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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印發《中央軍委巡視工作條例》

來源中國軍網-解放軍報

解放軍報北京1月16日電中央軍委近日印發《中央軍委巡視工作條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條例》堅持以習近平強軍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著眼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堅定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加強軍隊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著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對於推進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強化備戰打仗的鮮明導向,確保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的貫徹執行,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共7章47條,明確規範了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巡視機構和人員、巡視範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和許可權、工作程序,以及紀律與責任等,規定中央軍委和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戰略支援部隊、武警部隊黨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重點對軍級以上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條例》著眼落實「兩個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形成監督合力,對有關副戰區級單位黨委和軍級單位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強巡察力量、開展巡察工作作出規定,對反饋巡視情況、移交問題和線索、巡視整改落實等巡視成果運用工作進行規範,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被巡視單位以及有關機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在巡視工作中的責任予以明確,對巡視工作人員嚴格依規依紀履行職責提出要求,對違反巡視工作紀律行為的責任追究作出規定。《條例》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軍隊開展巡視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軍隊黨內政治生活,凈化軍隊黨內政治生態,加強軍隊黨內監督,規範軍隊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央軍委和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戰略支援部隊、武警部隊黨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巡視工作,實現巡視全覆蓋。

陸軍、海軍、空軍、戰略支援部隊所屬副戰區級單位黨委,火箭軍、武警部隊所屬軍級單位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強巡察力量,開展巡察工作。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著眼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堅定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加強軍隊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著力推進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強化備戰打仗的鮮明導向,確保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的貫徹執行,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

第四條 巡視工作必須堅持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軍委1名副主席擔任,常務副組長由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軍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擔任。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黨委書記擔任,常務副組長由本單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本單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有關決策部署和指示要求;

(二)研究提出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組織領導實施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聽取中央軍委巡視組巡視情況彙報;

(四)研究中央軍委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中央軍委請示巡視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

(六)對中央軍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分析研究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開展巡視工作情況,加強工作指導;

(八)研究處理軍隊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有關決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貫徹本單位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組織領導實施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聽取本單位黨委巡視組巡視情況彙報;

(四)研究本單位黨委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本單位黨委請示巡視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有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六)對本單位黨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本單位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同時履行巡視組辦事機構職能。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本單位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九條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保障和參加中央軍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擬制軍隊巡視工作政策法規制度;

(四)對中央軍委、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軍隊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與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單位的協調;

(七)辦理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保障和參加本單位黨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對本單位黨委、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四)配合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本單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與本單位機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單位的協調;

(六)辦理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軍委設立中央軍委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中央軍委巡視組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設立本單位黨委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向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巡視組由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等人員組成。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應當建立巡視組組長庫。巡視組組長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從組長庫中提出人選意見,一次巡視一授權。中央軍委巡視組組長由中央軍委批准,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組長由本單位黨委批准。

第十四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忠誠乾淨擔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章黨規黨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法規制度,嚴守黨、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四)熟悉軍隊黨的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分析研究、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六條 巡視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巡視工作人員在開展巡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在被巡視單位機關部門擔任過團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在被巡視單位所屬單位擔任過師級以上領導職務的;

(二)與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成員有過直接上下級關係的;

(三)與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成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巡視工作客觀公正開展的。

巡視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被巡視單位認為巡視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中央軍委巡視組的巡視範圍和對象包括:

(一)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和武警部隊黨委班子及其成員;

(二)中央軍委機關部門黨委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軍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委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八條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的巡視範圍和對象包括:

(一)軍兵種、武警部隊所屬軍級以上和直屬師級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

(二)軍兵種、武警部隊機關部門黨委班子及其成員;

(三)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要求巡視的所屬其他單位的黨委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軍委十項規定精神,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決議、命令、指示的言行,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維護習主席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不堅決不徹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問題;

(二)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封官許願、收買人心,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三)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以及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存在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超標準享受工作和生活待遇,以及訓風演風考風不正,缺乏擔當、敷衍塞責等問題;

(五)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強,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政治原則和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不堅定、與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鬥爭不堅決,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落實、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重大學習教育活動走過場、黨員教育管理監督不嚴格,以及經費物資管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

(六)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屬部門或者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以及重大任務、業務系統和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單位黨委的工作彙報和機關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成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和所屬下一級單位黨委主要領導,以及其他黨員幹部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單位黨委會、首長辦公會等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單位的所屬部門或者單位了解情況;

(十一)針對巡視發現或者官兵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單位黨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巡視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一)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和其他師級以上幹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涉嫌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被巡視單位黨委主要領導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班子建設的;

(三)官兵反映強烈、嚴重影響部隊建設和發展的;

(四)巡視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況下,中央軍委巡視組組長可以直接向軍委主席報告,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組長可以直接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單位任免許可權內的黨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以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頂風違紀等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部門處理;對官兵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單位黨委提出處理建議。

巡視組對巡視發現的一般性違規問題或者苗頭問題,應當向被巡視單位所屬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時指出並督促整改,懾止問題發生。

巡視組對屬於被巡視單位受理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移交被巡視單位處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中央軍委的決策部署,結合軍隊建設發展實際和巡視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每5年編製一次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劃,安排中央軍委巡視組對巡視範圍內的巡視對象至少巡視一遍;每年制定中央軍委巡視工作年度計劃,適時提出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階段任務安排。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由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中央軍委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劃,結合本單位實際,每5年編製一次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規劃,安排本單位黨委巡視組對巡視範圍內的巡視對象至少巡視一遍;每年制定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年度計劃,適時提出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階段任務安排。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由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本單位黨委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開展巡視前,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組織召開巡視動員部署會議,宣布巡視組人員組成,明確巡視任務,提出巡視要求。

巡視組應當向本級紀律檢查機關、政法部門和組織、幹部、信訪等業務部門以及相關審計機構、派駐紀檢組等,收集了解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巡視組應當根據巡視任務安排,結合收集了解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單位前,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被巡視單位協商巡視工作安排,協調做好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公布巡視組聯繫方式,暢通巡視組受理信訪舉報的渠道。

第二十九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單位後,應當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委通報巡視任務,協調召開巡視動員會,說明巡視的目的任務、工作安排和有關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巡視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巡視發現被巡視單位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涉及全局性、領域性問題,以及深層次矛盾和制度機制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彙報,對巡視報告中的處理建議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向中央軍委報告巡視情況和處理意見,由中央軍委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應當及時聽取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巡視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三十三條 中央軍委巡視組應當根據中央軍委的決定,形成巡視反饋意見,報中央軍委批准後,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黨委主要領導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應當根據本單位黨委的決定,形成巡視反饋意見,報本單位黨委批准後,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黨委主要領導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對反映被巡視單位黨委現任或者原任主要領導問題的信訪事項,不作為問題線索移交的,由受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委託的巡視組組長,向本人進行反饋或者與本人談話。

第三十四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以及受理的有關信訪事項,巡視組應當根據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的決定,依據幹部任免許可權和歸口管理的原則,按照下列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黨員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政治工作部門;

(三)對反映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和其他軍級以上幹部問題的信訪事項,不作為問題線索移交的,提出談話、提醒等處理建議,督促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四)對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的典型問題,移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以點帶面促進傾向性問題的解決;

(五)對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或者單位。

第三十五條 被巡視單位黨委收到巡視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被巡視單位黨委履行落實整改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政治工作等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辦理,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被巡視單位整改情況,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對巡視整改中的重要問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單位黨委的彙報。

巡視組向被巡視單位黨委反饋巡視意見後,應當適時組織回訪巡視。回訪巡視的程序,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巡視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和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情況,以及被巡視單位整改落實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群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條 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政法等部門和組織、幹部、信訪等業務部門,以及相關審計機構和其他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的,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並視情作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其他違反巡視工作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被巡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巡視工作,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黨委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增強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

(二)收到巡視通知後,黨委應當召開專題會議,學習中央和軍委關於巡視工作的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視工作有關事項,成立巡視工作聯絡組,籌備巡視動員會,做好相關準備;

(三)巡視組進駐後,黨委主要領導應當加強與巡視組組長的溝通協商,主持召開巡視動員會,並就配合巡視工作作表態發言,提出明確要求;

(四)巡視期間,黨委和機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做好彙報情況、安排談話、提供文件資料等工作;及時向巡視組通報擬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對重要崗位幹部的調整使用、影響部隊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團級以上幹部被調查處理等重要情況;

(五)巡視期間,黨委對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以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頂風違紀等問題,應當進行專題研究、立行立改,及時將有關處理情況向巡視組反饋;

(六)巡視反饋情況後,黨委應當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落實巡視反饋意見,認真抓好巡視移交問題整改和線索查處,並按照規定進行反饋和報告。

黨員和廣大官兵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四條 被巡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的,對該單位黨委主要領導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並視情作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治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擾巡視工作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被巡視單位的黨員、官兵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巡視工作人員,是指巡視組巡視專員、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以及根據巡視任務需要抽調參加巡視工作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黨委主要領導,是指設政治委員單位的黨委書記、副書記,不設政治委員單位的黨委書記。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3年9月7日中央軍委印發的《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定(試行)》,2013年10月31日中央軍委批准,原總政治部、軍委紀委印發的《中央軍委巡視組工作規則(試行)》《被巡視單位配合中央軍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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