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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而降的2億的債務

如果從天而降2億的債務。

神說:「要有『法』!」

2014年1月2日,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人李明先生,突然離世。而緊隨其後的是其妻子金燕,突然承擔其夫的2億債務。

時間回到七年前,小馬奔騰紅極一時,建銀文化以4.5億入股小馬奔騰,獲得其15%的股權。

同時,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與建銀文化簽訂協議,承諾小馬奔騰若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則建銀文化有權在此日期後的任何時間要求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購建銀文化所持有的小馬奔騰的股權。

然而,公司並未如期上市,公司創始人李明先生也於2014年1月2日驟然離世。

建銀文化以為其夫償還債務為由,將金燕告上法庭。根據規定,法院一審判決由金燕承擔2億元的夫妻共同債務

社會上關於此案件,最大的爭論點在於:夫妻財產共有制下,一方簽字所負的債務,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根據一審判決依據的法律: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若沒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以,結婚期間一方的債務,均由雙方共同承擔。並且,即使有約定,第三方債權人不知情的話,債務仍共同承擔。

1月17號出台、18號正式實施的《解釋》,針對夫妻債務糾紛做出了更詳細的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簡單來說,《解釋》可歸為兩點:

1.「共債共簽」原則。

只有夫妻雙方同時簽字,或承認共同負債,才能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負債。

2.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

在婚姻期間,需由債權人舉證,一方所負的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時,為夫妻共同負債。

另外,在第三方債權人知道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時,不為共同負債。

新規定解決了的本案的爭議就在於:區分債務用途,從而認定負債是否共同承擔

法律是一桿秤,既要保護債權人不受損失,又要保護「被告」,不必承擔不屬於自己的債務。

此外,如果老公開公司,舉了大量的債,雖然未用於家庭生活,但太太在家仍享受了利益,這還屬於單方的債務嗎?

如果太太從不涉足企業經營,又談何還債?這個程度如何把握?

再比如,建銀文化的損失,誰來承擔?

依照現行的法律,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所產生的債務,已得到解決。比較複雜的企業經營的舉債,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具體細化,仍待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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