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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快看!專坑熟人,防不勝防!這種新型傳銷就在你身邊!

炒股、炒外匯、炒黃金、炒期貨……現場的投資渠道五花八門,投資者稍有不慎,就可能掉進火坑,血本無歸。繼比特幣、歐亞比、雷達幣被「斃」後,近日又一個名氣不小的「山寨幣」走到了盡頭。

坑親害友發展下線

中新網記者近日從「向人民報告」綿陽市公安局經偵專場新聞通氣會上獲悉,2017年遊仙分局成功破獲一起特大網路傳銷案,打掉一個以投資網路虛擬幣「利物幣」為名,參與人數達2000餘人,涉案金額高達1億餘元的網路傳銷組織,移送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31名。

據介紹,2016年5月,分局經偵大隊陸續接到群眾報案稱:轄區有人以投資虛擬貨幣「利物幣」為名,發展大量群眾參與投資,後「利物幣」網站關閉,遊仙地區負責人孟軍、齊俊失去聯繫。

接報後,分局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取證。經精心部署、縝密偵查,及時將孟軍、齊俊等11名骨幹分子抓獲歸案。在搗毀遊仙片區網路後,專案組發現「利物幣」傳銷組織在綿陽地區的總頭目為趙某某和楊某某。經近一年時間的深挖細查,楊某某在新疆昌吉市被抓獲歸案;趙某某迫於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審訊,二人對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2015年12月底,孟軍在楊文的介紹下參與投資利物幣項目,後孟軍又發展自己的親戚孟忠為直接下線,孟忠又發展朋友齊俊為直接下線。

孟軍、孟忠、齊俊三人在投資利物幣項目後,積極通過發微信朋友圈、建微信群、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向親戚、朋友、同事等宣揚利物幣投資模式並鼓勵他們加入該項目。後來,三人又在遊仙區坐班宣傳利物幣相關投資及獲利方式,並接待前來諮詢的投資者,收取投資者費用後在利物幣官網為其進行註冊並激活礦機,同時回收下線的利物幣進行返利,並免費給投資者提供茶水。

投資鏈崩盤

《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2016年以來,孟軍、齊俊所在的傳銷組織大肆對外宣傳,「利物幣」為德國磐石基金打造的4代虛擬貨幣,具有流通、保值的功能。投資人只需購買價值6000元人民幣的「利物幣」,即可激活網路礦機,礦機每日生產的「利物幣」儲存於投資人個人賬戶中。投資人可從中獲取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動態收益是以投資人發展下線人數為返利依據,靜態收益為每隔一個固定時間獲得部分固定收益。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的返利均為「利物幣」,投資人需通過找上線兌換或賣給下線激活礦機套現為人民幣。通過採取以上模式,該犯罪團伙共誘騙數千名群眾參與傳銷。

2016年4月,綿陽人王婷在同事口中得知了利物幣項目,於是直接投資6000元申購了10台礦機,每天都會登錄近10次網站,查看自己礦機生產利物幣的情況。同年5月,王婷的礦機生產了近萬枚利物幣,她準備賣給上線套現人民幣時,發現「利物幣」網站已經關閉,孟軍、齊俊等人失去了聯繫。

此時,王婷感覺被騙,選擇了報警。遊仙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主辦民警介紹,那段時間,他們接到了多名投資利物幣的群眾報案,均稱自己投資數千元後與負責人失去聯繫。接報後,警方立即成立了專案組,經過近一年時間的深挖細查,分別將楊文、孟軍、孟忠、齊俊等人抓獲。

民警介紹,經過調查,2016年5月,楊文不再回收利物幣投資者賬號中激活的利物幣,導致利物幣投資鏈崩盤,大量投資者損失無法追回。而此時,他們均已成為利物幣投資體系的大區經理。

「短短半年時間,楊文獲利20餘萬元。因為他有大量的利物幣,下線生產的利物幣還會給他返利,他再將利物幣賣給新加入的成員,一步一步套現。」辦案民警介紹。

傳銷的一大新變種

據《成都商報》報道,遊仙公安分局辦案民警介紹,該利物幣投資體系的運行模式,實質是以推銷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他人財物。

2017年10月底,國內最後兩家比特幣交易平台關停。但「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這場充滿風險的遊戲並未就此退燒,不少投機者在比特幣參數基礎上做出修改,「發明」出各種「山寨幣」,通過拉人頭方式製造傳銷騙局。

這類行為往往披著「金融創新」外衣,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涉及金額大,相關部門亟須提高識別打擊能力,採取更有效的監管舉措。

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山寨幣」涉嫌傳銷的情況正在全國多地出現。據統計,截至2017年9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傳銷犯罪案件5900多起,涉案金額近300億元。其中,以各種「虛擬貨幣」為名實施的傳銷犯罪比例不小。今年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了「五行幣」「維卡幣」「亞歐幣」「鈦克幣」等一批重大案件,涉及幣種107個。

警方表示,利用「山寨幣」從事網路傳銷是傳銷的一大新變種,迫切需要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和聯動打擊機制,把犯罪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其裂變式增長。

「建立完善統一的虛擬貨幣監管體系勢在必行。」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建議,應對備案管理、許可准入、反洗錢職責和流程、用戶實名、大額交易限額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還要建立向社會公眾發布虛擬貨幣交易潛在風險提示的常態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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