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簡化通航運營人裝機器材適航掛簽偏離申請程序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CCAR-135部第135.411條,CCAR-91部第91.311條對航空運營人器材的裝機使用提出了要求。目前,國內在役的部分通航機型由於機隊規模小,難以找到經中國民航批准的維修資源送修,擬裝機的使用過器材無法滿足規章關於掛簽的要求,需要向局方申請偏離,對航空器的維修實施和正常運行帶來影響。
為落實民航局「放管結合、以放為主」促進通航發展的方針,配合《關於下發通航維修法規要求釋義和改進監管方式要求的通知》(民航飛發〔2017〕5號)相關監管方式改進內容,便利通航企業運行,現就《關於進一步加強通用航空維修管理的通知》(民航飛發〔2010〕81號)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將通航裝機的使用過器材的適航掛簽偏離申請程序筒化如下:
一、總體原則
通航運營人在針對使用過器材的適航掛簽申請偏離時,應確認滿足下列要求:
1.通航運營人需查詢經中國民航批准的維修資源(請訪問:http://fsop.caac.gov.cn/g145/CARS/WebSiteQuery)、原製造廠家相關信息,確認無法獲取到滿足規章要求的可用器材;
2.擬使用器材應至少具有其它國家民航當局規定的「批准放行證書/適航批准掛簽」(如:FAA8130-3表格或EASAForm1表格)或其他維修放行文件(如:俄制航空器的履曆本或國產航空產品製造廠家出具的質量放行報告或修理合格證等),並且具備與AAC-038掛簽等效的功能;
3.在申請之前,航空運營人應對擬使用器材所附帶的其他國家民航當局規定的「批准放行證書/適航批准掛簽」以及相關適航性狀況證明文件進行評估,確認相關器材的適航性以及裝機的適用性。
二、CCAR-91部運營人備案程序
除翻修外,用於非大型航空器的部件維修和放行按照CCAR-43部的有關規定來實施,維修和改裝工作的記錄格式自定,無掛簽要求,CCAR-91部運營人無需提交備案材料。
對於CCAR-91部中定義的大型航空器以外的國外飛機所使用的零部件(包括發動機),直接認可飛機製造廠家、零部件製造廠家或其授權維修單位頒發的適航批准標籤,包括FAA8130-3表、EASA表1、履曆本(僅針對俄羅斯飛機的零部件)或其他中國民用航空局認可的等效文件,CCAR-91部運營人無需提交備案材料。
對於其他情況,CCAR-91部航空運營人在完成相關符合性評估(見附件)並確認符合所有要求後,直接向各地管理局提交填寫完整的評估單及相關支持材料備案,無需獲得局方批准。
三、CCAR-135部運營人批准程序
CCAR-135部航空運營人在完成相關符合性評估(見附件)並確認符合所有要求後,向地區管理局提交填寫完整的評估單及相關支持材料進行申請,局方核實運營人所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適用性並確認符合要求後,地區管理局對運營人提出的申請予以批複。
四、管理要求
通航運營人在提交備案、申請材料時,應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正式生效。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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