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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到底是什麼?估計很多人頭一次聽說!

生活中常有人分不清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也因此會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緊張。看守所和拘留所都是在一定時間期限內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那麼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是什麼呢?

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它們的羈押對象、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要求更嚴格、更規範,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一是剛被拘留入所的,這個拘留就是刑事拘留了。就是公安等辦案部門根據證據認為一個人可能涉嫌了刑事犯罪,就會把他拘留關押到看守所,到認為已經達到逮捕條件了,就會提交給檢察院審查逮捕。這個有最長期限,一般是37天,如果到了37天,還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可以逮捕,就要放人了。

二是已經被宣布逮捕了,但案件還是在偵查階段,沒有到起訴階段。這個時候還是公安等單位在繼續收集固定證據,等到偵查單位認為證據足以證明這個人犯罪了,就會將案子移交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三是移送到法院起訴的,就是檢察院認為可以起訴了,就會將案件移交到法院進行起訴,這時候就開始演算法院的審理期限了;也是有嚴格的限制,最多為7個月,當然也會有例外,但都有嚴格的限制,只有達到了條件才可能延期。

四是在上訴期的,就是法院一審判了,但還要有二審,這個期限就要求的不是那麼嚴格了。但一般到二審下來,最多可能是在看守所裡面關了3-4年,當然也有4年以上的,但那是很少見的,要麼是有死刑犯,要麼就是巨額的經濟案件。五是二審已經下來了,判決已經生效的人員。這裡包括幾種罪犯:一種是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那就不送監獄了,在看守所里等待刑滿釋放;一種是準備送到監獄的,並不是判決一生效就可以送到監獄,由於監獄很多時候都是人滿為患,所以有的會等上一陣子才可能會送到監獄,但一般都會在判決生效三個月以內送的。

拘留所一般是關押行政拘留的人員,7-15天的居多,就是一個行政處分。比如說賣淫嫖娼、打架鬥毆、酒駕、吸毒什麼的,在不嚴重的情況下會送到拘留所教育管制一下。

還有就是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對於日常的生活,不論是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里,公安機關會按照相關法條,對被羈押人員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看守所和拘留所大致區別就是這些,你們是不是頭一回聽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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