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臣逼婚槍殺女友,讓其抗日戴罪立功?倆例戰將殺人案對比
作者:白小原
張靈甫
1.張靈甫殺妻僅坐一年牢即被蔣以「抗戰需用將」為由特赦
特赦,指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簡單地說,特赦是國家對罪犯免除刑罰的措施,換言之,元首可以刀下留人。
殺人償命,古已有之,特赦殺人犯必須極為慎重。但老蔣對這一權力有濫用之嫌,動不動就發特赦令,先將某人抓來公審,再簽發一紙特赦令放他一馬。其中最出名的一個案例,就是特赦殺妻的張靈甫,史稱「團長古城殺妻案」。
1935年冬,團長張靈甫聽說留在西安的第二任妻子吳海蘭與人私通,「狀極親熱」,他惱羞成怒,請假回到西安,在沒有求證真相的情況下,將吳槍殺。隨後,吳的閨蜜將此事在《西安日報》作了公開披露。
張靈甫和妻子吳海蘭
吳海蘭的哥哥獲悉後,從四川趕到西安,向西安地方法院提出控告,但沒有下文,遂向張靈甫所在部隊告發,亦無人理會。百般無奈,他連同吳海蘭的閨蜜一起訴至西安市婦女協會,婦女界群情激憤,卻也奈何不了軍隊。
不得已,婦女協會向張學良夫人于鳳至反映,于鳳至告知當時的婦女部長宋美齡,宋美齡隨即向蔣告狀。其時,蔣宋夫婦正大力提倡新生活運動,旨在改造國民精神和社會道德,據說蔣介石得知消息後一度暴跳如雷,下令嚴肅處理此案。
事實上,張靈甫是蔣的老部屬,也是其黃埔學生,老蔣對此罵了幾句「娘希匹」後,就將張押解歸案,判10年刑,關在南京老虎橋監獄。僅過了一年,就被蔣介石特赦,理由是抗戰正是用將之際,讓張靈甫戴罪立功。輿論議論紛紛,指責當局徇私枉法,草菅人命,私相偏袒。
張靈甫和黃克功
2.一介功臣逼婚未遂槍殺女學生,老紅軍黃克功被依法公審
張靈甫殺妻案之所以出名,與當時被國民黨《中央日報》稱為「桃色事件」的「黃克功殺人案」很相似:都是軍人,都牽涉到特赦。
1937年10月,紅軍抗日軍政大學第三期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槍殺了陝北公學學員劉茜,由一個功臣墮落為殺人犯,在陝甘寧邊區引起很大震動,引來很多攻擊和猜疑,德國社會女活動家安娜利澤還專程到延安調查採訪。
電影劇照,毛澤東和德國記者
黃克功系江西南康人,歷經井岡山鬥爭和二萬五千里長征,立過大功。他「自恃年輕有為,立過戰功,比較驕橫」。劉茜,山西定襄人。盧溝橋事變發生後,她「憤暴日侵凌,感國難嚴重」,響應抗日號召,冒險通過封鎖線到達延安。在抗大她數次要求上前線,被校領導譽為「年齡最小、表現最好」的學員。
劉茜和黃克功
1937年10月5日傍晚,黃克功身帶手槍到陝北公學,約劉茜到延河邊散步,劉不便拒絕,遂離開同學,與黃克功、王志勇同行。這時天色已黑,王志勇先行回校,黃克功與劉茜留在沙灘上。
黃克功再次與劉茜談起結婚之事,遭劉茜斷然拒絕。經尖銳的口角爭論,黃克功持槍威脅,逼婚未遂,而後失去理智開槍。劉茜中彈倒在地上呼救,黃克功又向她頭部打了第二槍,劉茜死亡。
回校後,黃克功沒有自首,而是立即打水洗腳,脫下外衣及鞋子浸洗,又把手槍擦了一遍,想毀滅證據。他還塗改信件,在劉茜的來信上加添了「十月四日」的日期,企圖陷害別人,開脫自己。
《黃克功案件》電影劇照,黃克功被依法公審
3.毛澤東拒絕特赦殺人犯,打破國民黨污衊「人治」之說
劉茜死亡案件,交由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代理院子雷經天審判。黃克功曾在長征中救過雷經天一命,是生死戰友。更為重要的是,當時一批老紅軍認為,黃克功對革命有功,又正是國難當頭,抗戰用將之際,應依據紅軍法令第35條之規定「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規定減輕處罰」,支持讓黃克功戴罪殺敵、將功贖罪。公審大會上,黃克功當庭認罪並陳述,希望讓他死在戰場。而另一邊的陝北學生、邊區群眾堅持主張,殺人必須償命,應判黃克功死罪。
作為最高領導人,毛澤東確實有權免黃克功一死。在收到黃克功「希望主席特赦他戴罪立功」的信後,是赦還是殺,毛澤東陷入痛苦的抉擇。
在雷經天代表法庭宣判黃克功死刑後,毛澤東來信了,但並沒有請雷經天「刀下留人」,而是要求雷經天當庭宣讀:「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人……」
黃克功被執行槍決。案後,延安軍民盛讚「殺了黃克功,為黨敲警鐘」。
毛澤東就黃克功案件給雷經天的信
當時參與黃克功案件的部分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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