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誘員工自願加班就可以不發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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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規範,一些公司想方設法讓勞動者被迫加班的套路也隨之升級。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公司借提供福利的心理戰術「利誘」員工自願加班。(1月20日《工人日報》)
公司提供一些福利「利誘」員工自願延遲下班,看上去這是員工自己主動、自願在加班,並不是公司在安排員工加班,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員工也就不該享受加班的權利和福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放縱員工這種所謂的自願加班,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利誘」員工自願加班,公司「利誘」員工自願加班的前提是合法、守法。
不管是員工所謂的自願加班,還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員工加班時間都不能超過法定的加班時間限制,這是員工加班的底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即便員工真的是主動、自願加班,公司也不能任由員工無限制的加班,員工的自願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了法定的加班時間,公司應當對加班時間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員工強制下班。
再者,公司「利誘」員工自願加班,應當區分清楚員工是工作任務量過大,不得不被「利誘」自願加班,還是員工真的只是為了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而留在公司里以加班名義打發時間。員工下班之後還留在公司里,要麼是忙工作,要麼是薅公司的羊毛,利用公司的免費電腦上網等。如果員工只是為了公司的福利,留在公司里耗時間,可以不認定是加班。但如果由於公司給員工安排的工作量過大,明顯超過了正常八小時的工作量,即便員工加班是所謂的自願加班,也不論有沒有公司的「利誘」,但在本質上都屬於被迫加班,是員工不得不加班,是公司間接地在安排員工加班。這種情況下的所謂員工自願加班,公司發放的福利並不能替代法定加班費,公司都必須依然按照法定標準給員工發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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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總而言之,公司在組織、安排員工加班問題上,不管玩什麼套路,也不論有沒有通過提供福利的方式誘導員工自願加班,都不能違反《勞動法》賦予員工的合法權益,既要限制員工的加班時間,也要依法支付加班費。其次,員工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再次,人社部門要負起監管職責,加強對公司安排員工加班情況的監管,倒逼公司依法安排員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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