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一方欠債,另一方需要買單嗎?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離婚了,但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在孩子面前卻假裝沒有離婚,離婚後雙方仍然居住在一起,並且約定在孩子成年之後再分開;有的夫妻則是因為離婚後一方沒有住處,雙方暫時住在一起;還有的夫妻則是為買房子「假離婚」,壓根就沒想要分開。「離婚不離家」,背後可能隱藏著許多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如果夫妻離婚後仍然住在一起,一方欠債,另一方需要買單嗎?
司法案例
2005年5月,小明與小美經過大學四年的戀愛,畢業後兩人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明與小美分別在兩家外企工作。婚後第二年,雙方生下一個可愛的兒子。婚後小美把主要精力放在兒子的教育上,兩人的生活開始歸於平淡。2012年10月,小美偶然發現小明與一名年輕女性關係曖昧的視頻,雙方為此大吵一番,夫妻開始互不搭理、形同路人。經過近一年的冷戰,小美再也無法忍受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雙方經過溝通,一致同意離婚並領取了離婚證;但是為了不傷害尚未成年的孩子,兩人決定暫時居住在一起,並且在同事朋友面前仍然以夫妻相稱。離婚後,兩人各自包裹了內心的傷痛,彼此之間反而客氣起來。為了保證日常生活開銷,小明的銀行卡仍然在小美手裡保管使用。2015年4月,小明向朋友小強借款100萬元,投資了幾隻股票,結果被套牢,以至於無法按期歸還借款。小強多次催討無果後,無奈之下,將小明與小美起訴到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本息。小美認為,雙方雖然住在一起,但兩人已經離婚,自己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並且該筆借款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小明欠下的債務與自己無關;同時,小明也認為債務是自己的個人債務。對於小美的主張,法院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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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球提示
法院不會支持小美的主張,小明與小美應當共同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法律規定,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夫妻離婚後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通常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雙方離婚後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離婚不離家」,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債權人知道雙方已經離婚的,此時一方對外的欠債,法院會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兩人一起承擔償還責任。在本案例中,儘管小美與小明已經離婚,但是兩人離婚後在同事朋友面前還是以夫妻名義相稱,並且小美一直持有小明的銀行卡,兩人無法證明小強知曉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從小強的角度看,之所以借錢給小明,是由於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償還借款。因此,法院判決小明與小美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小仙建議,為了給未成年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庭,夫妻離婚後選擇「離婚不離家」,是為人父母在彼此感情已經破裂時,為孩子做出的一種犧牲;但是在雙方做出這種無奈之舉時,最好掌握一點法律常識,把可能發生的糾紛預先想清楚,避免日後陷入意想不到的各種麻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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