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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又出新規定了:無辜方可以不用還另一半的錢!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月18日上午,湖南寧鄉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兩人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有穩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且大額透支,又以資金周轉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量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起,有債權人陸續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債,林先生及其父母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債務。因周女士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以周女士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償還債務。

當庭宣判長沙某男士不用承擔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萬元債務。據悉,這是寧鄉法院審結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

確實新司法的出台,更加有效平衡了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利益保護關係,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所負的債務,一般原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一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推翻夫妻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債務。很顯然老的婚姻法規定有很多的弊端,而且細節點也不是說得特別明確,想想這種共同承擔也是要有前提的呀,如果配偶的夫妻兩方本來感情不是很和睦,在平常都是AA制的情況下,誰借的錢,用在誰的身上,當然應該由誰來還,特別是金額巨大的情況下,或者原配偶一方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誰用誰還,更應該如此。

現在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這樣就把非舉債一方配偶的舉證責任減輕了,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到了債權人身上。

看看網友們都是怎麼看的吧:

1. 新法還有瑕疵,應該以後誰借錢誰自己還,除非說明要夫妻共同借錢的由夫妻共同償還..

2. 咦。如此,之前判決配合承擔的可以進行上訴改判了?

3. 支持英明修改!正適合當前形勢!希望年年改,司法要有新氣象!

4. 夫妻一方掙的錢,也只能一方有權花

5. 不管誰舉債,在現實中還要看共同生活的人是非得到了物質享受

6. 婚姻法不能保護婚姻維護家庭完整,僅僅分清財產關係,立法初衷已經完全改變.

7. 因為早就想離婚了,還要借錢害人,真是最毒女人心!

8. 法官的解釋不成立,無論如何,新瓶都是不能裝舊酒的.

從上面所述,無非就是以下幾點:

1. 直接針對事情本身的人,發表的案件中女方的看法,以老法中存在的弊端來損害男方的利益,很有強烈的正義感,不管女方真實借款的用途是什麼,應該夫妻共同商量,而不是自己私下借用,這樣很容易讓別人誤會,有其實的益圖在。

2. 針對新法的疑問,是非常不支持新法的,或者說,可能是對那些平常有類似上面情況的家庭而言,更願意讓配偶雙方共同承擔

3. 那些因新法的出台,維護了債務人中的弱勢群體,那些以前在老法中承擔了不必要的債務的人,希望推翻舊法,來改判新法,無論如何,新舊法總有個交替期的

4. 在新法的細節有疑問的,比如有一方舉債,但在現實中還要看共同生活的人是非得到了物質享受,的確這種情況是很難判斷的,在正常的生活範圍內的開支,雙方有沒有都享受到,非常難以弄清楚。

5. 非常贊成新法,認為新法很公正,很合理。

雖然從目前看來,新來相對於舊法,有了新的更合理的處理方式,但,任何事物都是雙面的,每個事物都有雙面性,現在可能對於那些實際為了某種的目的,想離婚的,而讓另一方在離婚前欠下巨款的現象可能很減少,但是另一可能就會存在,有心機的一方會想盡辦法來舉證對方是收益了的,那到時候是如何判斷呢?

社會一直是在前進的,法制條文也在不斷的健全,如果感情中的夫妻雙方實在是日子過不下去了,無論如何是好聚好散,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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