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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孝治天下的乞丐皇帝

以孝治天下的乞丐皇帝

作者:陳梧桐

朱元璋出身寒微,年輕時遭世艱苦,饑饉相仍,雖父母俱在,卻無力奉養。十七歲時,父母雙亡,更是「殯無棺槨,被體惡裳」(《明太祖集》卷一四,《皇陵碑》)。每念及此,他常「感愴泣下」,淚流不止。

登基後,他雖欲以天下奉養父母卻不可得,於是便在鳳陽為父母大修皇陵,在泗州(今江蘇盱眙)為祖父母大修祖陵,並在京師修建太廟,在宮中修建奉先殿,按時致祭,以展孝思,而垂範天下。

為了向臣民灌輸孝親思想,朱元璋特命繪古代的孝行圖以示子孫,修《女誡》頒之后妃。還下令,全國各地每個鄉里都要置辦一個木鐸,派一名老人或盲人,每月六次,拿著木鐸在鄉間大道上敲喊:「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並規定各府州縣於每年正月十五及十月初一、各個鄉村裡社於每年春秋社祭之後,都要舉行鄉飲酒禮,由司正作「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睦親族,外和鄉里」的致詞。他頒布的《御制大誥續編》還專辟《明孝》一節,詳細開列並解釋「孝親」的具體內容:「冬溫、夏清,晨省、昏定」;「飲食潔凈,節之」;「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於禮法,則哀告再三」;「父母已成之業毋消」;「父母運蹇,家業末成,則當竭力以為之」;「事君以忠」;「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居處端莊」;「蒞官以敬」;「戰陣勇敢」;「不犯國法」;「不損肌膚」;「閑中不致人罵詈」;「朝出則告往某方,暮歸則告事已成未成」(《御制大誥續編·明孝第七》)。並規定:「今再誥一出,臣民之家,務要父子有親;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義,務要夫婦有別;鄰里親戚,必然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倘有不如朕言者,……鄉里高年並年壯豪傑者,會議而戒訓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壯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御制大誥續編·申明五常第一》)。

圍繞「孝」字,朱元璋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不孝」被列為「十惡」大罪,要處以最重的刑罰,不在常赦之列。《大明律》規定,凡子孫違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也要受到杖一百的刑罰。子孫對祖父母、父母,妻妾對丈夫、弟妹對兄姊進行罵詈或毆打,要處以凌遲、斬、絞或其他刑罰。百官不得擅離職守,但聞父母喪,不待報許即可離職奔喪。至於遇到父母喪,匿不舉哀,冒哀出仕,居喪嫁娶,或棄親之任等違背孝道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除對違背孝道的行為嚴加懲處外,朱元璋還大力旌表踐行孝道的行為,甚至將孝悌力田者提拔上來做官。易州淶水縣農民李德成幼年喪父,元末隨母避難到河邊,在元兵的追逼之下,母親投河而死。洪武十九年(1386年),李德成冒著嚴寒,與妻子跣足步行三百里,到母親投河之處,卧冰七日,以求母屍。鄉里舉薦他為孝廉,被擢為光祿寺丞,後遷尚寶司丞。洪武二十七年,又被旌表為孝子。永樂初年更升任陝西布政使。浙江浦江鄭氏家族,自宋代以來,「代以一人主家政」,累世聚族同居,凡三百年。龍鳳四年(1358年),李文忠下浦江,特旌之為「義門」,禁軍士不得侵犯。明初,鄭家族長鄭濂出任糧長,入京受到朱元璋的接見,問以治家長久之道,曾想給他官做,他以老辭。後來,發生胡惟庸謀反案,有人告發鄭家「交通」胡惟庸,官吏到鄭家逮人,鄭家兄弟六人爭著承擔罪責。鄭濂弟鄭湜徑自前往京師,準備入獄受審。正在京師的鄭濂迎接他,說:「吾居長,當任罪。」鄭湜說:「兄年老,吾自往辯。」兩人爭著入獄。朱元璋得到消息,說:「有人如此,肯從人為逆耶?」下令召見他們,不僅免於問罪,還提拔鄭湜為左參議。洪武二十六年,又擢鄭濂弟鄭濟為左春坊左庶子。後來,又徵召鄭濂弟鄭沂為禮部尚書。浦江王澄,仰慕鄭氏家風,令子孫聚族同居,後來他的孫子王應也被朱元璋擢為參議,另一個孫子王勤被擢為左春坊左庶子。

有些臣民犯了法,因其子有突出的「孝義」行為,朱元璋往往屈法宥之,或從輕處罰。洪武八年,淮安府山陽縣有人犯法當受杖刑,他兒子請以身代,朱元璋對刑部大臣說:「父子之親,天性也。然不親不遜之徒,親遭患難,有坐視而不顧者。今此人以身代父,出於至情。朕為孝子屈法,以勸勵天下。」(《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下令釋之。江寧人周琬十六歲時,擔任滁州牧的父親坐罪論死,他請求以己代父而死。朱元璋懷疑他是受人指使,下令斬之。周琬面對屠刀面不改色,朱元璋很是驚異,下令從寬處理,將其父免死戍邊。周琬再次求情,說戍邊與斬首,同樣都是死,父親死了,兒子活著能安心嗎?他願用自己這條命來換父親的命,朱元璋非常生氣,下令將他縛赴市曹處斬。周琬看到父親終於可以免除戍邊之苦,面露喜色。朱元璋覺得此人竟至不顧自己的性命,孝心確實真誠,下令赦免了他,順手在屏風上寫下「孝子周琬」四個字,不久授予兵科給事中之職。浙江新昌人胡剛,他的父親因罪罰至泗上做苦役,逃亡後被捕,依律當死。朱元璋敕命駙馬都尉梅殷監斬。胡剛要去探視父親,在河邊等候渡船,聽到消息,就脫下衣服,泅水過河,趕往刑場,哀號泣代。梅殷憐憫他,飛速稟報皇上。朱元璋當即「詔宥其父,並宥同罪八十二人」(《明史》卷二九六,《周琬傳》)。

值得注意的是,朱元璋對孝道的提倡,並不完全照搬古訓,而主張適時而變,他說:「人情有無窮之變,而禮為適變之宜。」(《明太祖寶訓》卷二,《議禮》)認為禮制應該隨著人情的變化而變化,而人情的變化,則是緣於時代條件、客觀環境的變化。就這一點來說,他的主張頗有點與時俱進的味道。如洪武七年九月,孫貴妃病死,她沒有兒子,朱元璋想叫其他兒子為這位庶母穿孝,命禮部議定喪服之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引《周禮》《儀禮》奏稱:父親在世,母親去世,服孝一年;如果是庶母,則不穿孝服。朱元璋不以為然,說:

夫父母之恩一也。而父喪三年,父在,為母則期年(周年),豈非低昂太甚乎?其於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若父母新喪,則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飲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號焉,又三年不語焉。禁令服內勿生子焉。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為已死者傷,見(現)生者十亡八九,則孝禮頹焉,民人則生理罷焉,王家則國事紊焉。(《明太祖集》卷一五,《孝慈錄序》)

朱元璋又命翰林學士宋濂查考古人有關喪服的主張。宋濂奏報說:「古今論喪服者,凡四十有二人,願服期年者十四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比服期年增倍。」朱元璋說「禮樂制度出自天子」,於是重訂喪服制度,規定兒子對母親包括庶出的兒子對父親的正妻、庶子對母親都須服孝一年,並將這一制度彙編為《孝慈錄》,親為之作序,頒行全國。中國過去只為父親服孝,為母親服孝成為明朝新創的制度。

又如洪武二十七年九月,青州日照縣民江伯兒,其母親久病不起,他聽說割股療親是至孝的行為,便將自己脅下肋骨上的肉割下一塊,煮熟了餵給母親。但母親吃了仍未康復,他又到泰山的岱獄祠求神,許願如果神靈能保佑母親病癒,他將殺子以祀神。不久,母親竟然康復了,江伯兒真的就殺掉三歲的兒子來祭神。地方官趕緊奏報朝廷,希望能給予旌表。朱元璋看了奏章大怒,說:「父子,天倫至重。禮,父為長子三年服。今百姓無知,賊殺其子,絕滅倫理,宜亟捕治之,勿使傷壞風化。」下令逮捕江伯兒,杖一百,謫戍海南。並命禮部定議旌表事例,規定今後凡割股卧冰者,「不在旌表之例」(《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洪武年間「以孝治天下」的國策及措施,得到了比較認真的執行。各地府州縣的官員,都瞪大眼睛,注視著臣民的一舉一動,尋找孝子,奏請禮部給予旌表,「歲不乏人,多者十數」(《明史》卷二九六,《孝義傳》)。哪裡出了個受到旌表的孝子,哪裡的鄉民就感到自豪和光榮。於是,在市井閭閻之間,逐漸樹立起尊老愛幼、兄友弟恭的風氣。這對穩定社會秩序、實行休養生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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