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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前,女方父母的一份贍養協議,把我直接嚇回了家

我今年27歲,我和我前女友戀愛了6年,從大學裡到現在,那個時候我19歲,我們分手那年我25歲,我們分手並不是因為我沒錢,而是因為她是個耐不住寂寞的人。

從我們在一起半年開始,她就總是和各種男人廝混,我原諒她很多次,我累了,再一次看到她和別的男人在一起的時候,我直接選擇和她分手,當時她還求我不要離開她,但是她已經傷透我的心,我也不會再和她在一起了。人總是不知足的,等到失去的時候才想起來挽留。

我26歲的時候,我爸媽坐不住了,看我也不戀愛,整天除了上班就是在家裡待著,什麼也不幹,就連遊戲也不玩。他們找各種人給我安排相親。最後遇到一個眼緣挺好的,相處之後也沒什麼不能接受的,決定就和她在一起了。

什麼都談好了,最後準備訂婚的時候,她爸媽叫我到家裡去說點事情,我趁著休息就去了,到了之後,她爸媽先和我一起說了會兒話,然後拿出來一份協議。說他們就這麼一個女兒,現在女兒要出嫁了,他們也要為自己將來考慮一下。所以我要想和他們女兒結婚,就必須簽了這份協議,不然就不讓女兒和我結婚。

我聽完以後心裡就覺得事情不妙,不停的犯嘀咕。打開一看,果然,她爸媽盯著我看,生怕我跑了的那種感覺。但是這個東西我絕對不能簽啊,和賣身契一樣的。我和你們簡單說一下,這是一份贍養協議,內容大致如下:我和我老婆結婚以後,必須每個月給他們2000塊錢贍養費,逢年過節還要給1000,每年每人四套衣服,家裡大事小情無論是出錢還是出力,都得我來。我得給他們養老、看病等等。

我就納悶了,我自己有爸媽,我爸媽都沒給我開出來這種條件,你們憑什麼?買一送二?彩禮就不說了,現在又來這樣玩?你們沒手沒腳嗎?什麼都不會做嗎?當時我說回去考慮一下,他們還特別希望我當時就簽了,但我不傻。回家之後我就和她說了分手,這樣的女人我可不敢要。

我終於知道她為什麼這麼大,長的漂亮還出來相親來,恐怕這份協議我不是第一個見到的,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這份協議的存在,就註定了這個女人沒有男人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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