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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用工,思則有備,有備無患!

「異地用工」,顧名思義,是指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註冊地或主要辦公經營地不一的情形。此類不一致將直接導致各類勞動標準可能存在地區差異,管理和風險防控尤為重要!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來嘮一嘮。

思則有備上條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了異地用工的法律適用,簡單說,即「無約定,執行履行地標準」「有約定,就高執行」。同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異地用工發生勞動爭議,仲裁階段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訴訟階段執行「起訴在先優先管轄原則」。

有備無患看行動

①嚴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簽署程序。異地用工極易存在員工代簽或漏簽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的現象,考慮到簽署工作的重要性,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面簽,電子郵件,會議簽到等多種方式完成上述法律文書的簽署工作,如果通過快遞遞交文件的,應當妥善保管快遞憑證。

②勞動基準事項執行履行地標準。由員工主要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工作和生活,有關最低工資、社會平均工資、高溫費、採暖補貼、病假工資、醫療期及各類地方性假期等可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政策,規章制度對此可加以明確。

③屬地管理事項執行註冊地標準。根據《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所得稅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註冊地完成社保繳費、個稅扣繳、代理理賠等。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不建議委託其他單位在異地為員工代繳社保,因為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又無法在異地理賠的,只能自行向勞動者賠償損失,這就加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

④地方裁判口徑執行管轄地標準。實踐中常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規則、加班費計算基數能否約定、搬遷是否構成合同變更等諸多法律規定不明確的爭議,一般各地司法機關都是按照本地司法實踐進行裁判。因此,考慮到勞動爭議既可能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審理,也可能在用人單位註冊地審理,用人單位可結合履行地和註冊地的地方裁判口徑,從高執行相關標準從而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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