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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符號學定義藝術:重返功能主義

趙毅衡 從符號學定義藝術:重返功能主義

摘要:藝術是否可以定義,甚至是否有必要定義,成為近半個世紀以來藝術哲學討論的中心課題。在這場曠日持久的辯論中,緊接著維特根斯坦式的「藝術不可定義」論,所謂「程序主義」興起,在當代藝術界影響巨大:丹托-迪基-萊文森的理論,構成了「體制-歷史論」,藝術的社會文化歷史定位,代替了藝術本身的定義。程序主義實際上是放棄了藝術內在定義的追求。本文分析了程序主義的幾個內在缺陷,這些缺陷可以導致程序主義的衰亡。然而藝術在當代社會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迫使人們重新思考藝術究竟何為。本文主張回到功能主義,但不是回到已經被放棄的幾種功能說,而是從符號學出發,建議一種新的藝術「超脫說」定義,把藝術性視為藉形式使接收者從庸常達到超脫的符號文本品格。

關鍵詞:符號學 藝術 定義 程序主義 功能主義 庸常生活 精神超脫

一為什麼要定義藝術?

凡是某個概念普遍存在於人的意義世界中,定義就不可避免。尤其當各民族的語言大致都有相仿說法時,更需要定義。對此,藝術不是例外,至於能否定義,則是下一步的問題。

定義本身是人類認知的必然過程:要真正理解一個事物,必然把它歸之於一個範疇,範疇就是一個命名加一個定義,定義保證了這個命名有大致穩定的外延和內涵。沒有定義,我們對某對象的認知就只是一堆無形態的感覺。皮爾斯稱這種感覺為「第一性質符」,它只是一種質地的顯現,無法獨立地表達意義。人的認知,必須把它與其它品質辨析異同,找出外延邊界,加以定義,才能形成論說範疇。

定義過程似乎是高度智性的邏輯展開,其實在我們平時的生活中無處不在。每個孩子都自然而然地把他喜愛的某些東西(例如某些玩具)歸在一起,放在他的一個小籃子里。他已經在心裡做了一個「思想-符號」定義,哪怕尚未給它一個稱呼。人類意義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躲不開這樣一個被歸類過程,而當一個文化群體共同重複這一歸類認知,就不得不給予這種歸類行為以命名和定義。命名就是定義的起跳,一旦命名就必然隨之以定義,用來釐清對象。

由此可見,人類為藝術定義,本來就是應當做而且不得不做的事。近半個世紀在學界熱火朝天的「藝術可否定義」討論,本身就說明了為藝術定義的需要。有這樣的需要並不說明藝術是一種特殊事物,恰恰是在肯定它是人類文化中的一種事物類別,與其他任何類別一樣,這個類別不得不要求定義。

假若範疇的命名混亂,一物多名,或不同文化中有完全不同的名稱,的確就會給定義造成很大困難,甚至不可能定義。但「藝術」不在此列,「藝術」一詞在全世界的語言中寫法與語音各異,相差卻並非很大。隨著現代性的全球化,意義更趨向一致。漢語詞「藝術」本身的獨特文化史,並沒有妨礙中國學者加入關於藝術定義的討論,就是一個證明。實際上,人類的文化生活中大量範疇術語,例如「體育」、「宗教」、「儀式」、「神性」,定義比藝術更為模糊而混亂。

必須定義,並不是說必定能做出完美定義,定義與不可定義之間的悖論,單一定義之必要與多線定義之難免,這些困惑貫穿了整個人類思想史,是任何人為的意義範疇所不可免。《道德經》第一句「道可道非常道」,就點出這種宿命。柏拉圖借定義幾個概念,也提出明察:任何定義都是不充分的,不完整的。藝術理論界經常引用的維特根斯坦名言「對不可言說之物,必須保持沉默」,維特根斯坦心中的例子是「遊戲」,雖然他沒有點明藝術「不可言說」,顯然包括藝術在內。

奧格登與瑞恰慈在《意義的意義》(The Meaning of Meaning)一書中,拿來做複雜定義剖析樣品的,是「美」和「意義」這兩個範疇。1932年瑞恰慈《孟子論心》一書,就《孟子》的主要章節,逐句翻譯並討論「心」、「性」等在西語中更難說清楚的術語究竟是什麼意義。奧格登後來的《邊沁關於虛構的理論》(Bentham』s Theory ofFiction,1932)瑞恰慈後來的《柯勒律治論想像》(Coleridge on Imagination,1934)都是測試各種疑難術語如何「在語境中形成複合定義。」

本文堅持一個觀點:人類思想中幾乎所有的概念,不可定義是正常的,但定義又是必須的,也是在比較的意義上可以做到的,也就是說,定義至少有較合適與較不合適之分。本文將用定義「藝術」,來證明這個悖論並不必定阻礙定義。

既然如此,那麼為什麼定義「藝術」的困難在學術界掀起了軒然大波?如果說藝術的界定成了一個實際問題,讓美術學院、展出機構、美術館、拍賣行,甚至海關都不堪其擾,那麼「體育」(Sports)的定義困難更讓奧運會和各國體育機構為「上不上某項目」而爭吵不休。實際上藝術定義引出的爭議還沒有進入過於功利的衝突,而體育定義差別,經常成為吵架和行賄的原因。當今這個「閑暇時代」,體育與藝術都越來越重要,只是體育界沒有引發學界沸反盈天的「能否定義之爭」。

筆者猜想這裡的原因是:定義藝術,更是對人類智慧的挑戰。奧斯本曾經提出:人類追求定義的動機,「根本上是智力的求知慾……哲學是一種智力上的自我獎賞的興趣所激勵的」。這話很對,但沒有能說明為什麼定義藝術,比定義其他文化範疇,更能撩動哲學家和藝術理論家的熱情。許多關於藝術的定義,反而把藝術弄得更加神秘:柏拉圖的「迷狂」說,克羅齊的「直覺」說,弗洛伊德的「升華」說,都給藝術添了層層神秘面紗。這可能不完全是因為藝術最難定義,而是因為在神學退潮之後,藝術可能是人類文化活動中最接近超越性的問題,定義它能給予人們更多的「智力自我獎賞」。尤其是在當代藝術創作成為藝術家鬥智斗勇的場地之後,學界更受到挑戰的誘惑。

定義藝術的重要性並不完全是無功利的。隨著世界進入休閑時代,「泛藝術化」使得藝術成為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組分,藝術直接帶來了商業利益。不僅藝術品收藏成為套利斂財的重要手段,幾乎所有的商品都以增加藝術性作為增加品牌價值的理由,古物古迹成為增加「藝術感」的要素;「藝術化」的包裝與廣告,成為奢侈品牌溢價的借口;旅遊地的「藝術」設計,成為增加地方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而在另一方面,當代藝術「已經成為政治和智力的激進主義最後的避難所」。畢加索《阿維農少女》之後的架上繪畫;勛伯格之後的「非調性音樂」,杜尚《泉》之後的現成物藝術,凱奇《4分33秒》之後的行為藝術,羅伯特·巴里(Robert Barry)在牆上塗寫開始的裝置藝術,安迪·瓦霍爾的湯罐連續圖開始的波普藝術,使當代藝術實踐不斷突破藝術程式。藝術似乎以推翻自身的定義為樂,每出現一個定義,就給藝術家提供了採取顛覆定義的機會。

在這樣的氛圍中,定義藝術,就成為既滿足實在需要,又前攬超越性的和未來性的一項事業。無怪乎近三四十年來,哲人云集,新說頻出,藝術定義不斷更新。藝術哲學一波波新潮,似乎在與藝術實踐比賽創新能力。

二、「美學」與「藝術哲學」

在現代之前,定義藝術是一種自然而然的事,畢竟藝術品是人類在生活中經常遇到,而且幾乎是人人能無需思考一眼識別的物品。

希臘人稱呼藝術為「技藝」(techne),指與「自然」對立的人手心靈手巧的產物。至今西語art(藝術)保留了「與天然相對的人工技巧或技藝」意義。其實漢語的「藝術」本意也是如此:「藝」字原意為種植,甲骨文字形左上是「木」,植物;右邊是人用雙手操作;而「術」字,《說文解字》釋為「邑中道也」,指的是「路徑」或「手段」,引申為技能、技藝、技術,「藝術」原義與西方古典期幾乎完全相同。

自從1735年德國哲學家鮑姆嘉通(AlexanderBaumgarten)提出「美學」(aesthetics),成為討論美的哲學分支,反而引起許多混亂。這個詞源出自希臘詞aisthetikos,意為「與感覺有關的」,因此原意應當是「感性學」。實際上,所謂aesthetics,不久就拋開了關於什麼是美的討論,而成為「藝術哲學」的另一個稱呼。

休姆已經把aesthetics的討論對象定為「趣味性」;康德論「審美判斷力」實際上已經是在討論藝術性的標準;黑格爾《美學》序開始就說:「這些演講是討論美學的;它的對象就是廣大的美的領域,說得更精確一點,它的範圍就是藝術,或則毋寧說,就是美的藝術。」11至今已經很少有人把「具有美」作為藝術的標準,堅持在「美學」或「審美」的旗子下討論藝術,經常令討論進入不必要的糾纏。

早在1978年,美國「美學學會」主席門羅·比厄斯利(MonroeBeardsley)就指出:「藝術哲學在今日史無前例地繁榮,aesthetics這個術語也被廣泛接受為這個學科的稱呼,但是aesthetics越發達,aesthetics這個詞就越成問題」。12他接著列舉了幾種「aesthetics的錯誤用法」,其中之一就是「與藝術無關」,他認為這種用法「會使我們的整個事業失去根基,因為本來就是藝術作品(artworks)的存在才讓我們進入aesthetics」。因此,他的這篇大會主題發言的標題「In Defense of Aesthetic Value」,按他的意思顯然應當譯成「為藝術價值辯護」,但中文只能違心違意地譯成「為審美價值辯護」。13

藝術學界權威的《格羅夫藝術詞典》列出「aesthetics」的四個中心議題:「1.何為藝術,如何定義?2.美的判斷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3.藝術的價值何在?4.藝術品是如何產生的」。14顯然,aesthetics的主要研究對象是藝術,只有第二條,可以說關係到「美的判斷」。實際上aesthetics在西方學界,重點很早就集中到藝術上來,aesthetics的目標實際上是「尋找藝術的特徵中的共相」,因此aesthetics就是藝術哲學(philosophyof art),兩個詞(片語)實際上經常互換使用。15

為避免混亂,很多藝術哲學家拒絕使用aesthetics一詞。中文的「美學」與「審美」意義離「藝術哲學」更遠,造成的困惑更多。本文盡量不用這個詞,這實際上也是大部分討論藝術問題的中國學者無可奈何的做法。某些學者堅持認為「藝術學」是一門獨立的學科,有自己完全不同的學術譜系。16如果這看法能被學界普遍接受,倒也乾脆,但藝術哲學的歷史就得全盤改寫。當代追求藝術定義最活躍最頂真的一批藝術哲學家,中文譯為「分析美學派」,他們其實從未討論「美」。中文譯成「美學」,把這門學科的對象鐵板釘釘地規定為「關於『美』的研究」,拤在「美」上不得動彈。17

三、「不可定義」立場

在分析美學興起之前幾千年,所有關於藝術的討論,都是所謂「功能主義」的(functionalist),即是弄清藝術對接受者起什麼效果,或在人類文化中完成什麼功能(此為說明性定義),而且靠此功能區別於非藝術(此為辨別性定義),這二者是基本上一致的。在眾多關於藝術定義的論辯中,可以看出兩種主要路線:一是追溯創作之源,認為藝術來自創作者一定的「藝術意圖」(模仿、情感等),另一種認為藝術出現於藝術為接受者帶來的藝術效果(愉悅、美感、經驗、意味等)。

功能主義之所以在當代藝術哲學中不再盛行,最主要的原因是藝術外延的急劇擴大,使許多藝術品不再具有原先討論的功能,反例過多。例如許多藝術品並沒有給我們「美的愉悅」;另一方面,「美的愉悅」,也不再是藝術品專有的功能:大量的日常用品也給我們以「美的愉悅」。如果一種功能已經不限於藝術,就只能過時。

雖然某種功能說的過時,並不是功能主義的過時。功能主義的失敗,更主要的原因,是思想界的主潮:不可定義說首要原因,是哲學家對任何定義的強烈懷疑主義。海德格爾一生關心藝術問題,他特地寫了文章「藝術作品的本質」,卻坦白說:「藝術是什麼的問題,是本文沒有給出答案的諸種問題之一」。18中國藝術學家也提出了相似的看法,李澤厚說「藝術與非藝術的劃分非常困難」19,他雖未直截了當說不可能,也沒有談如何定義這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承認不可能。近年藝術學家周憲改而討論「藝術的邊界在哪裡」20,也沒有對藝術定義問題做正面回應。

以維特根斯坦為代表的分析哲學,尤其是後期維特根斯坦的「使用即定義」,和「家族相似性」這兩種反本質主義立場,啟示了很多藝術哲學家。「反定義派」一時大盛,包括莫里斯·韋茨、威廉·肯尼克、蒙羅·比爾茲利,都認為藝術品之間只有「家族相似性」。其中韋茨(Morris Weitz)1956年的名文《美學中的理論角色》中,「反定義」態度最為明顯而堅決,他認為「藝術極易擴張且富有冒險精神的特徵,他經常存在的變化和新穎的創造,使得任何一組清楚規定的屬性的做法在邏輯上都是不可能的」。21此種斷然決然的觀點,引起至今未息的波瀾,以至於藝術哲學竟然分為「前韋茨時代」與「後韋茨時代」。

「不可定義」論有一種變體,就是高特(Berys Gaut)基於維特根斯坦思想提出的「簇概念」(cluster concepts)方案。這種思維方式,在物理、設計、生物等學科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在邏輯語義學中卻是一個有爭議的課題,語義哲學家塞爾(John R Searle)與克里普克(SaulKripke)對此曾有激烈的爭論,最近尚未平息。22其他領域的簇概念問題我們暫時不談,高特想說的是:藝術並不需要單一的定義。

分析哲學界對於「家族相似論」的批評,主要是說它使所有的範疇都變得無邊無際。世界上任何兩個事物都可以說有某種「相似性」,正如世界上任何兩個人都可以說有某種「屬於同一家族」的品質。高特的理論強調這個「相似點」的單子並非無邊無沿,就藝術品來說,它們分享的只能是他提出的十個相似點中的任意幾點,如「情感表現力」、「複雜統一」、「技藝高超」等等。只是他指出「這些屬性沒有一樣是所有藝術品所必需的……這樣便避免了範式相似說面臨的第一個難題:不完整性。正因為它們無需迎合任何範式,它便不會產生不完整性」。23這話說得很坦白:這是一種逃避定義的方式。而且很明顯太多的「非藝術」事物,符合其中一條或幾條(例如哭泣有「情感表現力」、電腦軟體相當「複雜統一」),「簇概念」就變得無邊無沿,無怪乎這個理論受到冷遇。

其實這種「複數定義」做法,本文前面已經說到過:奧格登與瑞恰慈在20紀20、30年代,已經做了他們稱為「複合定義」(compounddefinitions)的工作。不同的是,他們在這些定義中分出優劣:各種定義並非完全並列,可以任意挑,而是在某些語境下,某種定義更為適用。例如他們在此書中指出,要定義「意義」,符號學式(symbolist)的定義最合理。24這也就是本文的任務,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儘管不會是一個絕對正確的定義。

四、程序主義的興起

20世紀50、60年代反定義熱潮之後不久,就捲來對「反定義派」的反對浪潮,一開始或許並不是基於冷靜分析,而是對號稱「清理現代學界」的失敗主義立場之不滿。但是新出的「定義派」普遍接受了「反定義派」的一個主要立場,即「反本質主義」。他們不再追求對藝術本質的理解,而是追求如何從文化慣例,文化體制,以及藝術史等外在條件,來辨認藝術。

1964年阿瑟·丹托發表了著名論文《藝術界》(TheArtworld),開啟了這一波在藝術學史上被稱為「後維特根斯坦主義」的浪潮;丹托認為藝術界是一個「文化-經濟網路」,是社會的「職業體系」(systemof professions)。屬於藝術界的人擁有「可操作的藝術理論,讓參與者可以用來區分藝術與非藝術」。25因此,當藝術界公認某件作品是藝術,它就是藝術。喬治·迪基的「體制論」也是在1964年成形,26但要到1969年的「定義藝術」一文中才得到充分的闡明。27迪基修正丹託過分精英主義的觀念,提出「每個自認為是藝術世界成員的人就是藝術世界成員」28。

體制論者明顯不同意「不可定義」立場,認為在藝術品中尋找內在品質(即藝術性)是不可能的。一物是否為藝術品不是由個人的認知理解決定的,而是一定的社會體制決定的。因此,藝術定義問題,不是「什麼是藝術?」而是「何時某物成了藝術品」,或用丹托和迪基更為尖銳的說法,定義藝術,是找出為什麼「在適當情況下,任何事物都可能變形為一件藝術品」29。

體制論看起來是一種共時分析方式,萊文森提出了「歷史論」給予補充:藝術史就是藝術體制的形成與變遷,而任何一件物品要成為藝術品,就是在「鄭重地要求用先有藝術品被看待的相同方式來看待它」30。這是一種藝術判斷的「案例法」。

丹托-迪基-萊文森三人觀點互補,形成的「體制-歷史論」影響極大,他們提出藝術體制論思潮,成為近半個世紀藝術學的主潮。學界認為是「程序主義」(Proceduralism)對「功能主義」的勝利。31這些藝術哲學家不再討論藝術的本質定義,而是討論在社會文化中藝術的辨認程序。在20世紀下半期關於藝術定義的悲觀氣氛中,程序主義似乎是指明了一條比較可行的出路,西方主流藝術學界基本上接受了這條途徑。

也有不少論者提出,這種體制-歷史論之提出,目的主要是為了對付「杜尚之後」的西方當代藝術出格的難題,因此有時代限制。斯蒂芬·戴維斯提出關於「原藝術」(first art,或ur-art)的探究,因為任何文化的第一批藝術,不存在「歷史」先例,也並不存在「藝術體制」。此時必定有某種功能在起作用。實際上這並不限於「原藝術」,對任何先前的藝術都會出現「當時的體制」與我們回顧的出發點「現有體制」的矛盾。另一個類似的挑戰涉及非西方的藝術:任何體制-歷史,必定是某種文化的體制-歷史,而西方文化的體制-歷史無法適用於全球。32「歷史-體制論」留下的盲區,實際上抽掉了程序主義的基石,最後落到了比爾茲利所嘲笑的「這是藝術,因為被稱為藝術」的立場。

如此一來,定義藝術又一次被證明是個絕望的事業:「無法定義論」是自我放棄;簇概念論事實上承認無法定義;近半個世紀最盛行的體制-歷史主義,把確定某事物是藝術品的資格,交給了號稱「藝術界」的一群代表「文化體制」的人物,也就是一切交給「社會慣例」,還是在迴避定義。

其實這種「理論趕不上實踐」的情況,在當代文化中普遍存在:文化的各種體裁都在加快速度劇烈變化,舊的樣式消失了,新的樣式需要新的理解,新的定義,新的命名。只不過藝術樣式更新令人眼花繚亂,藝術理論要跟上不得不疲於奔命。藝術的發展似乎是故意挑戰理論,理論如果追不上,也無權要求藝術實踐停下來等待。鮑德里亞認為當代文化的普遍現象,是對象壓垮主體:「諸如科學、技術或政治權利等主體,可能會這麼以為,認為它們已經將其研究的對象,比如說自然、大眾和世界,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可是,這種看法(導致了各種各樣的壓迫和異化)其實是完全可以推翻的。對象也許是在跟主體玩一場遊戲,自然現象在跟科學逗著玩兒,大眾是在跟媒體逗著玩兒,等等。這就是我們這個時代對象對我們的反諷」。33可惜的是,藝術是一場人類不可能放棄的「玩兒」,研究對象演變再劇烈,理論也必須能夠解釋這些演變。

既然定義藝術變成了一個歷史任務,學界就不能退縮。程序主義有功績,但顯然沒有完全成功。現在是時候了,應當鄭重考慮如何用新的藝術定義途徑,即使不結束程序主義,至少使程序主義的缺陷得到彌補。

五、回到功能主義

哪怕功能主義不太成功,為什麼要回到功能主義?回答很簡單:人之所以為人,意識必定需要不斷追求意義,而藝術就是人類追逐的一大類意義。34梅洛-龐蒂認為:「意義就是世界中的關聯關係,而人就是『關係的紐結』」。35藝術是有意義的,是任何人類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藝術並不是可有可無的奢侈品,或是盲腸一樣的進化殘留物。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離開人的意義需要來討論藝術。

德里達說:「從本質上講,不可能有無意義的符號,也不可能有無所指的能指。」36既然任何符號都表達意義37,而藝術必定是表達意義的符號文本,那麼我們就必須回到「藝術究竟表達什麼意義」這問題上來,藝術作為一大類符號文本,就必然包含著我們可以稱作「藝術性」的東西。

程序主義的最大內在矛盾,更在於它實際上在討論藝術品,而不是藝術。著名的「何時是藝術」命題,實際上是問「某物何時是藝術品」(When is something an artwork)。定義藝術,就是找出可稱作是「藝術性」(artworkhood)的品格,而這種品格應當先於藝術品而存在,藝術品只是這種品格的實例化。卡羅爾曾經對此提出過反駁意見,他認為「一個真正的藝術定義是與我們推定的藝術實踐的開放性相一致的」38。他的意思是說藝術的定義,就是藝術品的定義。但是非藝術品的物件,是可以逐漸獲得藝術性,從而變成藝術品的,大量古董的藝術性就是如此獲得的。由此,我們不得不把對藝術性抽象出來加以定義。

程序主義在當代藝術理論中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也解決了一些讓人困惑的問題,但是它解決的主要是當代藝術外延擴張所造成的藝術品「何時為藝術」問題。它並沒有解決「究竟什麼是藝術」,即「藝術品的共同特徵何在」這個根本問題。任何文本大類不可能只有社會文化地位,而沒有一定的、內在的社會文化功能。程序主義只是在解決「何人稱之為藝術,才是藝術」,這個「何人」就是手持「藝術史」的「藝術界」。

程序主義是有成績的,尤其是在反本質主義立場上,在強調社會歷史關註上,但是程序主義並不一定需要完全踢開功能主義。實際上功能主義並沒有被「祛魅」,而是如影隨形地潛藏在關於藝術的哲學討論中。程序主義一路猛進,似乎是把功能主義作為假想敵,實際上只是把某種特定的功能說作為對手,至今沒有一種功能說能夠覆蓋藝術全域而不受挑戰,因此至今的功能說都可以被藝術哲學暫時「懸擱」。功能主義是自古到今人們(包括「藝術界」與「平民」)覺得最自然的選擇,只是至今論家還沒有找出一種可以覆蓋藝術全域的功能說。39

藝術不可定義論,是從邏輯出發的,卻可能是一種邏輯錯誤。韋茨認為:因為藝術的邊界必須是開放的,而定義封閉了藝術,就違反了藝術的本質。藝術被定義,就不再是藝術,因此藝術不可定義。卡羅爾正確地指出:韋茨在這裡混淆了兩個概念:藝術品的種類或樣式不可封閉,但是藝術實踐有一以貫之的特徵:「區分藝術品與非藝術品的條件,與區分藝術實踐與其他實踐(如宗教)的條件,也許始終並不相同。」40與別的概念區分,本身就是定義的出發點,否則藝術就消失於萬事萬物。

我們今天的任務,並不是要讓功能主義復辟,取代程序主義,而是功能主義本身至今沒有從藝術哲學中消失,更沒有從藝術接收者的認知中消失。我們要找到一種能有效地覆蓋在當代急劇擴張的藝術全域的功能說:不僅覆蓋先鋒藝術,而且覆蓋當今「泛藝術化」社會的巨量工藝藝術。因此,今日「尋找藝術意義」任務,不是回到過去曾有過的功能說,而是找到新的功能說。為此,我們可以簡要地回顧一下歷史上幾種最主要的藝術功能說。

六、各種曾經的功能說

最明白無需說明的功能說,是「藝術給人以美感」,或者換一句話說,藝術「讓觀者產生審美愉悅」。這是常識無需解釋,似乎也無需學理。aesthetics的產生把這個問題學理化了,結果反而把藝術哲學弄糊塗了。在西語中,幸好這個詞並未在字面義上就指明研究的是「美」,中譯為「美學」,就直接把學科與對象銬押在一處。

很明顯,「美感說」無法解釋為什麼有的作品讓我們憂傷,有的恐怖故事讓我們害怕,有的驚悚電影讓我們恐懼,有的藝術讓我們悲傷,大部分「現成物」並不給我們「美的愉悅」。看來藝術家經常不想給人任何愉悅:蒙克的《尖叫》讓人恐懼,塔倫提諾電影《水庫狗》(Reservoir Dog)血腥讓人噁心。紐曼總結說:「現代藝術內部蘊含著一種摧毀美的衝動。」41我們不能否認它們是藝術品,而且還是相當傑出的藝術品。

如果說藝術品就是「美的事物」或「引發美感之物」,美卻是相當主觀的,每個人不一樣。漢語通用「審美」一詞,如果美感是「審」出來的,那麼定義審美過程即可,藝術就無須定義。大部分藝術哲學家已經放棄「美感說」,王祖哲在《概念分析:快感、美、美感、審美與藝術》一文中一針見血地指出「這五個美學的基本概念中,前四個都含糊不清,對美學有積極意義的概念只有『藝術』」42。既然藝術中「美感」不再普遍,從「審美」尋找藝術的共同特徵就是徒勞,「美感功能說」已經被過多的反例推翻。

第二種關於藝術的傳統定義是「情感說」。《荀子》中說「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尚書》說的「詩言志」一直被解釋為「情動為志」(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禮記·樂記》強調音樂是「由人心生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一直到清代袁枚依然強調「詩者,認知情性也」。

柏拉圖《理想國》雖然認為情感是人心「知、情、意」中較低劣的一級,但他把詩歌定義為「詩人表達自己的情感」;43詩歌「表現說」古人的說法比較素樸,但是後世堅持詩歌激情說的人,比堅持其他功能說的人都多。一直到現代,康德認為藝術的基本特徵就是表達感情,托爾斯泰也作如是觀。瑞恰慈認為詩歌語言不同於科學語言,在於「情感地使用語言」;44朗格依然把藝術定義為情感的表現,只不過轉了一個彎:「藝術家表現的不是他自己的真實感情,而是他認識到的人類情感。」45在當代,依然有許多學者為之辯護,例如杜卡斯認為:「藝術並不是一項旨在創造美的活動……而在於客觀地表現自我」。46例如古德曼強調由此藝術「不要求提供審美優異性的定義」,但是他還是要求「藝術的首要功能是激起情感」。47

表現情感是否為藝術的基本特點,經過學界一個多世紀的論辯,現在已經不必詳加反駁了。蘭色姆批評瑞恰慈立場時指出,表達感情無法作為藝術定義:「沒有任何講述可以毫無興趣或感情。」48自從艾略特提出「詩不是表現感情,而是逃避感情」49,藝術不能定義為感情的表露,這一點已經得到公認。其實不只是感情,藝術遠遠不是表現任何東西的有效形式,美學家弗萊說得一針見血:「到畫展尋找表現純是徒勞」。50情感在許多符號表意(例如咒罵)中出現,它遠遠不是藝術的專有特徵,而藝術也並不一定以感情為動力。瑞恰慈自己也承認:實際上「言說者不想獲得感情反應的情況,是很少見的」。51

第三種功能說,是形式論(formalism)。此說看起來似乎相當「現代」,形式理論最早的提法,是認為藝術的形式特徵是「想像論」(imagination,又譯「形象思維」)。在19世紀這個看法很盛行,俄國的別林斯基,英國的柯勒律治提出了最熱烈的辯護。但是在20世紀藝術理論中,此觀念受到重大挑戰。俄國形式主義者都反對「形象思維論」,什克洛夫斯基代之以「陌生化」,布拉格學派的穆卡洛夫斯基繼之以「前推說」。這兩種學說都是指藝術形式的目的是滯緩感知過程,或凸顯了藝術的質感。但日常生活中有許多東西,凡是要吸引人的注意,都追求這兩種效應,例如廣告就用滯緩認知來取得「記憶效應」,各種招牌都使用背景上的前推。52

在符號學創始者皮爾斯看來,形象(image),是許多符號的共同特徵,是符號的一大類別,形象遠遠不是藝術的排他性特徵。美學家班森認為藝術的定義是:「指示性現實之像似或然性」(iconic probability of the indexical reality)。53這個拗口的定義過於賣弄術語,他是說藝術有形象,但並不表達意義的全部,而只是對現實作一種可能的提示。不過,任何形象(例如一張報名照並非藝術)也是非現實全部的形象指示符號。

唯美主義藝術潮流之後,20世紀的美學家提出各種形式論,其中最為人所知的是克萊夫·貝爾與羅傑·弗萊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significant form)之論:「藝術品中必定存在著某種特性:離開它,藝術品就不能作為藝術品而存在;有了它,任何作品至少不會一點價值也沒有。」54這個定義非常正確地點出藝術的「意味」必然寓於「形式」,卻沒有指出藝術必有的是什麼意味。反例就隨處可尋:哪一種文本的形式沒有「意味」呢?

不過貝爾之說很睿智地指明了一點:為藝術下定義,可以在形式中尋找方向,因為藝術的功能,不管何種功能,都是由形式激發的。這就為本文提出一種藝術的新定義提供了一個基礎。他說「對純粹形式的關注引發了一種非同尋常的快感,並使人完全超脫生活的利害之外」55。這句話中的「快感」之說,上面已經說過,不是藝術的獨有特徵,但是他的說法「純粹形式」使人「超脫生活利害」,給了我們重大的啟示。

七、從符號學給藝術下個定義

從符號學給藝術下定義的工作,從20世紀中期起,就有不少人在做。本文只是在總結各家觀點之上,試圖往前推進一步。

自從格爾茨提出「文化概念實質上是一個符號學概念」56,文化的符號本質說得到學界多數人的支持。既然文化是社會相關符號表意活動的總集合,藝術也必然是一種符號表意形式。只不過與其他符號文本不同,藝術符號文本的主導因素是文本的形式,它的表意反過來指向自身。這點雅克布森已經作了令人信服的討論。雅克布森認為:當符號側重於信息本身時,就出現了「詩性」(poeticalness)。這是對文本的藝術品格(不僅是藝術品)的一個非常簡潔了當的說明:詩性,即符號把解釋者的注意力引向符號文本本身:文本形式的品質成為主導。

藝術的本質寓於形式,也表現在所謂的「親歷原則」(Acquaintance Principle):藝術給我們的感受,無論我們稱之為什麼,都必須親自感知才能得到,很難用另一種媒介向別人描述,哪怕是攝影等「絕似符號」(absolute icon)也難以傳達原感受。當然藝術之外某些其他事物,也要求親歷(例如試開新車的感覺),但是藝術對親歷的要求最高。57原因是藝術感受內在於藝術品的形式之中,換了形式,哪怕內容「相同」,原來的感受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小說改編成電影很成功,那也是另一個藝術品。

雅克布森在上述文中還作了一個有趣的觀察,他認為:「『詩性』與『元語言性』恰好相反,元語言性是運用組合建立一種相當關係,而在詩中,則使用相當關係來建立一種組合。」58這個說法似乎有點費解,筆者的理解是:元語言性指向意義,重點是文本的解釋;詩性讓文本反諸自身,重點不在如何引導正確解釋。

這樣就引出本文所謂藝術功能的第二個特點,即藝術「跳越對象」現象。藝術品,是人工生產的「純符號」,它們只能作為表意符號,而且它們表達的意義中,無使用價值的意義佔據主導。以音樂為例,音樂不一定是純符號,常用來表達實用符號意義。《論語·陽貨》:「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孔子認為音樂的藝術形式只是細枝末節,教化功能才是它的大端。例如歐盟開會演奏貝多芬《第九交響樂》中的合唱,此時音樂起儀式性符號表意作用。音樂的純藝術作用,卻在這些實用功能場合之外,在「非功能」語境中才能出現。至於用於表達實用意義的音樂,它們有藝術表意「部分」,也有使用表意部分。我們討論藝術定義,二者必須分開,只涉及藝術部分。

這個「跳過指稱」現象,沒有人如錢鍾書說得那麼清楚。錢鍾書借《史記·商君列傳》,稱藝術符號為「貌言」、「華言」。59因為它們有意犧牲指稱,跳過對象指向解釋項。藝術符號指稱的對象,哪怕可以找到,也多多少少只是一個姿勢,一個存而不論懸置的因素。由此,藝術扭曲了符號表意的「文-物-意」三元關係,第二項是虛晃一槍,出現文意不稱。正因為表意過程多少越過所指之事,藝術解釋獲得自由。

瑞恰慈稱藝術的語言為「non-referential pseudo-statement」,錢鍾書譯此語為「羌無實指之假充陳述」,他認為這個說法與現象學家茵伽頓(Roman Ingarten)的Quasi-Urteile,奧赫曼(Richard Ohmann)的「quasi-speechact」類似,都是「貌似斷語」。60「假充」「貌似」,點明了與對象的關係。而且錢鍾書指出:《關尹子》關於「無實指」的說法,比西人之說更為生動:「比如見土牛木馬,雖情存牛馬之名,而心忘牛馬之實」。61藝術只是「情存而心忘」,借用對象而已。

不少研究藝術的符號學家,認為藝術是「沒有所指的能指」。例如巴爾特說,文學是「在比賽中擊敗所指,擊敗規律,擊敗父親」;科爾迪認為藝術是「有預謀地殺害所指」。但是,人類文化中沒有無意義的符號。藝術符號文本只剩下一個形式,完全沒有意義,這樣的藝術就是非傳達的,不可想像的。這些論者沒有看到,藝術只是多少「跳過了」意義的實指部分,直接進入解釋項。藝術只是意義比較特殊,哪怕對藝術符號的指稱對象,按錢鍾書的說法,不能「盡信之」又不能「盡不信之」,因為「知物之偽者,不必去物」。62

因此,索緒爾的符號學體系,在分析藝術時並不適用。一旦用皮爾斯的三分式,就可以看到,藝術符號的特點是對象指稱盡量虛晃一槍,甚至完全取消對象(例如無標題音樂),而專註於解釋項。艾略特有名言,「詩的『意義』的主要用途……可能是滿足讀者的一種習慣,把他的注意力引開去,使他安靜,這時詩就可以對他發生作用,就像故事中的竊賊總是背著一片好肉對付看家狗。」63傳統上認為藝術給「真善」的內容加上「美」的包裹,艾略特說法正好相反。蘭色姆的比喻更清晰:詩的「構架」即其「邏輯上連貫的意義」,起的作用只是一再給藝術文本的「肌質」擋路,藝術就就像跨欄跑,不斷跳過對象。64中國傳統藝術理論,很關注「形似」與「神似」之間的區別:南朝宋宗炳主張「萬趣融其神思」。東晉顧愷之說得更明確,即「以形寫神」,「形似」就是指向對象,只是「寫神」的幌子。

這就是為什麼藝術學院的寫生,技巧精準,肖似對象,卻不成其為藝術,而用筆稚拙(民間的無意稚拙,大師的有意稚拙),不像對象,反而成為藝術。究竟應當跳越對象到何種地步,卻無法規定:各種藝術的要求不同,各種文化的習慣不同,各個時代的欣賞口味也不同。

藝術並不直指對象,它只是一種似乎有對象的姿態,從而開拓解釋項無限衍義之可能。司空圖說:「詩家之景,如藍田日暖,良玉生煙,可望而不可置於眉睫之前」,65可望而不可及的原因,正是由於推開符號的直接對象。朗格作過一個非常敏銳的觀察:「每一件藝術作品,都有脫離塵寰的傾向,它所創造的最直接的效果,是一種離開現實的他性」66由此,朗格把她的老師卡西爾的認識論,推進到藝術的本體論地位。藝術不再是人把握世界認識世界的環節或補充,而是人類生命的創造方式,人類存在的方式。67

八、崇高說

因此,在組成文化的各種符號文本中,藝術的這種跳越對象現象,演化成反庸常的精神超脫感覺,而不一定是「美感」或「愉悅」,因為不美的、不愉快的藝術,也能給人超脫感。席里科1819年的《梅杜莎之筏》,滿畫幅的屍體,是美術不美的先例,哪怕是席勒指出的描述美狄亞殺死子女,俄瑞斯特殺死母親的希臘悲劇,哪怕是描繪山崩地裂,狂風暴雨的畫幅,儘管此時我們得到的感性認知是恐懼,卻都讓人在痛苦的激情中,在巨大和可怕的對象前,得到「對意志敬畏」的超脫感。68

熟悉藝術史的朋友馬上明白我這裡用「超脫」來代替了藝術史上許多人談過的「崇高」。自從羅馬時代朗吉弩斯的名文《論崇高》之後,討論藝術的「崇高」概念者極多:貝克特、布瓦洛、博克、康德、席勒、謝林、黑格爾、叔本華,各有各的一套理論,到19世紀中期後現代藝術運動興起,持此說的人就比較少了,「崇高說」似乎已經從藝術哲學中消失。或許的原因是藝術題材的重大變化,「崇高說」看來很難為先鋒藝術與工藝美術辯護。實際上「崇高」的原文sublime,也可譯成「超脫」,意義相近,本文的「超脫」的確是繼承了「崇高」論而來。但是「崇高說」討論的基本上是文本的品質,而本文的「超脫說」則著重於藝術的效用功能。

朗吉弩斯的《論崇高》認為藝術的崇高有5個來源:莊嚴偉大的思想;強烈而激動的情感;運用藻飾的技術,高雅的措辭,整個結構的卓越堂皇。語言藝術中能引發「崇高」的,主要是形式的特點,而其共同點是「一切使人驚嘆的東西,無往而不使僅僅講得有理,說得悅耳的東西黯然失色」。他說得很清楚:崇高超過「悅耳」,其根本原因是「人天性好追求崇高」。69

此後討論「崇高」的論者,無不發現這個概念中有超出「美感」的因素。1759年艾德蒙·博克認為崇高是「恐懼」和「愉悅」融合而成。只是這種恐懼是「張而未發」的,與觀者有距離的。70也就是說一種可以與美感混合的感覺。1763年康德寫出《論優美感與崇高感》,但在《判斷力批判》中則對崇高做了更仔細的討論,他認為崇高也是一種審美判斷,同樣是無功利的,但是美有形式,而崇高無形式。美可以在對象的形式上找到根據,而崇高只能從我們主觀的心靈中找到;711793年後席勒連續發表論文討論崇高,他認為在崇高中「理性與感性不協調,矛盾衝突、動態激蕩」;72而黑格爾則認為:崇高「要溢出外在事物之外,所以達到表現的只不過是這種溢出或超越。」73他們的論述對本文有很大啟發,但是我們可以看出他們互相矛盾之處甚多,我們不能直接採用任何一種「崇高說」。

而且,所有這些崇高論者,都認為崇高藝術的對象是威嚴的、巨大的、令人敬畏的,而美是柔順的,這有點類似中國傳統美學說的陰柔與陽剛。如果二者區分如此顯而易見,那麼崇高只是另一種美感,上述那麼多複雜的討論就失去目標。叔本華曾經仔細討論過崇高,他把美-崇高分成六個等級,美是最弱的,然後是從弱到強五個強度的崇高,最後是人與大自然合一的「最崇高」。74叔本華反陳說,把美看成崇高的一種,但他依然認為崇高與美是同一類藝術感。

19世紀初期之後,一直到當代,討論崇高的論著較少出現,弗洛伊德的「性力升華說」,可以被視為「崇高論」的一種變體。當代藝術哲學的困境,主要是先鋒藝術的實踐造成的。先前美學家還能堅持說「藝術基本上是美或崇高的」,在面對先鋒藝術時,這個標準已經無法維持。1948年先鋒藝術家家巴尼特·紐曼寫了一篇「SublimeIs Now」的宣言,然後在幾十年中,他創作了一系列的繪畫與雕塑。利奧塔受紐曼作品的啟發,成為幾乎是唯一重新討論sublime的當代思想家,他認為:「sublime也許是構成現代性特徵的藝術感覺模式……正是在這個名詞的範圍內,美學使其對藝術的批評有了價值。」75

無論是紐曼的藝術,還是利奧塔的分析,都沒有涉及傳統sublime觀念的宏大陽剛,而是用之說明藝術的普遍規律,利奧塔說「現代藝術正是從sublime美學那裡找到了動力,而先鋒派的邏輯正是從那裡找到它的原則」。76什麼原因呢?因為藝術需要「動用感覺官能,用可感知的去表現不可言喻的……一種純粹的滿足會從這種張力中油然而生」。77因此當論者將sublime作為藝術性,合適的翻譯,就是「超脫」,而不再是與宏大陽剛聯繫的「崇高」。下一節將詳細討論究竟是什麼樣的「不可言喻」的「張力」,導致超脫感。

九、超脫說

藝術使接收者脫離庸常,感受到人的存在可以有超脫意義。是人們在一書中感到「別樣」:別具一格,別有新意,別有天地,這種別樣讓人想到生存並不只是平凡的日常事。人的意識不斷地尋求意義,但是不會滿足於實用的意義,而需要追求(雖然不一定得到)對平庸的超越,用以把我們從世俗功利中解脫出來。這是我們的意識的本質存在所決定的。人的心靈需要超脫,不是作為點綴,而是人的意識的自我肯定的需要。人的這種超脫的需要,是中西古人今人都觀察到的。《淮南子·泰族訓》:「從冥冥見炤炤,猶尚肆然而喜,又況出室坐堂,見日月光乎?」;德國當代論者伊瑟爾說藝術:「超越世間悠悠萬事的困擾,擺脫了束縛人性的種種機構的框架」。78

馬克思對藝術的超脫感,總結最為精闢。他認為藝術「有音樂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總之,那些能成為人的享受的感覺,即確認人的本質力量的感覺」。79在這裡,馬克思已經點出了藝術性的三個要素:藝術性是接收者的一種「感覺」,「形式」是其來源,而這種感覺是平時感受不到的「人的本質力量」。這也就是本文討論的藝術的「超脫說」定義的三個組分。而且,馬克思總結這段討論時說:「五官感覺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歷史的產物」。對人的本質力量的感悟,是人類在文化史中發展出來的能力。

人的平日生活不得不為之的實用追求,使藝術在對比中成為標出項,即在「日常-藝術」二元對立中比較少見少出現的一項。日常使用的各種符號表意,必然以「達意」為目的,必然以實踐效用為價值標準,因此,實用的符號表意於傳達,不得不以「得意忘言」為代價。誠然,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也會有各種脫離庸常的機會:行善者能為急需者服務時,僧人傳教士能救人於苦海時,母親迷醉地看著嬰兒的臉時,哲學家或詩人突然得到神啟時。為什麼能讓我們從庸常超脫的事物很多,而藝術地位特殊呢?為什麼黑格爾認為藝術是一種意義對有限的事物、現象的溢出或超越?

首先,哪怕對上述人而言,超脫感也不是即喚即來。而藝術是唯一能讓每個接收者有可能脫離庸常,只要靜心去感受。藝術是一大類的符號文本的共同品格,而其他超越感來自某種符號意義行為的「特殊時刻」。無怪乎上一段列舉的各種特殊時刻,經常被感受者驚呼「這真是(造化的)藝術」,但是它們轉瞬即逝,不像藝術似乎是專門為超脫而存在。這也就是為什麼對於以此盈利的藝術品收藏家來說,藝術品是他的庸常,並不給他們超脫感受。

而最主要的是:藝術讓人脫離庸常的途徑,不是靠其所描述的對象,而是其形式。應當說,任何符號的解讀都是無限衍義的,接收者解讀各種符號,最後都有可能取得超越性的解釋。例如儀式也能給人超脫感,但必須通過其元語言,憑藉其歷史文化資源獲得;例如科學或講經也能給人超越感,卻是通過其指稱,憑藉對其表意對象的理解才能得到。而藝術不同,藝術憑藉形式,讓解釋更直接地進入超脫感,正因為藝術的符號形式儘可能跳越對象,丟開指稱,解釋項就成了它的意義主導。

「形式直觀」是人的意識對事物最根本的直觀,形式可以不借邏輯的分析思索而得到,因此藝術形式的觀賞,是獲得超脫感的方便途徑。從藝術得到超脫感,方式有如「禪悟」,指心可得;禪說「即心皆佛」,而藝術讓人感到「人自己的本質力量」。既然任何符號都是有意義的,而藝術丟開了(或沖淡了)指稱意義,迴避了實用的意義,那麼人如果悟得藝術的意義,就能夠比較直接地進入超脫感。

如果超脫本來就是人類精神追求的「共相」,只是被淹沒在動物性的庸常需求之下,那麼藝術性就是人性的揭示。尼采說過:「沒有什麼是美的,只有人是美的。在這一簡單的真理上建立了全部美學,它是美的第一真理。「80雖然19世紀的尼采說的是「美」,但他點明了藝術的第一感覺,是人性的存在。如朗格所說「真正能夠使我們直接感受到人類生命的方式,便是藝術方式」81。

如果存在本身是超越的,只是被日常的平庸所遮蔽,那麼藝術就是在剝離平庸,敞開存在本有的超越性之門。海德格爾明確宣稱:「美是真理作為無蔽性而顯現的一種方式。」82海德格爾說的是「一種方式」,是非常正確的,揭示存在的超越意義,有多重方法,藝術只是其中之一,但它是最方便的方法。海德格爾也明確地指出:「藝術可能是什麼這個思考,只有與存在問題相聯繫才能得到圓滿的決定性的確定」83,他沒有提出一個如何聯繫的藝術哲學方案,卻給我們指出了從形而上學方向定義藝術的可能。研究後現代藝術的卡謝爾進一步指出,後現代的「越軌藝術」,目的就是「對抗『審美靜觀模式』,創造一種觀念化傾向」。84

由此,本文得出了對藝術的定義:在組成文化的各種表意文本中,藝術是藉形式使接收者從庸常達到超脫的符號文本品格。這樣一個定義,或許能彌補現代藝術思想的一個重大斷裂:康德在感性領域分析「美」,在精神領域分析「崇高」,二者是隔斷的;黑格爾認為藝術是絕對精神自我覺醒過程的關鍵,但是其感性特徵使它不能達到純粹理念的終極目標,形式與超脫依然是無法融合的。

先前的各種功能說為什麼不能覆蓋全域,總是遇到反例?為什麼只有這種「籍形式達到超脫」功能說,能覆蓋藝術全域?任何符號文本都具有形式,只不過藝術具有形式的主導性。所有的符號文本形式都有「意味」,因此貝爾之定義不能成立,只有藝術文本的形式具有超越庸常的意味。遠非所有的藝術品都能「提供美感」,但所有的稚拙的、驚悚的、恐怖的藝術品,哪怕不能回應觀者的「審美觀照」,都讓觀者有脫離平庸而得以精神超脫的機會,這樣我們就擺脫了藝術定義與「美」、「美感」或「審美」的多少世紀的糾纏。

「超脫說」也能回答程序主義為什麼是不夠的。迫使程序主義祭出「體制-歷史論」以挽救藝術的,是當代實驗主義藝術,如杜尚的小便池,凱奇的無聲鋼琴曲,沃霍爾的肥皂擦子盒等等。這些作品以其創新的大膽使我們驚奇,使我們不僅在日常之物中看到擺脫庸常的可能,而且也看到藝術擺脫陳陳相因的可能,它們有可能給接收者雙倍的超脫感,因此它們是符合「超脫說」的藝術;同樣,人造物品的形式部分(例如設計新穎的盆碗杯盞,例如後現代設計的博物館歌劇院),電子技術產生的令人驚奇的圖像(例如滴水的高速攝影,例如射線望遠鏡拍到的天外星系之燦爛),也能讓人感到超出庸常的超脫,它們也是藝術。甚至本文提到過的「古物逐漸獲得藝術性」也變得容易理解:因為它們的日常使用性越來越少,最後盡歸於無。

「超脫說」這個定義是開放的,能容納將要出現的新的藝術,這點很重要,因為藝術家永遠不斷地在創新。創新本身是藝術取得超脫效果的原因,因此創新本身就是藝術的目的,如果一個藝術的定義在邀請藝術家來突破,這個定義本身就必須面向尚未出現的未來藝術。「超脫說」包含了自身的突破。它是一個無邊界的開放定義,突破超脫說更是一種超脫,恰恰符合它的定義,這一點是其他定義所無法做到的。

本文前面舉出的所有的定義都無法躲過反例的摧毀,而這個藝術定義是不可能有反例的:一件藝術品可以沒有美感(例如描繪地獄場面),可以不帶感情(例如所謂零度風格小說),可以缺乏崇高品格(例如微型工藝品),可以缺乏「體制-歷史」支持(例如沒能進入畫廊展出的作品),但其形式必須有超脫品格。因為一件藝術品如果不能給觀者脫離庸常的感覺,它就是日常生活的實際表意文本,本身就是庸常的一部分。

「超脫說」這個定義也不是本質主義的,本質主義是現代理性思維的一種話語霸權,它強調從本質的唯一性(一物不可能擁有兩種本質)與普遍性(外延所及無例外),用這二者開始,作為研究的基本要求。而「超脫說」定義包容了藝術可能具有其他的品格,例如本文上述的各種功能說:美感、強烈感情、形式感,都能符合「超脫說」的要求,日常平庸就是缺乏美的,感情不強烈的,形式上不引人注目的;而崇高感本身就是一種超脫,雖然並非全部超脫感都是崇高感。

尤其是這個定義吸收了程序主義的成果:今後將會出現的新的藝術,只要它們的形式能給相當一部分接收者以從庸常超脫的感覺,就符合萊文森要求的「鄭重地要求用先有藝術品被看待的相同方式來看待它」,尤其如果讓程序主義者強調的所謂「藝術界」得到超脫感,它們也將成功地成為藝術。

筆者可以想像將會聽到的質疑是:「誰得到超脫感才能算數?」「要求多少人得到超脫感才能算藝術?」任何定義都躲不開這個價值與真知的普遍性問題,此種質疑首先應當要求主張「藝術界」的程序主義學者來回答,其實他們一直沒有回答清楚。筆者只能說這個問題並非無解,但需要另文解決。85

注釋:

趙星植編譯:《皮爾斯:論符號》,四川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頁。

艾欣:《從比較語言學角度再探西方藝術定義問題》,《美術研究》2017年2期。

[古希臘]柏拉圖:《柏拉圖對話集》,王太慶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見以下諸篇:關於「正義」(《理想國》第一卷),關於「美」(《斐多篇》),關於「知識」(《美諾篇》)。

Ludwig Wittgenstein, Tractus Logico-Philosophicus, London: Routledge, 2001, p.89.

C.K. Ogden & I.A. Richards, 「Preface to the Fourth Edition」, The Meaning of Meaning, New York: Harcourt Grace Janovich, 1989, p.8.

IA Richards, Mencius on Mind:Experiments in Multiple Definition, Richmond, Surrey: Curzon Press, 1996.

Harold Osborne, 「What Is a Work of Art」,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1981, No.5, p.56.

轉引自彭佳:《藝術的符號三性論》,《當代文壇》2017年第5期。

All Things I Know But of Which I Am Not at the Moment Thinking, 1:36, June 15, 1969.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 至今對art定義為:「Human skill or workmanship as opposed to nature」。

11[德]黑格爾:《美學》第一卷,朱光潛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頁。

12Monroe Beardsley, 「In Defense of Aesthetic Value」, in Proc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August 1979, p. 723.

13劉悅笛:《作為「元批評」的分析美學:比爾茲利的批評美學研究》,《外國語文》2009年第6期。

14「Aesthetics」條目,Grove Dictionary of Art, ed. Jane Turn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5例如1942年美國美學學會(ASA)創立,學會的刊物就重床疊屋地稱作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再例如 H Gene Blocker,Contemporary Philosophy of Art: Readings in Analytical Aesthetics,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79,標題就是把二者當做同義詞。

16李心峰:《藝術學的誕生與歷史》,《藝術學論集》,北京時代華文書局2015年版。

17參見趙毅衡:《都是「審美」惹的禍》,《文藝爭鳴》2011年第7期。

18[德]馬丁·海德格爾:《藝術作品的本質》,載《林中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7年版。

19李澤厚:《美學三書》,安徽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548頁。

20周憲:《換種方式說「藝術的邊界」》,《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

21Morris Weitz, 「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Journal of Aesthetics & Art Criticism ,1956,15(1),p.30.

22Martin Kusch, 「Rule Skepticism: Searle』s Criticism of Kripke』s Wittgenstein」, Philosophy, 2007.

23Berys Gaut, 「The Cluster Account of Art Defended」,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2005, 3, pp.273-288.

24趙毅衡:《意義的意義之意義》,《學習與探索》2015年第2期。

25Arthur Danto,「The Artworld」,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4,no.19, pp.571-584.

26George Dickie, 「What Is Art?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in (ed) Kennick, Art & Philosophy, New York: St Martin』s, 1964, pp.82-94.

27George Dickie, 「Defining Art」,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69, 6, pp.118-131.

28George Dickie, Art and Value, Oxford: Blackwell, 2001, p.45.

293840諾埃爾·卡羅爾「導論」,見[美]諾埃爾·卡羅爾編《今日藝術理論》,殷曼楟、鄭從容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頁,第10頁,第9頁。

30Jerrold Levinson, 「Defining Art Historically」,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1979, 19, pp.232-250.

31Robert Stecker, 「Defining 『Art』: The Functionalism/Proceduralism Controversy」,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2, vol.30, issue 4, pp.141-152.

32Larry Shiner, 「Western and Non-Western Concepts of Art」, in (eds) Alex Neil & Aaron Ridley, Arguing About Art: Contemporary Philosophical Debates,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pp. 85-98.

33[英]克里斯托夫·霍洛克斯:《鮑德里亞與千禧年》,王文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137頁。

34宗爭:《符號現象學何以可能》,《符號與傳媒》第15輯。

35[法]梅洛-龐蒂:《知覺現象學》,姜志輝譯,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571頁。

36[法]雅克·德里達:《聲音與現象:胡塞爾現象學中的符號問題導論》,杜小真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0頁。

37文一茗:《「意義世界」初探:評述趙毅衡的哲學符號學》,《符號與傳媒》第14輯。

39Stephen Davies,「First Art and Art』s Definition」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7 , Issue 1, pp.19-34.

41Barnett Newman, Selected Writings and Interviews, New York: Knopf, 1990, p.172.

42王祖哲:《概念分析:快感、美、美感、審美與藝術》,《濟南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

43[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三卷,吳獻書譯,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56頁。

4451I. A. Richards, Principles of Literary Criticism, London:Routledge, 2001, p.267.p.269.

45[美]M. H. 艾布拉姆斯:《批評理論的類型與取向》,見M. H. 艾布拉姆斯《以文行事》,趙毅衡、周勁松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6頁。

46[美]杜卡斯:《藝術哲學新論》,王珂平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14頁。

47[美]納爾遜·古德曼:《藝術的語言:通往符號理論的道路》,彭峰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頁。

48Morton Dauwen Zabel(ed)Literary Opinion in America, New York: Harper and Brothers, 1951, p.641.

49T.S. Eliot, 「Tradition and Individual Talent」, Selected Essays, London: Faber and Faber, 1932, p.8.

50Roger Eliot Fry, Vision and Design,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98, p.294.

52蔣詩萍:《品牌視覺識別的符號要素與指稱關係》,《符號與傳媒》第13輯。

53轉引自Winfred Noth,Handbook of Semiotic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 Press, 1990, p.424.

5455[英]克萊夫·貝爾:《藝術》,薛華譯,江蘇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頁,第39頁。

56[美]克利福德·格爾茨:《文化的解釋》,譯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頁。

57]Malcolm Budd, 「The Acquaintance Principle」, The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October 2003, pp.356-392.

58Roman Jakobson, 「The Dominant」, in Ladislav Mateyka and Krystyna Pomorska (eds), Readings in Russian Poetics,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87, pp.82-87.

59606162錢鍾書:《管錐編》第一卷,《毛詩正義》,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166頁,第168頁,第167頁,第167頁。

63T.S. Eliot, Selected Essays 1917-1935, London: Faber & Baber, 1932, p.125.

64John Crowe Ransom, 「Criticism as Pure Speculation」, (ed) Morton D Zabel: Literary Opinions in America, New York: Harper, 1951, p.194.

65司空圖「與極浦書」,於民、孫海通編:《中國古典美學舉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81-482頁。

66[美]蘇珊·朗格:《情感與形式》,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58頁。

6781[美]蘇珊·朗格:《藝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6頁,第66頁。

68[德]席勒:《論崇高》,載《席勒美學文集》,張玉能譯,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頁。

69朗吉弩斯「論崇高」見《繆靈珠美學譯文集》第一卷,章安琪編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頁、第37頁。

70Edmund Burke, A Philosophical Enquiry into the Origin of our Ideas of Sublime and Beautiful, London: Routledge, 2005.

71[德]康德:《判斷力批判》,宗白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84頁。

72張玉能:《席勒的崇高論:崇高與美》,《甘肅社會科學》2014年5期。

73[德]黑格爾《美學》(第二卷),朱光潛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91頁。

74[德]亞瑟·叔本華,《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卷,劉大悲譯,哈爾濱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頁。

75[法]讓-弗朗索瓦·利奧塔:《非人》,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103-105頁。

76[法]讓-弗朗索瓦·利奧塔:《後現代與公正遊戲》,談瀛洲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頁。

77[法]讓-弗朗索瓦·利奧塔:《呈現無法顯示的東西:崇高》,載利奧塔等:《後現代主義》社會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頁。

78[德]沃爾夫岡·伊瑟爾:《虛構與想像:文學人類學疆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頁。

79[德]卡爾·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頁。

80[德]尼采:《悲劇的誕生》,北京三聯書店1980年版,第71頁。

8283[德]馬丁·海德格爾:《詩、語言、思》,黃河文藝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頁,第61頁。

84Kieran Cashell, Aftershock: The Ethics of Contemporary Transgressive Art, London: Taurus, 2009, p.4.

85參看趙毅衡《哲學符號學》第5章第3節,「解釋社群觀念重估」,四川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249頁。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四川大學符號學-傳媒學研究所。本文為國家社科重大項目「當今中國文化現狀與發展的符號學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13&ZD123)

註:本文圖片皆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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