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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材料第4更

原標題:證據材料第4更


罪證事實第4更,產婦近30小時未能進食,醫生一直沒按診療規範輸葡萄糖補充體能(涉事醫生:魏某某)


一、寫在篇頭

在篇頭,我要說的是感動和感謝。為了搶救我妻子,醫院多個科室骨幹醫護人員和值班院領導都放棄休息,從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對他們,我的態度從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現在,從來沒有變過,是感動和感謝!


但,因極少數醫護人員漠視生命,不負責,導致年僅26歲的妻子慘死;極個別醫院領導毫無原則包庇縱容,大肆偽造病歷,銷毀證據,企圖掩蓋真相;五個月過去了,所有涉事人員無一受到影響,全部正常上班的行為,卻讓所有人不寒而慄。悲痛的事故是每一個人都不願看到的。如果醫院不吸取教訓,不及時總結反思,管理人員得不到問責追究,涉事醫護人員得不到嚴肅處理,那麼這樣的悲劇必將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獨,幼子喪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無可挽回。


惡得懲,生命最起碼的尊嚴得捍衛,社會最基本的公道得堅守,唯此願,縱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實經過


因宮縮影響,產婦近30小時吃不下東西,醫生未按診療規程輸葡萄糖補充產婦體能。


我妻子張夢竹自8月23日晚飯(吃飯時間為8月23日17:30分)少量進食後,由於待產及宮縮影響,易嘔吐,到8月24日21:30分,分娩結束出產房前一直未進食。按《診療常規》,應輸平葡萄糖補充體能,多次將情況反應給醫護人員,產科醫生魏某某全程仍只給產婦輸鹽水+宮縮素。



圖1 根據《診療常規》,待產過程中不能進食,應輸葡萄糖補充體能

根據中華醫學會所著《產科診療規範(2015版)》,第三章第一節分娩處理,第一部分,臨床處理第3條「第一產程應鼓勵產婦進食,臨產過程中應鼓勵產婦進餐,如果入量不夠、產程偏長或嘔吐者應適當輸葡萄糖」。



圖2 根據《產後出血防治》,若待產過程中不能進食,應輸葡萄糖補充體能


據胡《產後出血防治》(人民軍醫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131頁,第一產程處理,「因宮縮乏力是產後出血的重要原因,第一產程中,產婦應攝入足夠的能量。對於嘔吐不能進食的產婦,應靜脈補液。可用5%葡糖糖鹽水60-120ml/h靜脈滴注」。


圖3 根據病歷記錄,全程均未輸葡萄糖,而是輸鹽水


由於產婦體能耗盡,醫生又未按診療常規輸葡萄糖補充產婦體能,致其無力氣順產,產後子宮無力氣收縮,血竇不能關閉而持續性出血。出血過多,導致失血性休克,發現過晚,又未及時輸血,凝血因子大量消耗,觸發DIC,包含大腦在內的多臟器缺氧性功能衰竭,最終死亡。


二、涉嫌違法行為


多名專業律師和產科專家研究病歷後均指出,因忽視或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醫生魏某某已涉嫌違法,應追究法律責任。

三、違法責任:


(一)醫療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生魏某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護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五十五條,上述值班醫生已違反醫療常規,嚴重不負責任)。應由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暫停執業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院方領導的包庇行為


院方領導的說辭是:醫療是高危行業,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後要承擔責任,就沒有人願意當醫生了,所以不可能讓任何個人承擔責任。因此,四個多月過去了,涉事醫護人員無一受到影響,全部正常上班。


五、後續動作


針對上述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章的行為和醫院領導的包庇縱容行為,我們將適時逐級向縣、州、省、國家各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信訪部門等報案或反映情況,並適時求助媒體,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嚴重違法情況。


為了公道;為了正義;為了善良;為了給剛出生就沒了媽媽的寶寶一個交待;也為了給含淚慘死的寶寶媽媽一個交待;為了讓恣意妄為致人死亡的醫護人員依法受到懲罰;也為了不讓類似的悲劇再一次次地在這家醫院上演(就在兩年前,另一名年輕媽媽也死在這家醫院)。


請繼續關注和聲援我們的維權


願每一個正義善良的靈魂都被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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