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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為何要實施高薪養廉政策,其效果如何?

北宋實行官員高俸制,目的在於養廉。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為大臣們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確的。

正如宋太宗所說:「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幾豐泰,責之廉隅。」(《宋史·職官志十一》)因此,北宋從宋太祖至徽宗,都曾為百官養廉而不斷增俸。北宋少數官員也曾提出高俸養廉問題。如范仲淹在「慶曆新政」施政綱領中就提出:「養賢之方,必先厚祿,祿厚然後可以責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後可以責其廉節,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廢可誅。」(《范文正公集·答手詔條陳十事》)王安石在熙寧變法期間,不僅增了官俸,而且發了「吏祿」。

官與吏習慣上通稱官吏,但在宋代,官與吏職能尊卑有嚴格區別。官由朝廷除授,考核升遷管理之權在朝廷,且按朝廷規定的祿格領取俸祿;吏則或出於招募,或應於差役,是各級官府及其下屬部門的各類辦事、管理人員,無俸祿,靠剋扣受賄和侵漁百姓為生。《宋史》對惡吏、贓吏,尤其是獄吏、倉吏、府吏等貪贓剋扣乃至致死人命等惡行多有揭露。如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八月,神宗發現倉吏侵克欺盜軍糧嚴重,因而下令創立「倉法」,或稱「重祿法」,本著「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的指導思想,首先給倉吏以厚祿,歲額一萬八千九百貫。但同時又立法對贓賄者施以重罰:給祿之後,如再侵克受賄,「計贓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百錢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配沙門島。」(詳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四,熙寧三年八月癸未)

此後,「倉法」逐步推及內外吏,至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吏祿總額已達十七萬一千五百餘貫。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祿廩薄,勢不得不求於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廩申重法,則法有時而屈。今取於民鮮,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宋史紀事本末·王安石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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