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原理(14)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14)
第三節 行政法則與行政規則 以上,我們考察了行政系統的最高公律和兩個基本定律,下面,我們再進一步考察一下行政系統的兩個主要法則和幾條重要的規則。 首先,從最高統治者(共同意志)可以反悔、可以改變自己以前所發布的命令這條第一行政定律,可以派生演化出「必須確立最高指揮者的絕對權威」這樣一條行政法則,我們稱之為第一行政法則。我們知道,共同意志的代表——最高統治者也是活生生的一個人,而不是神。他的外貌和我們一樣,身體構造也和我們相同。那麼,我們憑什麼要絕對服從他的命令呢?並且,正像我們普通人會做錯事一樣,他也有可能發出錯誤指令。為什麼錯誤的指令也必須服從呢?總之,這些無論是來自於動物基因、還是來自於原始風俗的疑問,是根深蒂固地存在於每個社會成員心底的。因此,為了儘可能保證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毫無阻礙地得到貫徹執行(即使在以前曾發布過錯誤指令的情況下),從而保證整個行政系統的高效率運轉,就有必要從各個方面、各個角度來提高、維護「共同意志」的權威形象。也就是人為地提高他的尊嚴,有意地製造出對他的「個人崇拜」。根據同一道理,還必須確立各層級行政指揮者對其下級的絕對尊嚴、絕對權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確立起各級行政指揮者的權威,以確保所有的命令不僅在危急形勢下能得到遵守,而且在一般和平時期也能得到遵守。 因此,為了確立權威,從這個第一行政法則又派生演化出一系列的配套的行政規則。最容易想到的確立各層級指揮者權威的辦法之一,同時也是從古到今各種行政系統都採取過的規則,就是利用人們強大的攀比能力,人為地建立起一套從上到下的、嚴格的等級制度和與之相配套的禮儀制度。例如,從下到上,隨著各層級大大小小的「共同意志」們的權力的不斷增長,相對應地,其各種待遇(包括滿足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的各種安全保衛待遇、物質待遇和名譽待遇,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各種各樣嚴格的禮儀待遇等)也逐步增大。一直到最上層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其享受的各種待遇達到頂峰。只有這樣,才能培養起各層級共同意志們的尊嚴,同時培養出上層級對下層級的絕對權威,從而使上層級下達的各種命令能更有效地、更準確地得到執行。無論是古代的各種各樣的爵位制、品官制,還是近現代的銜位制、級別制,本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一種等級制,也就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級。而分等級的目的也都是一樣的,就是確立起上層級的權威,從而來確保上層級的指揮命令能得到下層級的無條件的服從。 當然,劃分等級的具體方式、具體標準有許多種(相對應的成本也不同),有以保護神的不同等級來劃分的,例如古埃及;有以血緣的遠近來劃分的,如中國歷史上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有以社會成員的不同的法律地位來劃分的,例如古羅馬;有以分工職能來劃分的,如西歐中世紀把人分為三大等級:禱告的(僧侶)、保衛的(貴族騎士)、生產的(工農商);當然也有以武功來劃分的(戰國時期秦國的軍功勛爵制度);更有以某種智力來劃分等級的(中國古代的科舉制、當代的高考制);此外,還有以膚色(歐美歷史上的種族制、印度的種姓制)和民族地域(中國元代的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漢人、南方漢人)來劃分的,等等。但不管以什麼標準來劃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確保高等級人群對低等級人群的權威。 當然,除了制定等級規則之外,樹立領導者權威的方式還有很多。或者說,「必須確立指揮者的權威」這條第一行政法則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例如,中國歷史上每當改朝換代之時,新成立的朝代總要照例頒布一套新的法典(或把舊朝代的法典略加修訂再以新朝代的名義重新頒布一次),以確立自己新的權威。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說「新官上任三把火」,這也是出於樹立權威的原因。而且不僅如此,如果一旦高層級的共同意志犯了一個指揮上的錯誤,那麼,為了整個行政系統的長遠利益,一般來說,這個錯誤應該找一個共同意志的同僚參謀、或找一個低層級的官員來頂替承擔(替罪羊規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繼續維護高層級官員的權威,以保證他下次再發布指揮命令時,依然能得到下層級的有效執行。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如前蘇聯斯大林時代,許多失勢的高中級的官員在接受審判時均極力主動承擔「莫須有」的罪名,目的就在於維護斯大林的或整個「黨」的權威。與之相對應,一般來說,當某個下層級的官員做出了一個巨大成績時,一般來說,也往往要把這個成績的全部或大部分歸功於上層級的指揮者,以確立上層級的權威。如前蘇聯的斯大林時代,所有成績的取得,往往都歸功於斯大林一人。 從確立領導者權威的行政法則還可以進一步派生出保持高層神秘感的規則。即,儘可能使行政系統內部、尤其是高層內部發生的事,對行政系統之外的人保密,甚至儘可能使行政高層發生的事,對下面的行政基層保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層級行政系統的神秘感和權威感,尤其是最高行政領導的神秘感和權威感。這方面無論是現代社會還是古代社會都有許多例子。如在當代的行政型國家中,各層級指揮者的個人信息(財產狀況、婚姻緋聞、健康水平等)往往不予公開,從而有效地維護他們的神秘權威感。在古代文明社會,最早的「王」往往同時都是部落中的祭司。對此,人們一般從兩個方面來進行解釋。一種觀點認為,這說明「王」大多是從祭司轉化來的;另一種觀點認為,祭司是由軍事首領來兼任的。其實,起源究竟如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軍事首領同時也是祭司這個事實,恰恰說明了第一行政法則在起作用:要保持行政軍事首腦的權威就必須賦予他神秘感和神聖感,而祭司這個職業恰恰就具有這種神秘神聖感。正是這個原因,祭司就往往容易轉化成「王」;或一旦某人成了軍事行政首領,人們往往就會自然而然地賦予他大祭司的職責。實際上,當人類文明社會初步發展了以後,當軍事首領和祭司職能漸漸分開之後,人們也經常採取由祭司任命行政首腦的方式來增加行政首腦的權威性。如以色列歷史上由先知指定掃羅王、大衛王,再比如西方中世紀時由教皇給世俗國王加冕等。這方面也有相反的例子。比如前蘇聯的最高領導戈爾巴喬夫,出於某種理念而主張並實行「透明」、「公開」的原則,結果由於違背了行政系統的「神秘」規則,從而降低了行政系統自身的權威性,並成為導致前蘇聯中央行政機構最終垮台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為了防止行政首領在整個社會中的權威過大,從而導致一系列的弊端,人們也常採用政教分離的方式以及公開領導個人信息的方式來對其加以限制。) 除了「等級制」、「神聖制」規則以外,從「必須確立指揮者的權威」這個第一行政法則還可以隱含派生演化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我們大家所熟知的「公有制」(共產制、全民所有制、國家所有制)規則。其實,公有制的起源或公有制的本質,實際上是「共同意志所有制」,即一切財產、甚至一切人員(人身)都歸共同意志所有。道理並不複雜,因為只有實行「共同意志所有制」,才更有利於樹立最高共同意志的權威,才更能保障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能得到有效執行。即:既然財產是共同意志的,甚至所有的社會成員也都是屬於共同意志的,那麼,共同意志在調動人員、資源、財產以及分配人員、資源和財產時,就更加順理成章、名正言順了。而底層的各級執行人員,以及行政指揮機構之外的廣大社會成員,也就更沒有理由反對了。(因為他們已經無法說:「這個東西(財產)是我的,你為什麼要調動支配呀?」) 當然,正像抽象的「共同意志」無法實際存在,只能由某個人的個人意志來代表一樣,抽象的「共同意志所有制」也無法實際存在。因此,行政系統本身所內在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這條規則,也只能通過各種各樣的具體的人為規則而體現出來。從歷史事實來看,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君主個人所有制的規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有國家所有制的規則(全體行政系統所有制),也有全民所有制(共產制、公有制)的規則,等等。所有這些所有制規則無論從道德觀念上來看有多麼大的天壤之別(如君主個人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間),但其本質都是一樣的,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不同表現形式,其根本目的也都是為了能確保共同意志的權威、確保「服從命令聽指揮」這個行政系統的根本公律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從而最終確保整個行政系統的正常運轉。例如在前蘇聯,名義上是實行全民所有制或國家所有制,但本質上,實際是斯大林個人(共同意志的代表)所有制,因為只有他具有對全蘇聯的資源、財產進行最終處置的權力。再比如古代中國,「共同意志所有制」規則再加上血親繼承的規則,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幾千年的「家天下」制度。 最後,從確保指揮者權威的行政法則出發,還可以進一步派生出「統一思想」的規則、「任命制(選拔制)」的規則,等等。這裡的道理也不複雜,因為,從思想統一方面來說,只有把所有人的思想都統一到最高共同意志的思想上來,才能更有效地保證政令的上下貫通,令行禁止。而只有實行由「上」對「下」的選拔任命制,才能永遠保證「下」對「上」的服從。(相反,如果是實行由下面投票決定的選舉制,則極易造成「上」迎合「下」、上級服從下級的情況,從而與行政公律及第一行政法則相衝突。)顯然,從上述的各種重要的行政規則出發,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地派生出一系列的規則、制度。例如,與名義上的公有制規則相對應,在觀念上,又可以演化派生出 「愛國主義」的規則、「集體主義」的規則、「無私奉獻」的規則,等等,我們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以上,我們主要從「命令發出者」的角度,討論了「必須確立領導者權威」這個第一行政法則,下面,我們再從「服從命令者」的角度,討論一下與第一行政法則相對應的第二行政法則,即:領導者必須確保服從指揮者的安全。這裡所說的確保安全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在危急情況下,例如戰爭或突發的自然災害中,作為共同意志的代表的領導者,要儘力確保儘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的人身生命安全。簡單地說,人們之所以願意服從共同意志的指揮,就在於他們認為執行共同意志的命令能給自己至少帶來人身安全上的好處(這也就是何以同樣是人,一些人卻心甘情願地服從別人的指揮的根本原因)。例如,拿戰爭來說,如果服從命令的結果是不斷吃敗仗,那麼,無論再怎麼確立指揮者的權威也會無濟於事。往極端上說,如果人們的人身安全出了問題,人都一個個死光了,即使再怎麼想服從命令也做不到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另一層含義是,在和平時期,在正常情況下,領導者要努力確保人們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下降。這裡的邏輯也不複雜。由於人們都是有預期能力的,如果生活水平不斷下降,這樣長期下去,不是同樣會使人感到生命安全出問題嗎?總之,如果違背了第二行政法則,整個行政系統的運轉也將出現問題。 正像從第一行政法則出發,我們可以引申派生出一系列重要的行政規則一樣,從第二行政法則出發,也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基本行政規則,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各種各樣的觀念意識。例如從第二行政法則可以直接派生出作為領導者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規則,以及「民為貴、君為輕」、「以人為本」、暴君可以被推翻、造反有理、共同富裕等一系列的觀念意識。 再進一步,從第二行政法則還可以發展出我們大家所非常熟悉的「鐵飯碗」制度(終身僱用制)和能上不能下的觀念,以及在同一等級內的平均主義制等等。關於「鐵飯碗」,它的派生邏輯是這樣的:只要我在工作中百分之百地服從了命令,那麼,最終遭受了損失(例如國營企業虧損),責任就不在我,而在於發布命令者的指揮失誤。因此,可以(由最高的共同意志)調換指揮者,而不能解僱我。這就好比在軍隊中,吃了敗仗,可以調換指揮員,而不能解僱士兵。關於平均主義,我們這裡也再稍微多說幾句。它的邏輯發展是這樣的:假設現在有收益不等的三種工作同時需要有人做,領導指揮A去做那個收益最大的工作,B去做那個收益中等的工作,而C去做那個收益最差的工作。三人都堅決服從命令,各自完成了工作。那麼,在最終分配的時候,每個人的個人收益就應該都是一樣的,而不應該A拿最多、B拿中等、C拿最少。道理在於,C的收益雖差,但責任不在C,而是工作性質使然,是服從命令聽指揮的結果。如果指揮者命令C去做收益高的工作,C也會做好。因此,只要大家都做到了服從命令聽指揮,那麼最終分配時,就應該實行平均主義,A、B、C三人得到的應該一樣。(當然,如果A、B、C乾的是同樣的工作,有的幹得多,有的幹得少,那麼,報酬應該是不一樣的。但由於我們後面會提到的原因,A、B、C會努力使三人的工作量保持一致,因此,還是會出現平均主義。) 另外,從解決行政系統內部糾紛的角度來考察,從行政公律、定律、法則等出發,又會派生出一系列的觀念和規則、制度。讓我們從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說起。比如,在一次軍事行動中,某甲師和某乙師都同時服從總司令的命令各自開赴自己的陣地,而它們在某一交叉路段相遇了。那麼誰該先走,誰該讓路呢?這個糾紛顯然雙方無法解決,因為他們都是在服從總司令的命令。此時,也不可能找一個與事無關的第三方來裁定,因為第三方無由判斷誰更重要。即使有個第三者好管閑事出來發表自己的意見,當事的雙方也不會聽。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辦法、也是雙方都認可的辦法,就是共同請求總司令,由總司令決定誰該給誰讓路。即使那個被裁定該讓路的師長,也會高興地服從,因為將來他即使晚到達陣地,責任已不在他自己了。由此長期發展下去,就會產生出一個重要的行政制度,即,每當平級的幾方產生糾紛時,就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來裁決,也就是由上級官員來當法官。進一步地,民間私人產生糾紛時,則請行政官員(百姓的上級)來裁決。更進一步地,還會產生官員糾問式的審訊方式及最終由官員裁決的斷案方式。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事情是受到兩條或更多條行政規則共同作用所決定的。例如,在一個行政單位中,等級制和平均主義、共同富裕的規則往往同時發生作用,這就造成了一個我們中國人非常熟悉的現象:一方面根據等級制的規則,單位中所有的人從上到下分別根據自己級別的不同而拿著高低不同的工資;另一方面,每當逢年過節或因某個原因而發放福利物品時,根據平均主義的規則,則無論級別的高低、官位的大小,全體工作人員都分到相等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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