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5年半被判無罪 檢方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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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曉昀在經過法院5次判決(裁定)後,被判無罪。因為不是生效的終審判決,在宣判無罪當天,法院又給倪曉昀辦理了取保候審。7天後,西安市長安區檢察院提起抗訴,這起「馬拉松式」的刑事案件又開始繼續新的起點——
2018年1月11日,45歲的倪曉昀在接受採訪時,還不知道什麼是微信。他是被羈押在西安市看守所5年半後,經過兩級法院5次判決(裁定),2017年12月被判無罪。短暫的喜悅後,倪曉昀接到長安區檢察院的抗訴書,認為長安區法院判決錯誤,對此提起抗訴。
2016年6月20日華商報A08版《「爛尾」小產權房背後的爭執與自救》曾對開發商倪曉昀涉嫌合同詐騙被抓一事進行了報道,近期華商報再次關注此案。關於倪曉昀的案件,還要從10年前說起。
>>易地建小產權房惹禍
2008年6月,36歲的西安人倪曉昀註冊成立了「陝西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長安區韋曲街道辦皇子坡村委會簽訂合作開發協議,項目定為「紫荊泰和城」。
因距地鐵站近、價格便宜,房子銷售不錯。可項目在準備開建時遇到麻煩,當時給了皇子坡村8組117萬元的征地款,由於部分村民的反對而擱淺。不久,倪曉昀又在附近雙竹村4組看中一塊地,並給村委會支付了135萬元土地補償款。2009年4月3日,由於村民反悔,經協商該村4組退還了土地補償款。而此時,倪曉昀的「紫荊泰和城」已銷售328套房,業主們首付的款項達到3000多萬元。
2010年年初,倪曉昀在距地鐵2號線南端終點站約3公里的雙竹村北與該村村委會合作開發「雙竹社區」,2012年,這座20層的高層封頂,另外還建了一座多層。與此同時,倪曉昀將陝西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改名為陝西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由於不滿易地建房,部分業主開始上訪和告狀。一些業主提出退房和換房要求。根據後來警方委託有關鑒定公司核算的資料顯示,到2012年6月前後,倪曉昀退了106套房屋全部的首付款約900萬元。有20套房子的業主願意將房屋調換到雙竹社區,剩餘的202套中有69套退還了部分款項。
2012年6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經偵大隊叫倪曉昀過去談話,之後再沒出來。同年7月13日,經長安區檢察院批准,倪曉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逮捕。
>>第5次審判 無罪被取保候審
2014年10月16日,長安區法院認為倪曉昀合同詐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倪曉昀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2月6日,西安市中級法院認為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6年8月19日,長安區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決,倪曉昀因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倪曉昀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2月3日,西安市中級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7年6月14日,長安區法院第三次審理倪曉昀案件。作為公訴人的長安區檢察院繼續出庭起訴犯罪嫌疑人倪曉昀,但案件一直沒有宣判。倪曉昀的父母以及律師私下聽說案情似乎有了轉機,可能要宣判倪曉昀無罪釋放。
2017年12月22日,辯護律師唐亞妮接到長安區法院一名法官的電話,讓她去一趟法院。在法院,這位法官讓唐亞妮通知倪曉昀的家屬準備5萬元保證金。當日,倪曉昀的父母拿著2萬元找到法官,法官讓他們到對面的郵政儲蓄所交錢,並說這錢不夠,還要再籌。又湊了1萬元錢後,該法官說,12月27日下午兩點半在看守所接人。
2017年12月27日下午,在提審大廳,幾名長安區法院的工作人員給倪曉昀宣讀了無罪判決書。在簽訂完不上訴的意見後,倪曉昀又辦理了取保候審。第二天,倪曉昀到長安區法院拿到無罪判決書。
>>看守所里獲綽號「定海神針」
「就像做了一個夢又醒來一樣,這個夢做的時間太長了,5年半呀,出來後都和社會脫軌了。」2018年1月11日,倪曉昀帶著母親接受了華商報記者的採訪。
倪曉昀說,當時公安長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通知他到經偵大隊協助調查時,他覺得自己無罪,沒想到進去了就沒出來。因為案件一直沒有終結,在裡面也是羈押時間最長的,於是裡面的人就給他起了個綽號——「定海神針」。
倪曉昀出來後,第二天到法院領完判決書,就到工地轉了一圈。工地荒草叢生,他買的地很多已經被別人蓋起了臨時建築。
在採訪快要結束時,倪曉昀說希望公安長安分局能歸還他公司的公章,「我要籌一筆款,儘快將這麼多業主都安置好,讓他們早早入住,我對不起大家,我希望能給他們彌補。」
1月13日,倪曉昀給記者打來電話說,他被註銷5年多的手機號碼又找回來了,而他的那塊運動機械手錶上定格的最後時間是2012年6月9日。
>>長安區檢察院提起抗訴還要審
2018年1月8日,倪曉昀領取到了長安區檢察院的刑事抗訴書。
西安市長安區檢察院認為,長安區法院的(2017)陝0116刑初24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倪曉昀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判決無罪的結果,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理程序違法。
在這份抗訴書中,長安區檢察院認為,倪曉昀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客觀行為上具有銷售虛構的皇子坡城改房的事實,且自始至終無合同履行能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騙取了被害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其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長安區檢察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上訴案件中屬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不得兩次發回重審。
長安區檢察院稱,在長安區法院第三次審理開庭時,因為上級法院兩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長安區檢察院已當庭提出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長安區檢察院最後認為,2017年11月13日,長安區檢察院按照長安區法院補充證據的要求,將公安長安分局補充的追加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移送給長安區法院,「而長安區法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追加起訴決定書及案件證據材料,徑自作出無罪判決」。
「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長安區檢察院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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