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以下未成年殺人無罪,人性化嗎?古代有些措施可以參考一下
近幾年,社會上頻頻發生青少年暴力事件,特別是在一些校園暴力事件中,社會各界對此反應特別的強烈。去年4月份,重慶一名初二的學生,因和同學之間發生矛盾。被堵在廁所群毆,最後被同學用刀捅死,造成了一幕慘劇,同樣的在今年山西,有一位不滿15歲的少年在網吧和他的四位同學發生矛盾,最後被連續毆打了四個小時後身亡,這些都是近段時間發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在很多未成年人的思想觀念中,覺得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殺了人錯誤的認為不受法律制裁,這種現象大有存在。
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家庭的教育,學校的教育,社會的教育固然非常重要,但是相對來說都是有所缺失的,上一周國家頒發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但是否能夠解決校園暴力事件,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還是存在著諸多問題的,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不管他犯了什麼罪惡滔天的罪行,竟能全部免罪,最多進行思想和心理方面的引導教育。雖然目前做了大量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方面的宣傳。對於我國來說,目前這是一塊空白區。
唐朝的法律,相對其他歷朝歷代,還是比較寬鬆的,早在千年以前,中國的古代就對未成年人犯罪制定過一系列立法,筆者覺得相對比較科學的,可以參考一下。
世界上對於未成年人的年齡範圍有著很大的區別,在中國根據《民法通則》說明,16歲到未滿18歲,靠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是成年人,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現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20周歲,在美國的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6周歲。在中國古代,20歲弱冠,也就是行成人之禮後就是成年人了。
我們經常提到的豆蔻年華,豆蔻它指的是十三四歲至十五六歲,在杜牧的詩篇《贈別》就有提到:「娉娉裊裊十三餘,豆蔻梢頭二月初。」,一般是用來形容女孩子的,在古代,男孩子到15歲被稱為束髮。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唐朝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他是如何判決的,主要分三類情況。
八歲到15歲之間,不管是兒童還是青少年犯罪,都需要承擔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
第一,十歲以上,15歲以下,若犯了流放罪以下的罪行,唐朝把罪行分五個等級,唐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只要你不是犯了死罪,比如像謀反,殺人等……可以用金錢來保釋。
也就是說,可以用金錢來減少相應的罪,古人稱之為「收贖」,若你是犯了死罪,不好意思無法免除。女子要是犯了比如像巫蠱之罪,當年漢武帝為此,打開殺戒,古代帝王最忌諱這個也無法用金錢保釋。
第二,八歲到十歲之間,如果犯了偷盜或者是傷人,可以用金錢減免保釋。但如果是犯了殺人,謀逆之事,不可減免,需上請皇帝親自裁決。
第三,七歲以下的兒童,犯了死罪,不加刑。這個年紀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死罪也是如此,但是有一種情況會受到懲罰,那就是你的祖父們如果犯了謀逆之罪,作為後代子孫會受到牽連,無法免除罪行,子孫仍當配沒。顧名思義就是發配為奴隸。
筆者覺得雖然青少年,在沒有法律意識情況下所犯的罪行,雖然可以理解。但絕不是養成其惡,為害家庭和社會的借口。今天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管犯下如何,滔天罪孽,一律全免,這顯然不夠人性化。國家頒發《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同時也應該頒發一部《未成年人犯罪過渡法》。
關於青少年道德品行教育,應該是家長和學校的事情,而對於那些未成年人犯罪情節嚴重者,需要法律給予一定的懲罰,甚至可以和成年人同等對待進行法律判決,考慮到他們是未成年人,給予在一定時間範圍內進行考察教育引導進行減罪處理,而不是免罪,這僅僅針對情節非常惡劣的犯罪活動。
不僅如此,還要對家長及學校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往往這種傷害事件發生後,家長把責任推卸給學校,學校把責任推卸給學生個人行為,這種社會現象應該用法律來規避。古代有連坐罪,今天的法律也可以參考一下,在不同程度上可以進行一定的懲罰,而不僅僅是事後的一些金錢上面的賠償處理。
對於青少年其他方面的發展和教育,相信我們偉大的祖國,今後會有更多的措施。
生活處處是教育,未必只有在學校,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可以體現教育的智慧。
各位看官,你覺得呢?
文獻參考:本文編寫,以史實為主,資料基本來自正史,兼別史,稗史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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