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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017:未完結的「外地車上長安街」公益訴訟

年終歲尾,回顧與展望必不可少。回顧是為了總結,展望是為了前行。我的2017,最值得總結的莫過於因駕駛外地車上了中國第一街——長安街而引發的一場公益訴訟。

2016年10月14日,我和青島律師同行四人,駕駛我的青島牌照汽車赴京參加一論壇。晚飯後我開車去同學家,走了一段二環路。同學說按照北京規定,外地牌照車輛二環禁行,否則會被拍照罰款。為什麼外地牌照車輛不能上北京二環路?這種禁令有何法律依據?律師的職業病讓我想到這些問題。

次日一早,我一個人開車繼續去開會。因為對北京不熟,所以打開了導航,一路上特別注意有無禁行標誌。在一路口,導航指示讓我右拐上二環,我瞬間想到了外地車不讓上二環的禁令,並且路口也有個白色牌子顯示外地車不允許上二環。於是我只好硬著頭皮往前走。走了沒多久,我看到了北京天安門。然後一位警察在車流中一眼就把我攔了下來:敬禮,讓我停車後拿著行駛證、駕駛證接受處罰。警察說我違反禁令標誌,罰一百扣三分,並快速說按照某某規定如何處罰云云,如有意見可提起複議或訴訟。因為趕時間,拿了罰單,繼續趕往會場。

後來,我跟同學訴說了被罰的事,同學很內疚,以為是頭天晚上給我指路指錯了導致我受罰。我跟她說不是,在二環上因為霧霾太大,並沒有違章記錄;我是為了不上二環而誤上了長安街被罰。這無疑是富有戲劇性的一幕。

回到青島後,我心有不甘,交了罰款後,一紙訴狀將北京交管局帥府園大隊訴至東城法院。2016年11月3日,我到東城法院立案成功,由此開始了平生第一次公益訴訟,並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發布的《關於對本市部分道路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5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的合法性提起附帶審查。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是可以提起附帶審查的。

2017年2月10日,我準時趕到東城法院開庭。被告的出庭人員是帥府園大隊的政委和兩個工作人員,三人均著警服。庭審過程比較簡短,我陳述了我起訴的理由以及43號文違反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被告提交了43號文公布的證據以及馬路上設置禁令標誌的證據。庭審持續了大約二十分鐘。

2017年9月15日,我收到本案一審判決,結果是駁回我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結果在我預料之中。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據此,北京市交管局的43號文,有上位法的授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以此為依據認定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合法。但判決未提該43號文是否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

2017年9月27日,我向東城法院交了上訴狀和上訴費,案件上訴至北京二中院。2017年11月,我接到北京二中院法官電話稱,本案定於2017年12月4日下午兩點組織一次「談話」。12月4日恰好是國家憲法日,在這麼一個特殊的日子來審查規範性文件是否違憲,讓我多了一點期待。

計劃不如變化快。未曾料想,12月1日,我再次接到北京二中院法官電話稱,本案主審法官因其他事務導致12月4日的談話取消,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截止到目前為止,本案再無新的進展。

不過,還是有令人溫暖的消息傳來:12月13日,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通過中國憲政網發布「2017年度十大憲法事例評選活動通知」,我訴北京交管局帥府園大隊案被列為第一個候選事例,並在網路投票環節獲得8%的選票(1949票)。

一次富有戲劇性和故事性的北京之行,一次無心插柳柳成蔭的行政訴訟,實在出乎我的意料。學習法學並從事法律工作十七年,這條路並不平坦,一不小心,這件事就從2016進入了2017,轉眼又將進入2018。但無論結果如何,我都會善始善終,努力堅持到最後一刻;因為只有鍥而不捨地堅持努力,中國的法治理想才能逐步接近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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