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醫療事故罪一定要慎用!復旦教授談李建雪被判有罪

醫療事故罪一定要慎用!復旦教授談李建雪被判有罪

近日,福建「李建雪醫療事故罪」案件成為醫界熱點。

6年前,產婦陳某在福建長樂市醫院順產後死亡,省市二級醫學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責任醫師李建雪被吊銷醫師執照、開除黨籍、取保候審,長樂市人民檢察院以「醫療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歷時6年,全國兩會也曾有全國政協委員呼籲「停止這起針對醫生的刑罰」,2017年此案不公開庭審,辯護律師、中國醫院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用「莫大悲哀」形容自己心情,大聲試問:「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醫生承擔刑事責任的話,誰還願意做醫生?」此案庭審的專家證人、廣州重症孕婦救治中心主任陳敦金也在安慰死者父親的同時,認為「本起案件不應追溯醫生的刑事責任」。歷時6年,一波三折,最後一審判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於刑事處罰」,儘管最後結果折衷,但我們對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和應用原則必須有足夠的重視和正確引導。

醫療糾紛的合理解決,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醫療糾紛的處理,不僅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也涉及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重大利益。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患者的合法權益與促進醫學研究、保護醫務人員權益之間找到一個合法、合理、可行的平衡點,是醫學界、法學界和社會的共同課題。

我國現行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侵權法》為依據,由患者及其家屬起訴醫院,而不直接起訴醫生;以認定醫療機構侵權責任、向患者賠付醫療損害賠款、保證醫院和醫師正常業務開展、加強醫院管理責任為主要法律適用。

1997年,我國《刑法》第一次引入醫療事故罪,《刑法》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的設立,曾被人稱為是規範醫療行為、保護人民健康權益的一大進步,但其實施過程,從河北的蘇順英案到這次福建李建雪案的反響,折射出其立法完善和執法慎重的亟待。

按照《刑法》醫療事故罪對醫療事故直接責任人進行刑事追究,是一個在國內外一直有爭議和執法定奪難以掌握的難題。《刑法》中有關醫療故意犯罪,即以醫療為手段故意殺人或侵害患者權益,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界定和處罰均無異議。爭論的焦點是醫療過失犯罪的界定和處理,罪與非罪的界定,即醫療事故犯罪與一般的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的界定,其次是醫療事故罪與刑事犯罪中的較大責任事故、玩忽職守罪、過 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罪的界定。國際上,英美法系常無醫療事故罪,以侵權法理、損害賠償為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方法,對刑法適用醫療糾紛持否定態度的基本依據就是因為醫療過失責任人往往本身主觀是為了搶救生命,治療疾病,而醫療行為本身就有許多風險性、個體差異性和不可預見性。另外,我國醫生多是醫院僱員,非獨立法人,《刑法》醫療事故罪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法》、《民法》的最大區別是前者是由司法機關直接對當事醫務人員進行法律追究,而後者是對法人,即醫院進行追究,二者的差別對醫生執業風險的影響很大。因此,我國《刑法》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完善任重道遠。

一旦啟動刑法醫療事故罪的法律追究,由於《刑法》335條的表述「嚴重不負責任」的概念模糊,自由裁量度過大,而一旦定罪,只有三年以下徒刑和拘役的單一刑種,而醫療事故罪又是以「醫務人員」的特定執業身份犯,在其執法定罪上應該十分嚴謹。

為此,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醫療事故罪立案追述標準56條曾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條例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擅離崗位;

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就診人進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即有明確規定診療技術規定、常規的;

其它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上述表述,除了6、7條界定難度較大,1~5條都是主觀惡意,明顯的責任事故。我國醫療事故罪15例分析,80%的有罪認定中,幾乎都是此類情形。但在李建雪案的立案和定罪及其引起的反響,提示司法部門在醫療事故罪的實施中仍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國外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亦有刑法的醫療事故罪,但顧及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對醫生不利的判決可能對醫學發展的影響,所以在執法上顯得十分慎重,絕大多數仍通過醫療事故調解、確定醫生責任和確定賠償金額。著名法官丹寧尼明確表示:對一名醫生提出的過失控告比對一名駕駛員提出過失控告應當更為嚴肅、慎重

李建雪醫療事故罪案及其引起的反響,提示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和執法慎重,涉及到患者弱勢群體權益保護與醫院從事風險性醫療探索的矛盾;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民事賠償制度一致性的衝突。司法機關在選擇法律適用時應充分考慮法律承擔主體對醫務人員醫療行為和醫學發展的潛在影響,同時兼顧患者損害的賠償和精神安撫效果。更為緊迫的是在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和執法嚴謹上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司法制度上的進步。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醫學界 的精彩文章:

三級醫師查房制將被淘汰?這家大醫院率先改革了!

TAG:醫學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