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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張衛星地圖,如何突破受賄案情?

從2016年開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某村原主任、書記周某就屢屢被群眾舉報,反映他在任期間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遷管理等職務便利收受賄賂。

2017年2月江干區監委成立後,開始著手調查周某的問題線索。調查人員很快發現一個可疑之處:杭州A公司曾送給周某10%的乾股,並且以乾股分紅的形式多次往他名下的賬戶匯款。到底出於什麼原因,一家企業會給一個村主任這麼大的好處?調查人員預感到,其中可能存在著巨大的利益交換。

初步調查下來,有一個細節引起了調查人員的注意:2010年,A公司在該村工業園裡一片地塊上的2000多平方米廠房建築因土地徵用被拆除,該公司獲得了590多萬的征遷補償款。調查人員懷疑,這個補償數額遠遠超出了國家規定標準。

周某和A公司的涉案股東都堅稱,該建築建於2000年,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所以征遷補償標準比較高,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對於這一說法,當時的征遷補償協議、A公司與村委會2002年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評估公司2010年對被拆遷項目的評估報告等都能作為證明。一切看上去似乎「無懈可擊」。可是A公司是2001年初才登記設立的,公司「廠房」的年齡卻比公司本身的年齡還大?

事實真相到底如何?調查人員前往規劃局調取了涉案地塊衛星遙感地圖,衛星圖顯示:2000年至2005年,這一地塊一直都是一片農田,上面根本沒有建築物;直到2006年底、2007年初,地塊上才出現建築物,而且是違章搭建的簡易鋼棚,根本不是補償協議上所說的2000年建成的「歷史遺留鋼結構房屋」。

隨著調查深入,案件真相水落石出:周某於1999年至2017年擔任村主任、書記期間,利用職權為A公司在征地拆遷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能夠多搭建違章建築出租並在拆遷補償中獲取利益。作為回報,A公司將10%的乾股送給周某,在持股期間周某共計獲得120萬元左右的分紅款。為了掩蓋被拆遷房屋的「真面目」,當事人精心偽造了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評估報告,要不是衛星圖「半路殺出」,差一點就矇混過關。

「這次監委調取衛星圖,是突破案情的關鍵。」杭州市江干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李明介紹。

調取,是監察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的調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調取的證據多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根據需要可以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試點地方的辦案實踐中以調取書證最為頻繁。

調取措施對查清案件事實、固定證據起到了重要作用。「行賄受賄案件,書證物證通常很少。像這個案子,房子一拆,『死無對證』,再過一些年,如果管理部門再變動,資料可能都不好找了。」李明說,於是他們就想到用「巧勁兒」,通過這種合法有效的途徑調取書證,直接印證了事實,行賄人和受賄人在鐵證面前,再也難以抵賴。

調取有很強的針對性,監察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直接取得證據,能夠快速了解案件情況,掌握關鍵的書證物證。因而在立案調查階段和立案之前的初核階段,調取都是監察機關很「青睞」的一種外圍取證手段。在周某問題線索的初核過程中,核查組人員前往商場、公安機關、房產檔案館等單位調取書證,在沒有引起周某警覺的情況下有效掌握了周某個人的基本情況和家庭財產變動情況,並從中發現周某不僅以其女兒和哥哥的名義分別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購買了房屋和車輛,還收受轄區內多家企業的充值消費卡。

監察機關如何執行調取措施?浙江等地監察機關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初核、調查過程中每一次需要採取調取措施,必須由承辦人提出,紀檢監察室主任同意,報委分管領導簽批,最後呈報分管副主任簽署意見同意。此外還規定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不能調取原物、原件時也要按相應的規定處理;調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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