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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為何要判決侵華日軍總司令無罪——附《岡村寧次回憶錄》

摘 要

抗戰勝利後,全國人民一致要求國民政府嚴懲侵華日軍戰犯,但是蔣介石卻逆民心而動,千方百計包庇侵華日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及其他戰犯,為了幫助岡村寧次逃避東京大審判,蔣介石等以種種理由予以庇護。因為在蔣介石眼裡,岡村寧次不但無罪而且有功。

近日看到一文章介紹,8月18日某官方新媒體xx每日電訊公眾號刊發一篇《一寸山河一寸血,80年前的淞滬會戰如何改變中國?》的文章,該文用台灣抗戰紀錄片《一寸山河一寸血》劇照作配圖,引用蔣介石的抗戰口號「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肯定了蔣介石在抗戰中的積極作用。

筆者從不否認蔣介石作為二戰時期中國戰區的最高統帥曾參加過對日作戰,但絕不認同蔣介石在抗戰中起到了什麼「積極作用」。眾所周知,日本侵略中國大陸始於1931年「九一八事變」,日本侵佔了中國東三省後蔣介石不但不抵抗還嚴令「奢言抗日者殺無赦」。1933年4、5月,日軍越過長城,進逼平津,並侵佔察哈爾省多倫、沽源等地。蔣介石堅持不抵抗政策,一方面於5月31日派熊斌與日本代表岡村寧次在塘沽簽訂停戰協定。規定中國軍隊撤至延慶、通州、寶坻、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以上地區以北、以東至長城沿線為武裝區,實際上承認了日本對東北、熱河的佔領,同時劃綏東、察北、冀東為日軍自由出入地區,從而為日軍進一步侵佔華北以及後來發動「七·七盧溝橋事變」敞開了大門。另一方面聯日逼迫馮玉祥、吉鴻昌解散了抗日武裝「察哈爾民眾抗日同盟軍」,馮玉祥被迫出國,吉鴻昌被捕殺害。蔣介石在對違今抗日者殺無赦方面的確做到了言行一致,但在抵抗日本侵略方面卻表現得處處被動。且不說蔣介石是被部下用槍指著禿頭被迫抗日的,從1931年 「九一八事變」日寇發動侵華戰爭,直到1941年12月9日蔣介石才正式對日宣戰,雖然期間蔣介石也組織過幾次對日會戰,但均以損兵折將、丟失國土的失敗告終,直到1945年8月8日抗戰勝利前夕,還被日寇攻陷了江西豐城縣。日寇侵華的14年間,除西藏、西康、新疆、陝西、甘肅、寧夏、青海、四川外,我國其它省份皆遭日軍鐵蹄蹂躪,導致3500萬中國軍民在自己的國土上慘遭日寇的屠殺,直接和間接財產損失共達5620多億美元。蔣介石在抗戰期間指揮的唯一的「勝仗」就是偷襲毫無防備的新四軍而發動的「皖南事變」。要說蔣介石在抗戰中所起的「積極作用」就是消極抗日、積極反共。

抗戰勝利後,全國人民一致要求國民政府嚴懲侵華日軍戰犯,但是蔣介石卻逆民心而動,千方百計包庇侵華日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及其他戰犯,為了幫助岡村寧次逃避東京大審判,蔣介石等以種種理由予以庇護。因為在蔣介石眼裡,岡村寧次不但無罪而且有功,一是因為1933年5月岡村寧次代表日本政府與中國國民黨政府簽訂出賣中國利益的《塘沽協定》有功,蔣介石一貫主張以放棄中國長城以外主權為停戰談判的底線;二是因為1941年岡村寧次任日軍華北方面軍司令後,指揮日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進行"蠶食"和"掃蕩",推行殘忍的燒光、殺光、搶光的"三光"政策等反共有功;三是因為日本宣布投降後,岡村寧次作為侵華日軍最高指揮官很好地執行了蔣介石的命令,指揮日軍不向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武裝投降有功。而岡村寧次1938年6月參與指揮武漢會戰,1944年春率部參加打通大陸交通線的作戰和攻佔桂林、柳州等都不算侵佔中國領土、屠殺中國軍民的侵略罪行。因此,中華民國38年1月26日,「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根據蔣介石的授意,判決岡村寧次無罪。隨後,岡村寧次被國民黨政府聘為反共軍事顧問,1950年又被台灣當局聘為反攻大陸"軍事實踐研究院"高級教官。擬想,一個雙手沾滿中國軍民鮮血的侵略軍總指揮被判決無罪,且成為蔣介石的座上賓和反共高參,日本侵略者還會認為它們是戰敗國、是戰爭惡魔嗎?

下面摘錄的是《岡村寧次回憶錄》中岡村寧次回顧被民國軍事法庭判決無罪經過的部分自述。《岡村寧次回憶錄》由中華書局於1981年12月出版,作者是(日)岡村寧次 / (日)稻葉正夫。

以下摘錄的均出自岡村寧次的部分自述:

停戰不久蔣介石委員長就發表了對日本人寬大處理的方針,因此,中國軍民對我軍的態度大體良好。日本除下述與共軍接觸地區之外,基本上保持了穩定的秩序。

停戰後,中國官民對我等日人態度,總的來看出乎意料的良好。這可能與中國人慷慨的民族性格有關。但我認為其最大原因,是廣為傳聞的蔣介石委員長8月15日所作的「以德報怨」的廣播演講。

其他地區總的也表示了好意。漢口的中國軍司令部在舊曆9月9日重陽節時,向日軍司令部贈送了滿滿一卡車月餅。

只是共軍,如上所述與國民政府軍的矛盾加劇,在中共勢力範圍內,此一大方針未能實行。

中國事變以來,我雖未直接參与戰爭的謀劃,但一直在中國戰線先後擔任師團長、軍司令官、方面軍司令官,最後達到最高地位的總司令官。因此,在停戰初期,我自忖不僅被判為戰犯,且死刑也在所難免。但幾經曲折,終被宣判無罪,得以生還。如此命運實非始料所及,對此,社會上似有誤傳之處,現將其經過詳述如下。

最初提名我為戰犯的是在1945年11月由當時僅為一地方政權的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在延安發表的戰犯名單約二萬多人,我被指定為第一號戰犯,第二號戰犯為曾任華北方面軍的多田駿大將,第三號戰犯為曾任駐山東第四十三軍司令官細川中康中將。

中共方面堅決主張把我定為第一號戰犯,直到1949年初與李宗仁談判時,還要求將我引渡共方,作為談判的一項條件。在我回國以後,至今仍不斷看到報紙上對我的責難和攻擊。

1946年2月12日,何應欽總司令部參謀鈕先銘、曹士徽兩少將,王武上校三人來訪,傳達何應欽的口信如下:

「最近中國報紙刊載何應欽談稱:岡村大將將作為戰犯予以逮捕的消息,與事實不符,應予更正。並指出:戰犯系由政府決定,與總司令部無干,但對努力配合接收工作者,總司令部將建議政府不以戰犯論。政府是否採納尚難逆料。」

其後有關我個人的戰犯問題,在中國政府和軍部內進行過多次討論。1年6月下旬,聯絡參謀透露會議內容的片斷如下:

(1)1946年4月22日,在某次會議上,何應飲將軍曾列舉許多理由,為岡村免罪,蔣主席雖表同意,但指出要考慮政治方面的策略,研究處理辦法。

(2) 6月25日,在戰犯審理會上國防部二廳王處長建議,可任岡村為總聯絡班長,留駐南京,與會者多數同意。

(3) 最近參謀總長陳誠曾向蔣主席建議,岡村在戰爭結束後功績顯著,應予寬大處理,如此對將來中日關係亦屬有利。蔣主席默不作聲。

有關我的拘留間題,(民國)政府發言人往往在國內外記者面前難以解答。對此,均使我感到內疚。

湯恩伯將軍曾屢次對我說;蔣主席內定伺機將與中國有關的戰犯全部釋放回國。

1946年11月29日,王俊中將通過今井少將,向我傳達國防部長白崇禧上將口信如下:

現已決定,岡村最近不和聯絡班同時歸國,因其已被列入東京戰犯名單,一旦歸國,恐將引起國際問題。如在現地審判,則考慮到民眾的反感和國際影響,又難於從寬處斷。因此對外仍以聯絡班尚有重要工作為理由,使我繼續留在現地以待時機的緩和。

戰犯被轉到日本國內之後,中國政府曾一再要求仍由中國處理,但麥帥總部堅持主張戰犯既經轉移到巢鴨監獄,即應受佔領軍直接管理,不同意中國方面的要求。而中國方面仍維持簽訂和約時全部釋放的內定方針。

6月17日王俊中將來訪,傳達國防部長白崇禧口信如下:

根據國際情況,以暫不歸國為安全。為了敷衍輿論,也可能移交軍事法庭審理,但審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這和小笠原參謀月初由國防部聽到的消息是一致的。

1947年7月5日,國防部二廳曹少將向小笠原參謀透露:「對岡村的審理,爭取於九月以後進行。由於蔣主席、白崇禧國防部長,陳誠總參謀長、何應欽將軍等對岡村在停戰後的工作甚為感謝,審判只是走走形式,毋庸掛慮,但歸國時機,以在和約簽定後為宜。」

7月8日,國防部二廳聯絡軍官吳文華來訪,傳達何應欽國防部長的安排,即在東京國際法庭結束之前,對我進行審理,開始審理的訓令已經下達,並口述以下各項:

(1 ) 訓令中所謂病已痊癒,乃是為了病中可拖延審理,法庭將根據病清斟酌行事,為此速向法庭提出診斷書為好。

(2) 蔣總統也同意開始審判,並已指示要從輕處理。

(3) 作為被告理應拘禁於戰犯監獄,但因病中療養或以移住於京滬醫院為宜,此事尚在研究。

(4) 關於保釋問題,屆時法庭當有指示。停戰以來,我一直認為,作為戰犯而受審的日子勢必來臨,現在終於來到了。然而二、三年來對於中國政府及軍方的領導層所給予我的關照和好意,更使我萬分感激。

根據訓令我將於8月14日(星期六)出庭受審。

9時30分公審開始,旁聽者千餘人,外國人也不少,座無虛席。上午由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對被告及證人進行庭審,中午休息三小時,午餐是豐盛的中國菜。證人們對此大為滿意。

然而在此情況下,辯護人敢於大膽為我辯護,令人感激,尤其江一平律師不顧其父反對,毅然出庭,並列舉我在華北任方面軍司令官時期為供給農民棉布、打擊奸商等事例,為我辯護,使我永銘肺腑。(1961年6月我去台北曾經訪江一平及石美瑜表示謝意,據說楊鵬、錢龍生二人當時在中國大陸。)

次日24日孫典獄長前來慰問,他透露說:「對先生的公審判決的時機政府內部有兩種意見,外交部方面主張等待國際上對其他方面的戰犯判決後,斟酌情況再作判決為宜,而國防部方面則主張從速判決。因此,只得請示蔣總統才能決定。下次公審可能是繼續辯論,是否立即判決尚未定。」

今日徐軍法局長來監視察,並說:何應欽國防部長囑我問候先生病情。

1月26日,對我進行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公審。

9時30分與龍佐良少將及松岡同乘軍事法庭派來的汽車(特地選派戰犯監獄裡的日人金子為司機)前往法庭。

10時開始公審,此次事前並未公布,今晨報紙始發表消息。法庭甚狹小,規模與去年8月23日公審大不相同。上次的特別大拔庭旁聽者千人,並有外交使團參加;此次公審,旁聽席只有新聞記者20餘人,特邀辯護律師遲到,只有錢龍生律師一人。

對我宣判要點如下: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民國三十七年度戰審第二十八號)

公訴人.本庭檢察官

被告岡村寧次男66歲日本東京人,前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

指定辯護人 江一平律師、楊鵬律、錢龍生律師。

對上述被告因戰犯案由本庭檢察員起訴,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岡村寧次無罪

理由:

構成戰爭犯罪的條件是:在作戰期間,犯有態意屠殺、強姦、搶劫,或陰謀策劃違反國際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此為國際公法及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條所明確規定者。

本案被告於民國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各會戰中日軍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廣東,松井石根、谷壽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殺事件等,均系被告到任以前發生之事,與被告無關。

被告在任期間,我軍作戰大有進展,日軍陷於孤立,戰意喪失。日本政府正式投降後,被告立即停戰,率百萬日軍奉命投降。在此期間並無上述條款之罪行,只因身為敵軍總司令官,而被列為戰犯嫌疑犯。

被告在任期間,駐湖南、江西、浙江等地之日軍曾發生零星罪行,已由該駐軍直接上級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承擔罪責,本庭已分別判罪,現在服刑中。以上零星罪行無以證明與被告有聯繫,因而不應負共犯罪責。

綜合以上各項,依法應判為無罪。

根據以上結論,按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38年1月26日 審判長等人署名蓋章

宣判結束後,記者們為這意外判決湧進庭長室叫嚷起來,我原擬向庭長致謝,但被拒絕會見。此時聰明的法庭副官向我耳語:宜乘此混亂時機從後門走脫為妙。我乃與松岡從後門走出,徒步返回寓所。

關於對我的判決,軍方以外各方面有的主張判無期徒,石審判長曾擬判徒刑七年,我自己也希望如此判處。這樣,表面上也好,實際上因有種種條件即使服刑也幾等於零。今天判決無罪,我想主要是以何應欽國防部長為首的軍方要人,尤其是湯恩伯將軍強硬主張宣判無罪的作用。

念及我一人無罪,而歸日部下二百餘人尚在獄中,實覺寢食不安。所幸已經內定所有戰犯將送回日本服刑,且經蔣總統批准等待時機即全部釋放,唯有盼其早日實現而已。對我的戰犯間題,中國政府特設聯絡班,安置我擔任遣送工作,藉以推遲入獄時間。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將我列入戰犯名單,傳我到庭作證,中國政府借口有病予以拒絕。以後因等待東京軍事審判的進展,並考慮國際關係及輿論動向最後才使我入獄,隨後又因病情惡化准予秘密保釋,恢復獄外生活,以迄今,終於判決無罪。除對中國政府、蔣總統、國防部各位將軍的一貫好意永誌不忘外,並願病癒之後,獻身於日華友好,以酬宿願。

孰料,僅隔一日,28日榜晚,軍事法庭郭副官突然來訪,通知我於明晨6時30分以前去戰犯監獄集合,與獄中的戰犯同乘美輪歸國。

事後得知,中國當局為使我等能搭乘該關輪迴國,在該輪從橫濱啟航後,特提前宣判。

唯一困難是第二天適值舊曆正月初一,無處雇車,幸蒙湯恩伯將軍盛情幫助,借給卡車一輛。

日後,據當時留在上海的日本人講,彼時在上海市到處都貼出了「不許把日本戰犯運走」的標語。此舉,似中共分子所為。

榜晚,船上輪機長來告:「據適才東京廣播,中共對國府提出的和平條件之一,為不承認對岡村的無罪判決,要求引渡岡村。但是我們的船已駛出領海了」,言下一笑。

事後得知,李宗仁代總統為爭取和平,已下令對我重新逮捕,而上海警備司令湯恩伯將軍,將命令扣壓不發,而令我乘船歸國。此外,日後在東京,中國代表團團長商震親日告我,李宗仁也曾命令商震將我逮捕歸案,經與美軍當局協商結果,予以拒絕。

我再次幸免於難,過去不止一次幸免於難,可謂幸運兒了。

……

【去偽求真,察網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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