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水篇:言論的邊界2.0,《時代》周刊公司訴希爾案
我在上一篇《言論的邊界:若批評不自由,則讚美無意義》里,著重講述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過程,由於限於篇幅,有關判決過程中的決策,判例的引用,沒有做過多的詳述。
這一篇將分為三部分來寫,第一部分,回顧《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以下簡稱訴沙利文案)的影響,第二部分,擴大沙利文案適用範圍的《時代周刊》訴希爾案,第三部分,試圖說明一些問題,又不能全然保證說的明白,美其名曰,試水篇。
英國詩人彌爾頓認為,世上本無絕對真理,只有讓不同意見爭執衝突,彼此互補,部分真理才有發展為完全真理的可能。
英國哲學家密爾提出,一種言論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論來校正、稀釋、中和,而非厲行禁止,令萬馬齊喑。
就在2017年下半年,有報道指出ABC新聞與肉類加工廠BPI達成庭外和解,賠償對方1.77億美元。這是源於2012年的一場誹謗訴訟,BPI認為是ABC對「粉紅肉渣」的不實報道,嚴重挫傷了他們的銷量,當時要求索賠金額是10億美元。
劃重點,1.77億美元的賠償是庭外和解達成的協議,並不是法院判決,具體數字也是從迪士尼的財報中披露出來的。這個賠償金額,相當於ABC晚間新聞一年的廣告收入,由於和解條款是保密的,有相關人士猜測,和解金額可能會更高。
ABC作為迪士尼的子公司,美國三大公共電視台之一,官司如果一直拖下去的
話,就算是律師團的支出費用也不會少,庭外和解應該對他們來說是在可接受範圍內的。但是,1.77億美元的賠償金額,恐怕是位列美國誹謗案史上的榜首了。
回過頭來說,繼續說半個世紀之前的訴沙利文案的成因和影響。
1931 年,最高法院在「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中,打破英國常例,宣布第一修正案不允許對出版物進行事前限制。1941 年,最高法院在「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廢棄英國傳統,禁止將批評法院的行為按藐視法庭罪處理。
如今,到了 1964 年,最高法院徹底顛覆英國做法,宣布對政府官員的誹謗言論,同樣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當時,正在各州進行的誹謗訴訟,仍沿用普通法做法,亟待進行全面變革。布倫南大法官在判決意見中,逐一要求各州厲行改革,以滿足第一修正案的標準。
這個判決和適用範圍,在當時是有一定歷史原因的,訴沙利文案之前,有太多的媒體和報紙,都深陷誹謗官司的纏身,這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往往都還是來自掌握公權力的政府人員。當時的各州政府,還不適用聯邦的權利法案,州法院的判決依據的都是各州自己的法律條款。
二戰後的羅斯福新政,在很大程度上,擴充了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這也給了最高法院發起司法改革的契機。當年沙利文局長要求賠償金額是50萬美元,如果是5萬美元的話,《紐約時報》就可能當場接受判決了,或許就沒有後來的發生的一切了。
因此說,「能不能在法庭上證明這是真的」不是最重要的,「能不能花得起錢在法庭上證明這是真的」才是最重要的。《紐約時報》也是面臨財務危機,拚死一搏的時候,正好被歷史的命運選中了。如果《紐約時報》承擔的起賠償費用的話,那麼改變歷史進程的,可能就是另一家瀕臨破產的媒體了。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決全面改造了美國的誹謗法。今後,但凡原告為政府官員的誹謗訴訟,律師都必須參酌包括第一修正案內的聯邦法律。此後不久,最高法院進一步擴大了「沙利文案」相關原則的適用範圍,幾乎將所有的誹謗案件都納入其中。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只是開始,絕非終點。此後數年,甚至數十年,最高法院與各下級法院針對不同事實,不斷釐清本案判決的意義。
接下來,就進入本文的第二部分,《時代周刊》訴希爾案的始末。
1952 年 9 月 11 日,三名越獄逃犯闖入費城郊區一處民宅,劫持了詹姆斯·希爾一家。希爾家裡除了他本人,還包括妻子伊莉莎白和五個兒女。幸運的是,被挾持期間,逃犯們還算客氣,並未為難他們。事後,媒體關於此事的報道鋪天蓋地,細節渲染上亦極盡聳人聽聞之能事。
希爾一家,尤其是希爾太太,實在難以忍受媒體的密集曝光,被迫遷往康涅狄格州,並謝絕所有媒體的採訪,一家人逐步淡出公眾視野。可是,到了 1955 年 2 月,《生活》雜誌突然刊出一則文章,介紹一出名為《絕望時刻》的新戲。
這部戲描述了一戶被逃犯劫持的人家的悲慘經歷。《生活》雜誌指出,該戲原型就是希爾一家,還刊出了演員們在費城郊區希爾家舊宅的合影。這種刻意營造出來的印象,完全是胡編亂造。《絕望時刻》編劇約瑟夫·海斯壓根兒沒將希爾家的遭遇作為創作背景,劇中情節也與希爾一家被劫持的真實情況有很大出入。
比如,在戲劇里,逃犯們極度兇殘,不僅毒打了父親,還強姦了一個女兒。《生活》雜誌刊登的文章、照片彷彿在暗示人們,這就是希爾一家當年的真實遭遇。這對希爾一家來說,簡直就是另一場噩夢,希爾太太受到很大傷害,精神近乎崩潰。他們只好以法律為武器,捍衛自身權益。
希爾太太不堪忍受,以侵犯隱私為由,向《生活》雜誌提起訴訟,她認為《生活》雜誌,有意發布不實信息,將《絕望時刻》中的殘暴情節,與他的家庭遭遇聯繫在一起,違反了紐約州保護隱私權的法律。這一場官司,在紐約州法院打了整整十年,陪審團最終裁定他獲得 3 萬美元補償性賠償,並得到法官支持。
這一判決,引起了《生活》雜誌發行方《時代》周刊公司的不滿,他們以相關文章應該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為由,上訴到最高法院。1965 年,「沙利文案」判決一年後,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時代》周刊公司訴希爾案」。
希爾案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希爾一家不是政府人員,只是普通家庭,此案也不屬於公共事物的議題,與批評政府和官員的權利更不相關。《時代》周刊援引「沙利文案」的判例,是否能適用本案,也在大法官們之中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在涉及誹謗訴訟的法律中,有一個問題被認為特別棘手,那就是:如何劃分公共領域與私人生活領域的界限?米克爾約翰教授向來倡導公共話題討論的言論自由,但他也認為,「侵害個人名譽」的言論,亦即與公共事務無關的誹謗言論,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最初,最高法院似乎認同米克爾約翰的觀點。「沙利文案」的法理基礎,就是確保人民自由無忌地發表關於政府的言論。正如布倫南大法官所言,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義」。隨後,最高法院又借「蓋瑞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一案,強調了上述前提。
但是,另一起名為「《時代》周刊公司訴希爾案」的案件,卻引發了新的疑問。將「沙利文規則」適用至案情迥然不同的「希爾案」,再次令最高法院內部意見趨於分裂。大法官們以 5 票對 4 票,決定撤銷原判。
福塔斯大法官發布了異議意見,沃倫首席大法官和克拉克大法官加入了這份意見。福塔斯的措辭雖較前稿緩和,但在文末仍提出強有力的警告:「不管媒體是如實報道,還是曲意逢迎,最高法院一律賦予其免責權,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事實上,在與評價公眾人物或討論公共事務無關的領域,這種免責權根本不是新聞自由的保障,而是令公眾仇視這種自由的誘因。」
1967年1月,《時代》周刊訴希爾案,最終以希爾太太敗訴告終,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意見,改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仍沿用訴沙利文案中的判決規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明知陳述虛假,故意為之;或玩忽放任,罔顧真相」,就不得根據紐約州保護隱私的法律,對那些「對公眾關注之事的不實報道」判處損害賠償。
布倫南大法官解釋說:憲法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不局限於對公共事務的政治表達或評價,這一切對一個健全的政府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一個人只需隨便拿起一份報紙或雜誌,便可了解到呈現在公眾面前的大千世界,包括對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員的報道。
面向他人不同程度的自我曝光,是對生活在文明共同體中的每一個人的附帶要求。在一個以言論、出版自由為首要價值的社會中,這種被曝光的風險,是我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我們要求媒體必須承擔證明報道對象姓名、圖片和肖像真實性的責任,將對自由社會中的自由報業,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威脅。
1971年8月,希爾太太自殺,再次引發公眾對於判決的不滿。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如果要求媒體句句屬實,那麼就會令他們舉步維艱。另一方面,為了給媒體最大的自由度,而犧牲個人的名譽,尤其是那些被迫捲入公眾議題的公民的隱私權,這樣的做法是否正當。
喬治·奧威爾的《一九八四》中描述的世界,就是政府濫用各種監控手段,強制窺探公民的生活隱私,美國的第一憲法修正案,會不會成為「老大哥」侵犯個體公民隱私的幫凶。這樣的說法也不是沒有道理,沒有限制的權力,就會像脫韁的野馬,即使是第四權力的媒體,也不例外。
那麼,事實真的會如此嗎,即便是第一修正案賦予了媒體一定的豁免權,但是脆弱的法律體系,能否經得住金錢對於新聞自由的衝擊。這裡並不是指金錢政治,或者遊說政府,而是本文開頭BPI訴ABC案中,遇到的最大的問題,媒體舉證和請律師的花費。
這就進入本文的第三部分,援引一些後續的案例,來試圖說明一些問題,不保證能說的很明白。
1964 年,他們原本以為,美國人民從此可以縱論時事,對公共事務暢所欲言,不必顧忌巨額誹謗賠償的威脅。然而,這種一廂情願的奢望很快落空。與之相反,誹謗訴訟如雨後春筍般增多,索賠金額也越來越大。1984 年,羅伯特·博克法官曾感嘆:「過去幾年來,誹謗訴訟如潮水般遞增,訴訟金額隨之暴漲,媒體受到重重威脅,不得不加強自我審查……」今人或許難以想像,動輒百萬的誹謗判決,當時竟成司空見慣的常態。
訴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曾指出,被告惟有在明知報道內容有誤,卻「罔顧真相」,執意刊出時,才能被判處賠償。這樣一來,提起訴訟的原告,就會挖空心思,尋找媒體刊出前的決策經過。這時候,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媒體是否有權拒絕外界索取采編信息?」
赫伯特訴蘭度案」給出了答案。安東尼·赫伯特上校是位越戰老兵,他對外宣稱,自己因揭發美軍屠殺行徑,多次受軍方迫害。CBS電視台為此製作了一期名為「赫伯特上校的交易」的節目,質疑上校聲明的真實性。赫伯特上校怒不可遏,起訴 CBS 製片人巴里·蘭度誹謗。
上校的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調取 CBS 的原始素材和母帶,以了解節目製作方掌握了哪些素材,以及如何權衡取捨、剪輯製作。CBS 當然不願配合,並據理力爭,說這麼做會威脅到節目編導,進而導致「沙利文案」判決所竭力防止發生的媒體「自我審查」。1978 年,CBS 最終在最高法院輸了官司。
製片人蘭度共出席過 28 次聽證會,涉及 240 份證物,相關文字記錄長達 3000 多頁。此外,他不得不交出全部節目素材和採訪母帶。1982 年,即本案終結前四年,根據參與節目製作,同樣是本案被告之一的著名主持人邁克·華萊士的估算,CBS 為此案支付的律師費用,大概在 300 萬到 400 萬元之間。
CBS是美國三大公共電視台之一,還算能承擔起巨額的訴訟誹謗費用,那些規模較小的媒體,就只能聽天由命了。美劇《新聞編輯室》第一季第一集中,就對此有著深刻的恐懼,對於英國BP石油公司的鑽井泄露報道,持有非常大的懷疑態度,就是因為怕惹上誹謗官司。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二十年後,誹謗訴訟竟成為美國一項欣欣向榮的產業。從演藝明星、商業大佬,到將軍、州長、參議員,都踴躍成為誹謗官司原告。駐越南美軍總司令威廉·威斯特摩蘭將軍曾指控 CBS 誹謗。以色列名將阿里爾·沙龍亦將《時代》雜誌告上法庭。就連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也曾集體控告《費城詢問者報》誹謗。
此外,《詢問者報》花了近二十年的時間,應付檢察官理查德·斯普拉格的起訴。(經過漫長的審判、上訴,1990 年,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後,斯普拉格成功獲得 3400 萬賠償金,《詢問者報》決定繼續上訴。
地產名人唐納德·特朗普因一篇嘲弄其建築規劃的專欄文章,憤而起訴《芝加哥論壇報》和相關評論員,並索要 5000 萬美元的賠償。幸好,特朗普最終輸了官司。不過,照這個趨勢,遲早有人會提起標的額超過 10 億美元的誹謗訴訟。
《批評官員的尺度》這本書出版的早,當時的特朗普還只是一名地產商人,原來這就是他一直痛恨媒體的原因所在。不過,也能從側面來說明,第一修正案的威力巨大了,即便是美國總統,也只能在推特上,通過個人言論來批評媒體,而不能動用公權力或者訴訟,讓他們閉嘴。
一方面,也是媒體死硬不認錯的態度,比如《時代》周刊公司訴希爾案,另一方面,只要不利於媒體的判決,媒體人就大呼「憲法已死」。憲法保護的並非只有媒體的權利,也要兼顧其他普通公民應有的合法權利,大多數時候沒有絕對的公平而言。
任何規則,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都是通過不斷地探索、修正來完善的,但是有一個底線,那就是對於天賦人權的不可侵犯。至於,沙利文案在今天的影響,開頭的BPI訴ABC案已經給出了答案,還沒等到法庭判決,ABC就已經招架不住了,不能不承認,這就是現實的一種悲哀。
沙利文案後續的影響,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其實已經有分明的界限了,批評美國政府官員仍是自由的權利,但是對於非官員和非公務人員,只要對方有錢有閑,就能迫使媒體付出對等的代價。我覺得應該再去看一遍《新聞編輯室》了,裡面所呈現出來的東西,太多太精彩了。
參考資料:《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作者,安東尼·劉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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