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涉外業務盡職調查之經常項目(三)
5、收支結算管理
對外貿易的結算可以使用外匯也可以使用人民幣。
(1)外匯結算管理
我國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依據《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可向外匯局和金融機構申請的除外。
1)外匯賬戶
境內賬戶
根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規定範圍內的經常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外匯局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核准。境內機構辦理機構基本信息登機後,可自行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經常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支出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或者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支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進入外匯結算賬戶的,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允許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的公告》,允許進出口業務量較大、財務和經營狀況較好的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
境外賬戶
根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規定,境內機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外匯局批准後,境內機構方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外匯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外匯賬戶開戶銀行名稱、帳號、開戶人名稱等資料到外匯局備案。
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外匯局批准的賬戶收支範圍、賬戶最高金額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匯賬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匯賬戶。
境外賬戶信息變更境外外匯賬戶的開戶行、收支範圍、賬戶最高金額和使用期限等內容的,應當事先向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2)外匯收入結匯與支出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保留或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我國最初對外匯管理實行強制結匯制度,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關於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的規定,凡是出口貿易項下的收匯都必須結匯,法律另有規定的,經批准可以保留,如捐贈、資助的依約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的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
後又根據《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等規定,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在核准額度內也可以保留外匯。
自2000年起,外匯局不斷放寬外匯管制的範圍。2007年,《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發布,規定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停止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限額管理」功能,宣告了強制結售匯制度的結束。
經營項目的支出,以自有外匯或向金融機構購匯。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關於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的規定,對外支付用匯可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其中個別外匯支出由銀行事後核查或外匯局審核。
3)貿易貿易外匯業務
企業名錄管理
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規定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並在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之日起30天內辦理變更,並依法辦理註銷。
外匯收入和支出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先存入待核查賬戶,該賬戶內資金可用於結匯或轉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企業根據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企業集團可由總部或指定一家參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其他境內成員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實行集中收付。企業集團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金歸屬情況相應劃入成員公司的境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境外賬戶發生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發生收支當月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並要求境外開戶行按月向外匯局郵寄境外賬戶對賬單。
企業報告管理
企業應根據不同情況向外匯局報告,包括貿易信貸業務報告、貿易融資業務報告、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報告、差額業務報告、貿易主體不一致業務報告(辦理主體變更手續)、輔導期業務報告、其他特殊交易報告等,具體要求暫不詳述。
分類管理
外匯局將企業分成A、B、C三類,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對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針對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設立管理有效期,期限為一年。
登記、報告事項管理
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規定,一些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先到外匯局登記,其中適用於所有企業的部分,依照本節「企業報告管理」中的「貿易信貸業務報告、貿易融資業務報告」等辦理。
此處的登記管理事項包括,B類企業超可收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入登記、B類企業超可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支出登記、B類企業超比例或超期限轉口貿易收支登記、B類企業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記、B類企業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記、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入登記、C類企業貿易外匯支出登記、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登記、侮辱核查賬戶的資本項目資金劃轉業務、其他業務登記等。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滿足法律規定條件的企業,可將真實、合法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業開立用於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前,應與開戶行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併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手續,要求境外開戶行按月向外匯局郵寄境外賬戶對賬單,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應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手續。主辦企業與成員公司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成員公司應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格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賬號和賬戶幣種報外匯局備案應報外匯局備案,其後發生變更、關閉境外賬戶的均應報外匯局備案。
企業開立境外賬戶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賬號和賬戶幣種報外匯局備案,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獲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外匯局備案。
企業年度累計存放境外資金不得超出已登記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
企業年度累計存放境外資金不得超出已登記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規模的,企業應向外匯局進行變更登記。
境外賬戶發生收支業務的,企業應在當月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存放境外資金運用出現重大損失的,企業應及時報告外匯局。
4)服務貿易外匯業務辦事指南
一般性原則
根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的管理規定,我國對服務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可保留或結匯;服務貿易外匯支出,可使用自有外匯或者以人民幣購匯支付。
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境內機構可將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內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實行集中收付,並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准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准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送《徵詢函》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後,10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賬號、賬戶幣種等信息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其後發生變更或關戶的,應在獲知相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內機構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餘額,不得高於其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主辦企業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餘額,不得高於其所有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境內機構變更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申請。
境內機構應於每個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外存放賬戶銀行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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