,左跨明武,右帶長逵,卻負清洳,面臨觀台。」是義坊的最大範圍。這些土地肯定是「重施」以後擴大的。


在施地題記上部圍繞石柱刻著施地主的題名。下面按川頁序列出:


嚴僧安、嚴阿承(嚴承)、嚴光璨、嚴市嚴、嚴道業、嚴惠仙、嚴市念、嚴天保、李令弟、李小買、嚴僧芝、陳獨憐、嚴阿頭、嚴智岩、嚴樂平、嚴智岳、嚴遠郡、嚴紹建、嚴松林、嚴道嵩、嚴智順、嚴阿害、嚴海濱、李叔賢、李伯悅、李胤寶、李阿楷


划了下線的是在施地題記中出現的人物。雙重線是「初施」的施主。其他多半施主大概是「重施」以後的施主。武定四年嚴僧安等施人的土地僅限於舊官道和明武城之間。「重施」以後施主繁多,義坊土地擴大到明武城的東邊,恐怕西側也遠遠超過舊官道。


根據頌序,居士路和仁「獨主義徒」以後,義坊的規模急速擴大。「乃修萬門堂,改創牆院。寶塔連雲,共落照以爭輝,甍宇接漢,將危峰以欝迾。雖曰義坊,無異茄藍,□□□園、何殊柰苑,庄矣麗矣,難得而稱。」馮叔平在天保八年(557)死去,被埋葬在「義左」。路和仁開始「獨主」也許是馮叔平死亡以後。如果這個推測是正確的,義坊的「茄藍」化與「重施」在時期上看重合在一起。看來,天保末年以後,義坊逐漸成為莊園主。


恐怕跟這樣的義坊的擴大有關,到天保十年,鄉義開始尋求國家的認可。


天保十年,獨孤使君寬仁愛厚,慈流廣被。不限微細,有效必申,便遣州都兼別駕李士合、范陽郡功曹皇甫遵□□□□□首王興國、義主路和仁、義夫田鸞峰④(一共列舉二十九人的名字)……七十九人等,具狀奏聞,時蒙優旨,依式標□,□□□年、尋有符下。


石柱正面上部的題名刻有「大齊大寧二年四月十七日省符下標」,省符下時已是武成帝大寧二年(562)。天保十年文宣帝死去後,政治的混亂持續了一段時間,共花費了三年。

據上述所說,筆者認為鄉義經濟的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對鄉義的發展來說,嚴氏捐獻土地的意義很大。施地題記刻在石柱正面題名下最顯眼的地方,這表示施地對鄉義貢獻的重要性。那麼,他們捐獻的是什麼樣的土地呢?下面根據施地題記做進一步探討。


二、施地題記的特性與內容


施地題記這種資料在唐代寺院碑銘里有不少,陶希聖編校《唐代寺院經濟》中搜集了很多資料⑤。仁井田升在《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中把它叫做「土地施入文書」⑥,並研究了文件形式和內容。唐宋時代的捐地文件,一般有以下項目:(一)捐獻的年月日,(二)捐獻者,(三)捐獻的因緣,(四)捐獻的對象,(五)捐獻的目的及條件,(六)接受捐獻的寺院,(七)誓約文書,(八)對侵佔和干擾者的詛咒等。與此相比,施地題記中的捐獻年月日寫得比較曖昧,而且沒有詛咒文字,可是大體上符合唐宋時代的捐獻文件的條件。


仁井田論文中所收錄的南北朝時代唯一的捐獻文件是西魏大統三年(537)的《中興寺造像碑》。這本來是羅振玉帶到日本的拓本,收錄於美術史學家大村西崖《支那美術史雕像篇》⑦。下面是施地的題記部分。


大統三年歲/次戊午,四月己丑朔八日丙申,率固城上下村邑諸/郡守及都督戍主十州武義等,共崇斯福。為國主大/王□□史,造中興寺石像。(中略)……將軍奉朝請南陽郡功曹宗達字法進。/……軍殿中將軍北□□城……/將軍殿中將軍北襄州別駕從事史張起字次興。/眾僧□檀越主施田廿五畝。……將軍殿中將軍邯鄲縣□□舍洛,/淂仕養檀越主施田肆畝。鎮西將軍并州主簿□□□陽二縣令南陽□□張成字紹興息伏寶,/叔六拾檀越主施寺田十畝。寧遠將軍都督宗伯仁,□白田壇越主施寺田五十畝。討寇將軍奉朝請宗清奴,/檀越主,檀越主施寺宅田一畝白田六畝。鄉邑主宗上字元先,/仕養叔施田檀越主施方井宅田十畝。廣武將軍平州主簿宗榮鳳,檀越主施方井宅田十畝。平南將軍□□太守□州別駕宗鳳起,/檀越主施寺薗白田廿畝。襄威將軍奉朝請□陽縣令宗方進,/檀越主施寺白田廿畝。襄威將軍奉朝請宗天榮,/檀越主施寺田廿畝。南陽郡功曹宗顯租,/大檀越主施白田肆畝園宅田十畝。□□鎮遠府功曹參軍宗思賓,/檀越主施寺並宅田廿畝。襄威將軍奉朝請南陽郡功曹宋璘鳳,/檀越主施寺麻田十二畝。(下略)


這裡有寺田、宅田、園田、白田、麻田。寺田意義不明。白田大概是露田。露田也稱正田。敦煌發現的「西魏大統十三年計帳樣文書」中給百姓的田土是「麻、正、園」。除了寺田以外,宅田、園田、白田、麻田都是均田制度中給百姓的田土。上述田土面積二十畝左右,跟施地題記中嚴氏施入的差不多。施地題記的「課田」大概是上述田土的總稱。


但是,上面看不到像施地題記的「莊田四頃」那樣規模很大的土地。近年,池田溫在《東アジア中古の荘園をめぐる一考察——荘庄の語の起源》中列舉很多資料⑧,明確地指出六世紀南北朝已經對某種土地寬泛使用「庄」與「莊田」。可是,從無位無冠的嚴氏也擁有「莊田」的現象看,我們應該考慮當地有可能是寬鄉。《隋書》卷二四《食貨志》云:「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范陽寬鄉以處之。百姓驚擾。」由此看來,范陽是寬鄉較多的地方。天保八年正是開始「重施」的時候。筆者推測,此時「樂遷」措施是推動范陽地主積極施地的一個原因。


在施入中興寺的全體土地中,麻田的比率很小。北魏均田制,給一夫一婦的露田六十畝,通常加以倍田。另外,給桑田二十畝。但是,非桑之土給麻田十畝。桑田是「世業」,可是露田、麻田要還田。這裡我們探討施地題記的「嚴氏世業課田」是什麼?


唐氏論文認為「世業課田」是所謂「世業田」。世業田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買賣,因此說:「上面說過,既許買賣,當然更許施捨。由此可知頌序及施地題名中強調「世業課田」,其實際意義在於說明田畝轉移的合法性。」(122頁)可是,北魏幽州是麻布之土,麻田不是世業。《隋書食貨志》載北齊河清三年令「給麻田,如桑田法」,此時才成了世業田。唐氏指出了東魏的時代麻田已經成為世業的可能性。可是,《通典》卷二《田制》下云:「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由此看來,北齊河清三年以前一直使用北魏的田令,東魏時代麻田已變為世業的可能性較低。即使當時麻田是世業也難以想像被捐獻的「課田」全部是麻田。 「世業課田」到底是不是「世業田」?頌序只說「各舍課田,同營此業」,沒說「世業課田」。唐先生論文所說頌序中強調「世業課田」是不正確的。施地題記的其他地方都叫「課田」或者「地」而已。因此筆者認為「世業課田」不是一個田種的名稱,「嚴氏世業課田」不是嚴氏的世業課田,而是嚴氏世業的課田,意思是嚴氏世代相傳的課田⑨。不管有沒有還受,如果在一族內進行還受的話,其實態就是世業。北魏均田制度也有同族優先還受的原則。《魏書食貨志》載北魏田令第14條云:「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如果當地地主世代相傳的課田的話,那塊土地很可能是良田。實際上,嚴氏初施的土地是明武城鄰接的負郭田。筆者認為,「嚴氏世業課田」一詞,強調的是把那塊良田提供給義坊的嚴氏的功德。


三、均田制與鄉義

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劉淑芬《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中古佛教社會救濟的個案研究》⑩,從多方面研究本石柱的歷史背景,是目前關於本石柱最詳細的研究。特別是對於石柱所見的佛教思想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她認為這種鄉義活動是對佛教信仰的一種實踐。


鄉義受到佛教的很大影響,不過不能把鄉義的活動全部看作信仰實踐。譬如,該論文論及王興國等人的義葬活動時指出,「原來佛典中所述的福田之中,並未有義冢這一項」,認為「於是有義冢福田的新創」。可是中國後漢時代已經有設立義冢的習慣⑾,《搜神記》卷一一「周暢條」云:


周暢,性仁慈,少至孝,獨與母居。每出入,母欲呼之,常自嚙其手,暢即覺手痛而至。治中從事未之信。候暢在田,使母嚙手,而暢即歸。元初二年(115)為河南尹,時夏大旱,久禱無應。暢收葬洛陽城旁客死骸骨萬餘,為立義冢,應時澍雨。


王興國把「義葬」發展到「義食」。「義食」在五斗米道的活動里已經有了。壬興國的鄉義活動離不開這種傳統,同時也是當時社會狀況的具體要求。六鎮之亂以後的北朝社會進入戰亂的時代,很多民眾流離失所。佐藤智水《北朝の造像銘》指出⑿,這個時期在山東中南部的造像銘中「邑義」、「法義」一齊登場,東魏北齊更加繁盛。這樣的邑義的出現肯定跟這種社會情況有關。王興國的「義葬」、「義食」都不是針對村落內部的,而是針對路過范陽的流民的。所以,鄉義和官道有密切的關係,官道轉移,義堂也就必須移動。當時被逼外出的流民往往變成了流賊,給地域社會帶來災害。例如,六鎮之亂時,從山東盧城來的流民在幽州表現得最為兇惡。《魏書》卷九一《劉靈助傳》:「劉靈助,燕郡人。……後從榮討擒葛榮,特除散騎常侍、撫軍將軍、幽州刺史。又從大將軍、上黨王天穆討邢杲。時幽州流民盧城人最為凶捍,遂令靈助兼尚書,軍前慰勞之。」對地域社會來說,這樣活動的意義是預防通過這裡的流民變為流賊和暴徒的。


宋洪邁《容齋隨筆》卷八「人物以義為名」條說:「與眾共之曰義,義倉、義社、義田、義學、義役、義井之類是也。」王興國的鄉義也是共同活動。可是,開始的時候他們沒有經濟基礎。為了他們的活動能繼續下去,一定要有獨自的經濟基礎。此時,如果當時的人們希求突破均田制的框框使自己的活動得到發展也是很正常的舉動。


均田制和在其前後制定的三長制、租調製是三位一體的關係,其根本目的是從農民中穩定地徵發兵役。因此三長制、租調製的基本理念是「均徭省賦」⒀,一夫一婦的租只不過二石。太和九年施行了均田制,結果農家的儲備有所增加,而官倉的儲備卻空虛了。不久,太和十一年在山東發生了乾旱,瞬間在京師也連動地發生了饑荒。然而國家沒有能力應付這個饑荒,只能允許民眾移動到外地求食⒁。這個時候齊州刺史韓麒麟上表,《魏書》本傳云:


往年校比戶貫,租賦輕少。臣所統齊州,租粟才可給俸,略無入倉。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久。脫有戎役,或遭天災,恐供給之方,無所取濟。可減絹布,增益谷租,年豊多積,歲儉出賑。所謂私民之谷,寄積於官,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


韓麒麟提出「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的建議不被採用,次年即太和十二年,李彪提出建議:「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人。……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蠲其正課並征戍雜役。」這個建議被實行了,總算結束了上述的混亂⒂。


北魏國家試圖用均田制削弱豪族的影響力,建立國家共同體。可是這個共同體同時也是國家直接統治民眾的統治體制。它一方面使農民生活穩定,一面使它失去了地方性的連帶。鄉義活動是北魏末年混亂中出現的恢復連帶的民眾運動。此時佛教思想是他們可以利用的一條路。他們利用福田思想加強連帶意識,並且突破均田制的框框。


從這個方面來看,施人土地的具體意義有兩個。第一,均田制下的土地使用權被細小地分割給農民,所以難以做到共同利用。只有利用捐獻土地解決這個問題。第二,均田制下土地利用受到國家的管理,自由經營被限制。例如,《魏書》卷一一《食貨志》所載田令第4條:「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第5條:「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第12條:「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因此,石柱叫做「課田」。根據施地題記,給義坊施入的「課田」或者「地」都作為「園」。園是自給自足的土地,例如《北齊書》卷四六《房豹伝》說「還鄉園自養」。可能比課田經營自由度高一些。施地題記說:「為父母重施義東城壕、城南兩段廿畝地,任義拓園種殖供賓。」或者「各施地廿畝,任□造園。」從這裡可以看出他們隨意改造土地的痕迹。《北齊書》卷二二《李元忠傳》說「園庭之內,羅種果葯」。筆者推測,因為義坊有「給葯」活動,一定要有專用的葯圃。

最後,筆者認為應該注意頌序中另一條重要的史料:


新令普班,舊文改添。諸為邑義,例聽縣置二百餘人,壹身免役,以彰厥美。仍復年常考列,定其進退。便蒙令公據狀判申,台依下□,具如明案。於是信心邑義維那張市寧、牛阿邕、李恆同、呂季秀(一共列舉三十二人的名字)……合二百人等,皆如貢表。


這是北齊河清三年令的珍貴佚文。這表示當時北齊國家試圖把邑義活動納入律令的管理中去。同樣的例子還有《隋書食貨志》所載河清三年令,在一夫一婦的墾租二石上加以「義租五斗」。這些都是隋代設置的「義倉」制度的直接淵源。


注釋:


①原載《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第4期,收入唐氏著《山居存稿》,中華書局1989年,北京,119—128頁。


②注2、六朝刻文史料研究會編《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全錄文》(六朝刻文史料研究會編《刻まれた歷史と文化》第1號、未刊)。唐長孺論文也收錄了施地題記的釋文。可是有些錯誤。下面列舉筆者補正的地方:第二行、1唐先生論文「嚴市仁等」→筆者「嚴平仁等」、2「仰慕祇陀之惠」→仰慕祇陁之惠」。第五行、3「弟三息懷達」→第三息懷達」。第七行、4「仁義食聚□(領?)蒔果」→仁義園食、聚領蒔果」。第十行、5「鄉里敬尚」→鄉間敬尚」、6「有甚山人」→有甚家人」。第十一行、7「第三息定興」→第三定興」。第十二行、8「眾雖□」→眾雖癈」、9「來受菩提無盡之果」→來受署提無盡之果」。第十三行、10「當獲提伽凈 寶」→當獲提伽恣寶」。第十五行、11「舍著為念」→舍著為念」。


③頌序說「敕道西移」,題記說「今義坊園地,西至舊官道中」。如果高歡把官道移到西邊的話,義坊應該在舊官道的西邊。也可能義坊的宅地和園地在別的地方,宅地在舊官道西邊沿新官道的地方,園地在舊官道東邊的地方。


④石柱上部左面上段刻「都寺主田鸞」。


⑤食貨出版社1979年再版,台北。


(日本)東京大學出版會1937年,東京。

(日本)國書刊行會1982年再版,東京。


(日本)唐代史研究會編《東アヅア史における國家と地域》,刀水書房1999年,東京,第376—401頁。


⑨這樣的「世業」的用例還有一些:《南史》卷七三《吳達之傳:「讓世業舊田與族弟,弟亦不愛,田遂閑廢。」


⑩載《新史學》5卷4期,1994年,台北,第1—50頁。


⑾相田洋《義と示土》,(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文學部》第43號,2001年。


⑿載《北魏佛教史論考》,岡山大學1998年,第77—133頁。


⒀《魏書》卷五三《李沖傳》沖云:「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⒁《魏書》卷一一《食貨志》:「(太和)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飢,加以牛疫,公私闕乏。時有以馬驢及橐駝供駕挽耕載。詔聽民就豊,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遣使者時省察焉。」


⒂拙稿《三長均田兩制の成立過程——<魏書>の批判的檢討をつうじて》,載《東方學》第97輯,1999年;《北魏の編戶制と徵兵制度》,《東洋學報》第81卷第1號,1999年;《<魏書>の均田制敘述をめぐる一考察》」,《大阪市立大學東洋史論叢》第11號,2000年;《北魏均田制の目的と展開一一奴婢給田を中心として—》,《史學雜誌》第110編第1號,2001年。《魏書食貨志》記載的均田法是太和十六年的「地令」,不是太和九年的。筆者認為太和九年當初的給田對像只是男子而已。


(作者單位 日本岡山大學文學部)

載《社會與國家關係視野下的漢唐歷史變遷》


開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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