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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3萬入伙買毒品成「漏網之魚」 檢方追訴獲判無期

一起特大販賣、運輸毒品案,經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負責二審的檢察官認真審查,從中發現一名出資3萬元入伙購買2.5公斤冰毒的漏犯。經檢察機關依法追訴,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判處「漏網之魚」洪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11月中旬,楊軍練、高洪雷、曾美英經共同商議,決定在溫州市鹿城區販賣毒品。其中,楊軍練負責向江西省南昌市的姜雯靜(另案處理)購買毒品,高洪雷負責銷售毒品,曾美英負責提供「冰妹」陪購毒者吸毒和性服務。同年11月21日,楊軍練前往南昌市向姜雯靜購買970克冰毒、200顆麻古,運回溫州後藏匿於楊軍練供職的溫州市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保安室內。後高洪雷陸續將毒品販賣給他人。曾美英先後六次介紹購毒者吸毒並發生性關係。後經曾美英請求,楊軍練、高洪雷同意她退出合夥。

同年12月2日,楊軍練、高洪雷駕駛越野車再次前往江西南昌從姜雯靜處購買毒品。次日晚,在溫州西高速公路收費處,被浙江省泰順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抓獲,並查獲冰毒2.5公斤、麻古104顆。楊軍練、高洪雷對合夥販毒並前往江西購買毒品的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供認曾美英是同案犯。

2016年1月25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介紹賣淫罪分別判處高洪雷、楊軍練、曾美英死刑、死緩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個人財產2萬元及罰金人民幣5000元。

高洪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年3月28日,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龔詠梅作為這起上訴案件的承辦人。在認真審查案卷時,她對該案被告人高洪雷等人第二次購毒的資金來源產生了懷疑,發現另有涉案人員洪波出資3萬元入伙,參與共同販賣毒品的重大嫌疑。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龔詠梅又到溫州市公安機關深入了解案件的相關證據,從楊軍練、高洪雷、洪波三人的手機通話中證實了洪波出資參與第二次購毒。同時,在楊軍練等同案犯供述、相關書證分析、印證的基礎上,浙江省檢察院確信洪波系高洪雷等人販賣毒品案的共犯,決定建議偵查機關追訴涉案人員洪波。同年5月30日,浙江省檢察院發函要求泰順警方對洪波涉嫌販賣毒品的事實予以偵查。同年7月7日,洪波因此案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10月10日被移送泰順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本案涉毒數量多達2.5公斤,按照管轄規定,屬溫州市檢察院管轄。於是,泰順縣檢察院將此案移送溫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現年42歲的洪波是溫州市鹿城區人,平時做點小買賣,後來染上了毒癮,因為吸毒在2013年3月1日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06年10月17日曾因為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1年11月刑滿釋放,此後又因為吸毒分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因為吸毒受處罰,洪波結識了在溫州某派出所當協警的高洪雷。2014年12月初,洪波得知高洪雷、楊軍練販賣毒品一事,意欲出資共同販賣。此時,剛好曾美英退夥。於是,洪波入伙。同年12月2日,洪波分兩次將3萬元匯入高洪雷的銀行卡。

2017年5月2日,溫州市檢察院以洪波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依法認定洪波為楊軍練、高洪雷案的共犯,並於2017年11月28日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目前,洪波已提出上訴。另據悉,法院對高洪雷、楊軍練、曾美英均維持一審判決,判決現已生效。(正義網:范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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