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蠻書記」李億龍一審獲刑18年
湖南衡陽原市委書記;涉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昨日下午,湖南衡陽「霸蠻書記」李億龍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一審宣判。婁底市中院一審認定,李億龍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控四宗罪 庭審中認罪
李億龍1956年出生於長沙,1975年6月參加工作。曾任長沙市委常委、懷化市委書記,並在2013年3月到2016年3月間,擔任衡陽市委書記。2016年3月,擔任湖南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正廳級)。
值得注意的是,擔任衡陽市委書記期間,李億龍工作作風「任性」。其中,《衡陽日報》的報頭題字5天出現3次變化,一度引發外界關注,李億龍因而被稱為「霸蠻書記」。
2016年4月8日,李億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8月11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婁底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李億龍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5日上午,李億龍案在婁底中院一審開庭。起訴書指控,1998年至2016年間,李億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億龍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期兩天的審理中,李億龍當庭表現出認罪悔罪態度。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法院認定罪名成立 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15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億龍一案公開宣判,認定其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五十萬元。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億龍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芙蓉區區委書記、中共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先後多次收受黃某等數十人給予的現金及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2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
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佔為己有,並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後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42萬餘元。
李億龍接受浙江某公司負責人黃某請託,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污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共計2943萬餘元給該公司,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另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495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接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李億龍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構成貪污罪;李億龍在引進和收購某公司污水廠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沒有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李億龍的部分財產應計算為合法財產;李億龍的辯護人還提出,李億龍在本案立案偵查前及偵查期間,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餘罪自首情節,李億龍還具有坦白情節,應予以從輕處罰。
婁底中院對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京報記者 王煜
TAG: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