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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行政許可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ZJSP34-2018-0001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推動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第77號修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79號、89號修正)、《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79號修正)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現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行政許可審批許可權調整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

(一)省安監局除保留下列企業審批許可權外,其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事項均委託設區市安監部門實施:

1.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

2.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

3.中央在浙和省屬企業;

4.跨設區市的生產企業。

(二)具體委託實施辦理流程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管理暫行辦法》(浙安監管法規〔2017〕16號)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一)省安監局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2.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3.跨設區市的;

4.新建、擴建投資規模10億以上,且是涉及大型化工裝置的。

(二)設區市安監部門負責實施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託縣級安監部門實施,但下列項目不得委託縣級安監部門實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小規模低風險工藝簡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可繼續適用簡化的安全審查程序和內容。

三、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委託設區市安監部門負責實施。

本通知自2018年1月9日施行。原《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及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14〕124號)廢止。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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