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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圈刑案大講堂之 由馬蘇起訴黃毅清,看懂「誹謗罪」

【慢鏡回放】

2017年12月29日李小璐、PG One夜宿門事件發生;

事發不久,好友馬蘇「拔刀相助」,力證李小璐清白,並稱自己也在現場;

隨後,風向突變……

娛樂圈紀檢委黃毅清連發幾條微博,直指馬蘇,稱馬蘇道德敗壞,把15年交情的好友賈乃亮的家庭往火坑裡推,還一直幫著隱瞞,同時附上配圖——

這還沒完,黃毅清爆出馬蘇抽大麻、撮合「不正當交易」的「黑歷史」,並稱其為「圈內老鴇」……

2018年1月13日上午,馬蘇正式以誹謗罪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追究黃毅清的刑事責任。

【誹謗罪,是個什麼梗?】

誹謗罪來源於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條規定中,涵蓋了「侮辱罪」和「誹謗罪」兩個罪名,其中的「誹謗罪」,正是馬蘇起訴黃毅清所涉罪名。

在法律界,通常使用「構成要件」來判斷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以相應罪名定罪處罰,「構成要件」通常分為「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所謂「客體」,指的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比如「盜竊罪」侵犯的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而「誹謗罪」的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個人,如果是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聲譽的詆毀,是不能以「誹謗罪」認定的。

客觀方面,即客觀表現出來的事實特徵。「誹謗罪」的客觀方面有三點要求:

1、針對特定的人,如果散步的言論僅僅泛指,並不針對任何人,則不能構成本罪;2、憑空捏造某種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並加以擴散。3、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指的是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在互聯網時代,我國法律也給予了準確的界定,即「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雖然現在黃毅清已經刪除了涉事微博原文,但以其338萬的粉絲量以及「黃馬斗」近期的熱度而言,想必達到這個數量級應該是很輕鬆的。

「誹謗罪」的主體條件要求相當寬鬆,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簡言之,是個人,基本都有條件觸犯本罪,當然,單位除外。

主觀方面,「誹謗罪」要求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目的就是要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小結一下:如果某人的行為均符合上述四個構成要件,誹謗罪就跑不了了,如果缺其一,則不構成誹謗罪。那麼——

【黃毅清構成誹謗罪嗎?】

依據前述分析,在判斷黃毅清是否構成誹謗罪時,主體、主觀方面、客體這三個要件相對比較容易得出結論,相對較難得出結論的是客觀方面,

其一,黃毅清微博中並沒有直呼其名,是否符合「針對特定的人」這個要求?

本律師以為,「針對特定的人」強調的是其針對性,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能夠知曉針對的對象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既,並不一定要求是指名道姓。大家莫要忘了,雖然在黃毅清的微博中僅僅以M(疑似馬蘇首字母)予以指代,但同時使用了Z(疑似張繼科首字母)以及P(疑似PG One首字母)影射其他相關人員,最後還不忘附了一張清晰無比的「生日照」。

其二,黃毅清所指的事件或「事實」,是真的嗎?

本律師以為,黃毅清有點懸,需要提供更多紮實的證據來證明其指責的真實性。前文已述,黃毅清「紀檢」的事項可不止一個——

即便能證明馬蘇是「夜宿門的始作俑者」,他能證明馬蘇「不止一次慫恿其他女明星(一起「做頭髮」)」嗎?

即便能證明一起「做頭髮」,能證明「某某別墅事件」嗎?

即便黃毅清神通廣大,證明了這一事實的客觀存在,能證明馬蘇與P一起抽大麻嗎?……

以上種種,公安取證尚且不易,何況一介布衣?

一旦無法證明,黃毅清則陷入了「捏造事實」的漩渦之中!!!

【為何馬蘇要親自起訴而不是向公安報案?】

通常而言,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即公訴案件)是這樣滴:

但是,刑法上又有自訴案件作為例外,自訴案件包含以下三類:

黃毅清正是涉嫌「誹謗罪」,而該罪名只能由馬蘇親自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非向公安機關報案,於是,以下新聞出現了——

【誹謗罪和名譽權糾紛有何不同?】

汪峰狀告卓偉侵犯名譽權,訴其未經調查、核實,隨意在其個人微博上以「賭壇先鋒」對自己進行侮辱誹謗;

白百何狀告舜網、「秘密APP」編造有關其「商場偷竊」內容,涉嫌侵犯其名譽權;

北京當代女子醫院在未經范冰冰同意的情況下,發布「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別奉獻」字樣進行廣告宣傳,范冰冰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娛樂圈的此種侵犯名譽權糾紛此起彼伏,緣何本次馬蘇「劍走偏鋒」,執意以「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

侵犯名譽權屬於民事法律體系下的概念,誹謗罪屬於刑事法律體系下的概念,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嚴重的程度,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只有達到刑法意義上的「情節嚴重」,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同時,二者承擔的法律責任截然不同。侵犯名譽權,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而誹謗罪是以失去人身自由為代價的,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由此可見,如果能將對手以「誹謗罪」繩之以法,殺傷力更大,毀滅性更強!

【講堂精華區】

自媒體時代,微信、微博、論壇、抖音、花椒等社交軟體成為了每個人形影不離的夥伴,學習、工作、生活無處不在,不僅是記錄生活的工具,更成為表達喜怒哀樂、釋放七情六慾的平台。但畢竟社交平台其本質還是公眾性平台,這個公眾性平台有個界限,而這個界限就是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旦越界,這些記錄、這些表達就是違法行為。

我曾記得有這麼一個段子,說「企業家不是在監獄,就是在去監獄的路上」。聽上去有些危言聳聽,細細品味,似有幾分道理。

還記得去年8月21日那個夜晚嗎?作家李楓在微博髮長文爆料郭敬明曾對自己和其他男作家性騷擾、性侵犯。兩天之後,郭敬明即向法院起訴李楓,涉嫌罪名也是「誹謗罪」。

不要再以為刑事責任、刑事法律風險離我們很遠,早有劉曉慶偷漏稅入獄兩年,近有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文」有張默吸毒獲刑6個月,「武」有臧天朔聚眾鬥毆被關6年……此外,如果你的公司/工作室有虛開發票,如果你將銀行貸款挪作他用,如果你憤法院判決不公而躲避執行,如果你截留公司收入抵償債權……這些,都有可能招致「刑罰」橫禍!

多學亦無害,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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