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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辭職時千萬不要被公司這樣坑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這位網友小紅,是提前30天提出了辭職書面申請的,這點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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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生活中,你或許會在一個公司一干就是一輩子,或許是兩個月,或許是兩年,或許是三年,如果是後者,這中間的話都會牽扯到辭職。說到辭職的話,最近一個網友小紅,她遇見了這樣一個問題:

她按照正規的辭職流程走,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公司高層也同意了。但是過了30天,她的工作也完美交接完了,而且她走之前還為公司這個業務做了一個匯總,把自己手裡面的處理完,但是公司最後卻讓他簽了一個這樣的協議,協議(協議中乙方為員工,甲方為公司)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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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這份協議書:

首先,我們來看協議中第一條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申請。按照《勞動法》規定,在所簽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時候,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所以這點乙方沒有什麼錯。

再者,我們來看一下第二條協議內容:乙方勞動合同還未履行屆滿,給甲方的工作安排、人員調動等帶來被動,增加了甲方的相關成本,同時也給甲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有鑒於此,經甲乙雙方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將甲方增加的成本和相關損失,概括計算為乙方一個月工資,此筆費用折抵乙方離職後三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這位網友小紅,是提前30天提出了辭職書面申請的,這點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

然而在這個協議第二條有這樣一句話「甲方的工作安排、人員調動等帶來被動,增加了甲方的相關成本,同時也給甲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這點理解不了了,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離職,這不就是為了給公司有時間來招聘人嗎?有時間去辦理社保停繳嗎?有助於辭職人做好工作的交接嗎?經過我的深入了解,小紅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之後,公司遲遲不招人,而是快到30天的時間了,才從安排過來一個人。然而,你看看這家公司把所有的責任全部推給了小紅,還讓其承擔損失,太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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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簽的有競業限制協議,乙方辭職之後,在四個月內不得從事與本行業相關的工作,公司是要給員工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這公司耍的6啊,直接把沒有的損失抵扣應該給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合法,不合情理。

所以總結如下:這份協議屬於霸王條款,完全無視勞動法的規定,希望你以後遇見這種事的時候,把眼睛擦亮一些,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自己的勞動權益。

在這個法制社會,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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