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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手機App有時「不懷好意」

針對手機應用軟體存在侵犯用戶個人隱私問題,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日約談了百度、支付寶、今日頭條等相關企業。

除了侵犯用戶個人隱私,App們還可能有哪些惡意行為?

張靜 / 採訪整理

手機App「越界」收集用戶信息問題如何解

邱寶昌(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

「讀取簡訊彩信」「讀取聯繫人」「獲取地理位置」……大多數手機App在使用前都有這樣的提示。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近期發布的數據顯示,61.2%的受訪者在使用網路服務或網路產品時,遇到過信息收集方面的「霸王條款」。

用戶下載App時,總會被詢問「是否同意服務條款」,很多人未閱讀或沒讀懂就點了「同意」。事實上,對用戶而言,看不看、懂不懂都要同意,因為不接受條款就無法使用該App,這種協議實際上是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強迫用戶同意的表現。此外,還有隱秘收集信息的軟體,它在不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悄悄「偷走」用戶通訊錄、默默「訪問」手機簡訊等個人信息,嚴重侵犯用戶隱私……

過度收集用戶信息可能會侵害用戶的隱私權、知情權和信息安全權等,經營者必須考慮收集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如地圖App收集用戶位置信息可以認為有必要性,而該軟體如果要求讀取通訊錄信息就有越界嫌疑。

收集信息的程序也要正當。App經營者在收集用戶信息前,必須說明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範圍等,還要公開信息使用規則,並以醒目的方式向用戶發出提醒。

事實上,對於軟體怎樣收集用戶信息,法律已有規定。我國的網路安全法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經營者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及其他技術手段越界,不得通過不公平條款來侵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如果收集不必要的信息,即使經過消費者同意,其收集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針對手機App普遍越界收集信息的情況,消費者發現後要積極投訴維權,造成不特定消費者利益受損的,有資質的消費者協會可提起相關公益訴訟。

除了「黑名單」,治理惡意App還有什麼招數

麻策(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中國通信行業標準《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具有惡意扣費、信息竊取、遠程控制、惡意傳播、資費消耗、系統破壞、誘騙欺詐、流氓行為等八種惡意行為之一,即被認定為惡意App。一經檢測發現,惡意App將會出現在工信部每個季度公布的應用軟體「黑名單」里。

惡意軟體的下場都是被勒令下架,工信部黑名單制度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幾大主流移動應用分發平台商店的下架,直接封堵惡意軟體的流量入口,避免惡意軟體死灰復燃。因此,下一階段應進一步完善黑名單制度,並做好宣傳工作,進一步擴大黑名單的社會影響力。

2016年8月1日施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我國第一步專門針對移動應用程序的法律規範,該規定明確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的法律義務,其中也包括非安全App的審查處理。工信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亦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台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台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體都負有惡意軟體審查義務。

因此,目前對於遏制惡意App的法規已經較為完善,問題出在立法等級較低,且違法處罰配套不夠完善,導致處罰方式唯有下架,下架就一了百了,讓很多惡意App開發者感到違法成本不高。

除了市場監管與依法打擊力度不足外,部分應用商店缺失必要的檢測程序、用戶的安全防範意識差,也是惡意App往往能夠改頭換面興風作浪的原因。對於整治App市場來講,除了黑名單外,更應該將App開發者、經營者列入誠信考量體系。同時,加大監管力度,以網管網,群防群治,將各大移動應用分發平台的監管當作重中之重,卡住惡意App的分發入口。

App已成盜版侵權「重災區」

曹麗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伴隨App的興起,侵權盜版重災區由各類網站轉向了紛繁複雜的手機應用。

從法律性質來看,目前市場上的App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鏈接,用戶下載後,需要在聯網狀態才能取得App所鏈內容,如一些新聞客戶端App、在線遊戲App等;另一類是內容,只要下載App就能離線獲得內容,如一些電子書App。現在越來越多的App同時兼具鏈接和內容兩種性質,一旦發生爭議,需要爭議雙方和法官根據具體的事實來判斷App的法律性質。

就作品而言,App可容納文字、圖片、音樂、遊戲、影視等作品類型。在司法實踐中,視頻類App被訴侵權案件佔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緊隨其後的是圖片、音樂和遊戲類App侵權案件。較之一般的網頁或網站鏈接,App鏈接的侵權情節複雜性在於其聚合模式。

可以在一個軟體上瀏覽不同來源的視頻內容,也可以整合高質量、個性化的視頻內容,用戶無需在多個App中來回切換,一定程度上為用戶帶來了方便快捷的體驗,這使得聚合App頗受歡迎。而聚合App常被詬病的焦點在於,其在整合其他視頻內容的同時忽視了背後的版權。一些流行的聚合軟體App往往不經過授權,將視頻網站巨資購買來版權的節目通過網路盜鏈的方式進行播放,且去除了片頭的贊助商廣告,吸引了一大批希望免費收看內容的網民。

在聚合內容的同時,App開發、經營者還可能將具有版權的作品進行改變整合,比如將小說製作成電子書App,將有聲讀物集合成音頻App,將一些影視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創作成單機版小遊戲App,或收集大量圖片彙集成桌面App,等等。這種改變、整合,也往往沒有取得權利人的授權,侵權風險極大。而當權利人準備維權時,卻可能為找不準侵權人而困惑,因為這些App提供的內容已經經過了多重整合改編,很難判斷侵權是從哪個環節開始的。

App「刷榜」,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和欺詐

朱駿超(遊戲領域專業律師)

「玩手機享收益」「動動手指試用軟體就能賺錢」……類似「試客小兵」的試玩軟體運作模式如出一轍,即向用戶推薦下載任務,用戶安裝相應軟體後即支付幾元的獎勵。

App「刷榜」目的在於通過增加下載量,來提升遊戲在應用商店下載排行榜中的排名,促進遊戲的消費量。目前存在的刷榜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利用人工下載和軟體下載等方式增加應用的下載量,並給出大量好評,使應用在排行榜的排名大幅提升;

第二,用「水軍」給客戶的競爭對手打出大量差評,影響其整體的好評度;

第三,有些「刷榜商」還會給客戶的競爭對手打出大量明顯不合理的「異常好評」,使其被應用商店平台下架封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刷榜」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

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刷榜」行為是否涉嫌消費欺詐存在一定爭議。用戶註冊應用市場賬戶並在其中下載App,實際上是與App供應者形成了與一般網路購物類似的合同關係。判斷是否存在消費欺詐,看4個要素: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有欺詐的行為,被欺詐者陷於錯誤認知之中,被欺詐者因錯誤的認知而進行消費。

從這4點看,App經營者「刷榜」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但只有在消費者接受了排行榜的引導而實行下載行為,即因認識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後,App經營者才構成消費欺詐。但消費者下載時,是否僅參考排名這一個指標?這是很難判斷的。因此,用戶也很難對刷榜App提出維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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