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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富陽的實踐與探索

2018年1月22日下午開庭三案,共計開庭時間40分鐘,三案均當庭宣判。其中2案為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每案不超過10分鐘,另1案原系認罪認罰案件,因被告人脫逃,後抓獲歸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17年12月9日,王某在被害人方某(系其女友的姨媽)的水產攤位上幫忙時,應被害人方某要求至被害人方某家車庫取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後王某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方某存放在該車庫柜子內的現金人民幣7 000元。

案發後,王某於次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退還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王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

[案例二]

2017年12月3日上午,錢某駕駛裝載塑料廢品的豫G53019重型柵式貨車,在富陽區靈橋鎮某公司廠區內倒車時,與後方正在行走的該公司員工丁某發生碰撞並碾壓,造成丁某當場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後,錢某打電話報警。經交警部門認定,錢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途經事發地段時,在未確認後方的情況下倒車,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雙方就經濟賠償已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方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錢某在非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錢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

錢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當庭宣判:被告人錢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三]

2017年1月至7月間,陳某在本市富陽區鹿山街道蔣家村等地,盜竊作案5次,竊得黃金手鏈、黃金戒指等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 620元。案發後,陳某已退贓或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陳某因本案於2017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陳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自願認罪認罰。在法院審判階段,被告人陳某脫逃,後經上網追逃,於2017年12月28日抓獲歸案。

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

【辦案隨記】

1.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以來,案件審理提速,一般審理時間在8至10分鐘。

2.試點以來效果明顯。從2016年10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實施一周年來,共受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832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76.82%,判決826件,佔全部判決刑事案件的72.26%,1200餘名被告人因認罪認罰得到了寬大處理,適用刑事速裁及簡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審理天數7天,服判息訴率達95.05%。2017年刑事案件上訴量較2016年同期下降16.7%。

3. 2016年10月富陽區開始開展試點工作,出台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和《關於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工作實施細則》,在審判實踐中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仍有進一步細化的空間和必要,比如案例三的情形,是否可以繼續適用該項制度值得探討。

【閱讀鏈接】

1.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區司法局《關於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工作實施細則》。

2.調研文章《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的實踐為樣本》。

註:文件及調研文章見本期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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