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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病假,單位直接辭退合法嗎?

有的時候,工作中身體難免出現問題請病假。但是,請病假公司就可以解僱員工嗎?

今天,小編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講講試用期請病假,公司能不能隨意辭退。

王某應聘到一家超市做理貨員,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在試用期內,王某在家中下樓時不慎跌倒,經醫院檢查,確診為輕微骨折,醫生建議王某休養一個星期,下肢盡量不要負重。王某聽了醫生的建議,便向單位提交了休病假的申請。

不料,該超市不僅沒有準許王某病假的申請,還直接辭退了他。王某感到非常委屈,認為自己不應該就這樣被辭退,況且即使自己暫時不能繼續從事理貨工作,仍然可以做一些其他簡單的工作。那麼,該超市直接辭退王某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用人單位能直接辭退試用期間員工嗎?

且聽小編說法!

該超市作出直接辭退王某的決定是不合法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是試用期,也受法律保護。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勞動者的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存在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由此可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本案中,王某雖然受傷,但仍然可以從事其他簡單的工作,也不影響康復後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因此,該超市不能直接辭退王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有些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辭退員工的便利,任意解除勞動合同,肆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通過試用期的低工資來節省經營成本。為遏制此類惡意用工現象發生,法律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相關權利,有力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大連市中山區委宣傳部出品

互聯網加(大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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