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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住警察手腳的是法律

警察是目前合法擁有武器警械的執法者,警察是目前可以直接實施暴力行為的執法者。任何人與警察對抗,面臨著的就是法律的懲處。而有如此強大的、合法的暴力傷害能力,自然就需要警察的執法行為,有一系列明確的程序和規定要求。

事實上,約束警察執法行為的法律法規也是相當的健全。有執法程序上的要求,有執法行為的相關規定,有專門處理監督警察執法行為的督察部門等等。這些所有的規定,無非就是要求警察在執法時,避免傷害無辜者,避免造成相對人的過重傷害,也能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益。

如今我們的社會到處都有「天眼」,而且性能是越來越強,這就是天網工程的重要價值。這些隨處密布的「天眼」,一方面讓普通人能夠得到保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警察及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能保全證據,更好的懲處罪犯,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

當然了,隨著4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觀念與知識也是日益更新。在個人權力的保護上,在個人利益的維護上,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特別是,在如今的智能化時代里,互聯網與智能手機的普及,讓人人都成了圍觀者,讓任何公共場合發生的「事件」,都有了多角度的記錄。

如此,這種對各種社會事件的兼聽則明也就有了更好的詮釋。只是,這種詮釋和多角度的記錄,根本不會捆綁住警察的手腳,而只是讓警察等公權力的行使者,他們的行為被全面展示出來了而已。畢竟,這樣的公開化,與警察內部閉門處理,與只有一個「聲音」的過去,有了更多的變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既是對警察等公權力者的保護,更是對普通人權益的保護。

比如說,山西警察王某軍的犯罪問題,要不是一段他踩著躺在地上的死者頭髮照片出現在網路上,指望幾個農民工,指望這位中年婦女的農民工兒子,咋能讓事件的真相曝光呢?咋能讓王某軍的執法「不合法」處公開呢?誠然,這位中年婦女抓王某軍的下體,可受過擒拿格鬥訓練,又有手銬警械等工具的王某軍不至於用扭脖子的招數來處置吧?退一步就是情急之下扭脖子,那也能儘快報送120吧,總不能用腳踩著躺在地上的中年婦女頭髮長達20多分鐘吧?

當有人指責慶安縣李警察殺人行為時,其實無非也就是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公正的調查,無非就是希望當地政府能夠不急於表彰李警察,能夠在公開錄像的基礎上,拿出權威的調查結論而已。畢竟,無法想像一個帶著三個孩子的父親,能殘暴到哪裡去呢?尤其是在刀具都嚴格控制的當下,一個長杆子又能造成多大的傷害呢?真相,其實公開了視頻,這是對警察開槍行為的說明,更是對父親極端行為的公開。說實話,難怪網民們有議論,將一個三個孩子的父親哪怕打傷,哪怕打殘,都比一槍打死要好得多。

對這個事件,網民之所以著急,就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是死者。萬一與警察發生衝突,一時失去理智,偶爾出現極端行為,至少別讓死亡降臨吧。這樣的要求過分嗎?

在這裡,不提北京青年楊了,他的行為的確是非常的極端。但是,能否想想,一個北京青年,在上海卻遭遇到了一段「秀才遇見兵,有理說不清」的無奈現實,他能咋辦呢?是否他的下體被打壞了,是否他的要求不合理,在沒有了救濟渠道的情況下,他自己用血腥手段自討說法,是非常的錯誤。但是,難道這不是一種警示嗎?

沒有人捆綁住警察的手腳,在互聯網與智能手機的現實中,捆綁警察手腳的只有法律。難道說,警察執法還怕被公開嗎?警察執法見不得陽光嗎?

在李北方先生的文章中,列舉了幾個例子,都是有關交警被打的事件,其實,這些事件都可以分析一下。1月8日山東菏澤交警被打,女子不是被刑拘了嗎?交警只是籠統的說法,其中有些是協警,同時當下的交警有點太專業化了,誰見過非交警的警察被打過?至於說1月2日河南蘭考的打交警事件,明顯的這是「特權」的問題。除過「特權」有此能耐外,普通人打打交警試試,拘留所與罰款等著,甚至監獄在等著。

回到合肥的這起事件來說,乘警控制羅某會害怕引起輿論?有那麼多乘客,有那麼多的工作人員,也不知有多少智能手機在等待著。別說,鐵路合肥公安可以通報事件真相,就是這些普通人的拍攝也足以讓真相大白。如此,誰會對乘警的暴力執法說三道四呢?警察本來就是暴力執法者,只要不如上海交警樣,不顧忌婦女手中抱著的嬰兒,無論是如何的控制行為,只要符合警察執法的程序與規定,網民或者公眾又豈能不認可、不理解呢?

顯然,捆綁警察手腳的是法律法規,只要警察執法按照程序,遵守規定,沒有人沒有網民會對警察的正常執法胡說八道的。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警察,都需要警察來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秩序。唯一擔憂的,只不過害怕我們成了警察偶爾「濫權濫用暴力」的受害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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