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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後,就自動離婚了,是真的嗎?

案例引入

原被告於2013年2月相識,次年2月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因結婚倉促,婚後雙方經常吵架,感情一直不穩定,因雙方協議未果,故原告於2017年8月份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原告為訴訟離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5年簽訂的分居協議,協議上載明「因雙方感情出現裂痕,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分居,期限為二年,即從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分居期間嚴禁同房」,並對家庭事務進行了約定。

被告辯稱,原被告簽訂的分居協議是在雙方發生矛盾之後簽訂的,實際上雙方並未實際分居,原被告相識後,經過多次交流、溝通後,才確定的戀愛關係,應該說雙方感情較好;另外,原被告雖簽訂了分居協議,但實際上仍然是同居一室。


雙方雖簽訂了分居協議,但並未實際完全履行分居協議約定的內容,且原告承認雙方簽訂分居協議後雙方仍居住在同一室內。

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不能適用《婚姻法》第32條中的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對分居協議的效力是非常謹慎的,任何協議不僅要證明已經簽訂,而且還要考慮是否需要收集證據證明已實際履行,否則達不到自己想要證明的目。


我國沒有建立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制度,在社會實踐中發生的種種涉及分居關係的問題只能按照正常的夫妻關係處理。但是法律實踐中,分居協議等內容經常存在。

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分居由兩個要素構成:

一、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

分居協議在起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體現出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妻子或丈夫同居,一方不得強迫對方;

二、子女的臨時撫養。協議明確一方撫養或者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費原則上由雙方共同承擔,另一方享有探望權,具體內容可以詳細約定;

三、財產的佔有、使用及處分。夫妻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特別約定,一般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或明確無約定,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居期間的債務,除贍老撫幼所負債務外,一律視為個人債務。

分居兩年後自動離婚?

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情形的,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情形:

一、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只能通過法院的判決或者民政么部門的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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