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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醉駕被拘到被判入獄僅8天

17日,距賓縣劉某某44歲生日還有8天。然而,因為本月10日酒後駕駛的違法行為,劉某某的生日只能在鐵窗中度過。道外區法院昨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劉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這是今年以來我市在最短時間內審結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

法庭上,面對公訴人的提問,劉某某回憶說,1月10日,他和4個朋友在泰山北路上的一家飯店吃飯。席間,他喝了二兩半白酒後又喝了兩瓶啤酒,因為感覺到醉意,就打算在飯店附近找個賓館入住。沒想到,他拉著一行人沒開出多遠,就被夜查的民警當場抓獲。

1月12日,道外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向道外區法院對劉某某提起公訴。道外區法院於當日立案後,認為此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可實行獨任審判,並於17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道外區檢察院公訴人稱,2018年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後駕駛粵BGSU313菲亞特牌轎車,在道外區泰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檢驗,劉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77.74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懲處。庭審期間,面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表示沒有任何異議。

道外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庭審法官:依法快處快審快判 震懾酒駕行為

審理此案的道外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陳豐彥說,近期,道外區法院將依法打擊各種交通違法行為作為工作重點,尤其對酒駕醉駕行為,要求在刑拘期內做到快審快判。這起案件從10日發案到17日判決,只用了8天時間,平時辦理此類案件通常要20天左右。希望通過公檢法部門聯合整治,形成震懾、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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