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商業秘密還是秘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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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人說金融的核心業務是看對方的牌,其實又有哪個行業不是呢?客戶名單、技術報告、把柄、聊天記錄、開機密碼、錄音,總有人不擇手段。
這些手段說出來都不難,但卻讓人防不勝防:
1、第三人代持公司,將現公司業務轉移。
2、把老東家的客戶逐一攻破。
3、看對方的牌,從中漁利。
...
詐、竊、奪、哄、誘,「商業智慧」。
站在公司的角度,單單靠法律是不能平息商業秘密戰的,不過還是簡單說說:
一、競業限制
顧名思義,對於公司高層或者知曉公司機密的人,公司會跟你簽一份保密協議,其中會有競業限制條款,如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類似行業,相應地,公司會支付一筆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如果公司為了省錢,把競業限制補償約定在了工資中,那麼這種做法可能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倘若僅僅約定了競業限制,卻沒有約定補償呢?亮觀點:競業限制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受侵害,是用人單位維護其商業利益的一種法律預防手段。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經濟補償金是對競業限制條款限制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生存權的一種補償,如果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金,顯然將導致勞動者的正當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違公平原則。但如果因此認定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效力,就意味著勞動者不受該條款的約束,有權利用其獲得的商業秘密,這顯然不符合設立競業限制條款的立法本意。
二、專有技術
眾所周知,專利的申請要經過「公開」這一過程,而專有技術恰恰是不願公開的「專利」,也正因為如此,專有技術的保護難度特別大。如果企業的護城河不夠深(仿冒可能性不為0),則還是建議利用專利來保護專有技術。
三、客戶名單
如果你經常登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網站,你肯定會愛上它的判決文書搜索功能,高院的搜索功能非常貼心,在案由中輸入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就會有無數和客戶名單相關的訴訟,建議大家自己看看。
四、關聯交易
這也是利用信息不對等而進行掠奪的操作手法,如:一份江湖救急的股權融資計劃,期待你慷慨解囊,並給予51%股權,讓你全盤控制公司,聽上去很爽。
等你的錢進來了,公司的成本也上去了,可業務卻遲遲沒有進展,讓審計、評估公司察一圈,沒有破綻,只得作罷,鎩羽而歸。
問題出在哪裡了?對,就是關聯交易,原理和違反競業限制是一樣的,手法更加老練,走賬更加巧妙,虧錢是那麼的自然。
你以為你看到了他的牌,結果自己的牌一張不剩,令人唏噓。
五、總結
不對,不對不對不對,本文的標題內在邏輯矛盾,這個時代比的不是秘密,是誰賺得更快,虎頭蛇尾,我收。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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