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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傳已久的「任天堂最強法務部」的傳說,是怎麼來的?

上周出了件不大不小的事兒,說是任天堂狀告手游《白貓計劃》開發商Colopl,要求高達44億日元的賠償費。國外遊戲廠商對產權保護向來重視,時不時出個官司很常見,任天堂又以護權嚴格著稱,多次對擅自修改該公司遊戲的個人提出侵權警告,所以這事算不得太大的新聞。

不過對老任天堂粉絲來說,這個官司還有另外一面,就是傳說許久的「任天堂最強法務部」再次登場,熟悉任天堂訴訟歷史的人們,在聽到狀告《白貓計劃》要求賠償的消息後,心中一緊,腿肚子不自覺的有點發抖,就好像平安多年的圍城牆上,突然出現了狂暴巨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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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廣大老粉絲心驚膽顫是有理由的,任天堂自打進入電子遊戲行業以來,打官司可說是家常便飯,厲害之處在於,任天堂在這些大大小小的官司里勝率超高,幾乎沒有輸過。基於這些輝煌的戰績,在《白貓計劃》和開發商出事後,不少吃瓜群眾表示哀悼,彷彿這官司任天堂贏定了。

這種莫名的「信任」出自哪裡?自然就是過去幾十年來,任天堂法務部面對各路神通的經典案例,那些案例發生時任天堂並非次次都佔上風,結果危機均被化解,回顧這些案例,大約就可知為何任天堂旗下各個部門,被粉絲們稱作「最強」的,居然不是開發部或宣傳部,而是輕易不出手,一出手就電閃雷鳴的最終兵器——法務部。

VS 世界著名超能力者

1970-80年代,有個叫做尤里·蓋拉(Yuri Geller)的以色列魔術師橫空出世,自稱擁有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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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最常表演的超能力是彎勺子,跟其他人握住勺把掰彎勺子不同,尤里習慣用手指在勺子頸部來回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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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以勺子斷掉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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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其他數種絕活,尤里以「超能力者」身份紅遍全球,尤其在日本深受歡迎,參加過不少電視節目,著作也出過日文版,一說超能力總會提到他,前幾年沒事還跑過去做活動賺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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勺子斷了之後,尤里最常說的就是「摸摸斷處,一點都不熱哦」

就是這個賺了無數日元的超能力者,2000年在洛杉磯法院狀告任天堂,說《精靈寶可夢》的卡牌遊戲有一隻小精靈侵權,包括姓名和形象,要求101億日元的賠償。

被告上法庭的這隻小精靈,官方名字叫做勇吉拉,音譯的話念做「尤蓋拉」,日文寫作ユンゲラー,而尤里·蓋拉的日文寫作ユリゲラー,無論念法和寫法也就一個假名的區別。外形上這勇吉拉手握勺子,設定上的屬性好死不死,正是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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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國外,勇吉拉的名字卻叫做Kadabra,若不是尤里在日本混的熟,也不會發現這點破綻,此案面上看證據齊全,任天堂也承認設計和起名時有參考尤里本人,看上去是罪責難逃了。

但到了2008年,這案子還沒終結,任天堂給出的說法是這角色名只在日本國內使用,並質疑海外法庭無權審理日本國內的案件。同時也算退了半步,勇吉拉這隻小精靈自那一版卡牌遊戲後就再未出現,2003年的動畫片之後也無影無蹤。

直到2017年,此案依然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勇吉拉這個角色,倒依然在《精靈寶可夢日/月》等遊戲中出現,絲毫未受到影響。

最重要的是,超能力者尤里·蓋拉當初要求的101億日元賠償,一個子兒都沒給。

甚至坊間傳言,法庭上任天堂側的律師曾對尤里一方說:「這個角色是會超能力的,如果你非要說侵權的話,請現場表演下超能力。」很遺憾,聽著挺酷,實際從未發生過。

VS 常年競爭對手世嘉

從1980年代到90年代中,任天堂和世嘉這兩家廠商爭鬥不休,有一起案子值得一提,就是關於俄羅斯方塊家用機版的版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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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堂FC版俄羅斯方塊

當時,世嘉在自家的新主機MD上推出了《俄羅斯方塊》遊戲,那邊以坐擁版權自居的任天堂,早已經在自家主機FC上推出了同名遊戲,銷量喜人,可稱得上是任家遊戲的頂樑柱之一,見世嘉這邊挖牆腳,迅速引起了警覺,於是在1989年3月,任天堂一方以侵權為由將世嘉告上法庭,世嘉一方也理直氣壯,以自家也擁有版權一說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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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MD版俄羅斯方塊

照任天堂那會兒的江湖地位,難免感覺強詞奪理,實際上任天堂的做法正當,且世嘉那邊確實有問題。

眾所周知,俄羅斯方塊的原作者阿列克謝·帕基特諾夫,根本沒有遊戲的版權,掌握俄羅斯方塊所有知識產權的,是前蘇聯的外國貿易協會(ELORG),任天堂從那裡拿到的是家用機版的使用權

那世嘉所稱的版權是什麼呢?任天堂為此專門飛到莫斯科了解情況,得到的答案居然是:世嘉確實有版權,只不過是IBM-PC相關架構的電腦版權利,與家用機無關。

拿到關鍵證據的任天堂回到國內,當庭指出了世嘉一側的錯誤,從而獲得了訴訟的勝利。

敗訴後的世嘉,當然對自家模糊不清的版權痛心疾首,想飛去莫斯科再次商討家用機版授權事宜,可惜來遲一步——任天堂在訴訟取證時,順帶砸了一大筆錢,從前蘇聯那裡敲定了主機板的獨佔權

這樣一來,不僅是世嘉,所有想插一腳的後來者,全都慢了一步。

VS 火焰紋章之父

經典戰棋遊戲「火焰紋章」系列,是任天堂旗下諸多招牌遊戲之一,全世界擁有大量的粉絲。催生這個系列的人就是加賀昭三,此後一直擔當該系列遊戲的設計監督,直到1999年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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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任天堂後,加賀昭三迅速組建了新公司Tirnanog,並得到了索尼PS平台遊戲的開發權利,這從老東家跳到新東家的第一款遊戲,原名叫做《紋章傳說》(Emblem Saga)

當時的Fami通介紹頁上,加賀表示設計新作時,就考慮作為火紋初代「暗黑龍與光之劍」的續作設計,原作中的偽娘戰士切尼確定會在新游中登場,雜誌還做出了「希望其他角色也能登場」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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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會兒的信息發達程度遠不如現在,看雜誌的讀者們大多都以為這是火紋系列的新作,看著遊戲的系統,遊戲方式跟火紋系列非常相似,原畫也是正統作品「多拉基亞776」的畫師廣田麻由美,擔當開發製作的更是火紋之父,外加這曖昧的「紋章傳說」遊戲名,產生誤解再正常不過。

同樣看過雜誌的任天堂想法就不一樣了,法務部多次對加賀的公司發出警告信,督促對遊戲的內容和遊戲名稱進行修改,那邊也自覺玩兒得有點大,趕在上市前把遊戲名改成了《淚指輪傳說:尤特娜英雄戰記》,並與2001年5月正式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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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遊戲質量有保障,銷量很不錯,跟號稱最經典的火紋遊戲「聖戰之系譜」相當,只是大夥都沒想到,任天堂趕在這個節骨眼上提出了訴訟。

訴訟的對象是加賀昭三和他的公司Tirnanog,理由是不正當競爭和著作權侵害,雖說你確是原作之父,但這新遊戲也太像火紋系列了。訴訟的要求是停止遊戲販售,並將當前銷售收入賠償給任天堂。

沒想到法院一審居然判訴訟不成立,任天堂再次上訴,更加詳細的解釋了訴訟理由,從角色的相似度,武器道具的重名,到遊戲系統的雷同之處一一進行了說明。那邊加賀昭三也親自上庭,對各種疑問進行了解答。

最終法庭以「遊戲本身無問題,但營銷方式有錯」為由,宣判不正當競爭起訴成立,要求被告方把遊戲銷售收入的3%和律師費,總共7600萬日元賠償給任天堂,但著作權侵害的訴求再次打回。

雖然任天堂一方再次對最高院提起上訴,但判決結果依然維持二審,就此訴訟終結。

VS 娛樂圈大拿環球影業

前面幾個案例發生的時候,任天堂已經成了氣候,除此之外還有3DS裸眼立體屏幕構造訴訟,DS燒錄卡侵權訴訟等案,就體量來講任天堂都佔有絕對優勢,勝訴的理由也堂堂正正,不必贅述。

倒是有一著名案例,廣大任粉大概都有所耳聞,就是環球影業狀告任天堂遊戲《大金剛》侵權事件,這個案子發生時,環球早已經世界數一數二的影業巨頭,任天堂卻剛剛進入美國市場沒多久,在遊戲界也還算是新人一枚。要講述任天堂法務部的強大,這件案子不能不提。

時間為1982年,任天堂最新的街機遊戲《大金剛》在美國受到追捧,賣出6萬台,收入1億8千萬美元,是任天堂轉型電子遊戲事業的一個里程碑,日後席捲全球的FC還沒推出,任天堂的美國總部也剛成立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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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剛街機版

環球影業那時已經成立70年,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影視娛樂公司之一,就在《大金剛》在北美市場勢如破竹,吸引玩家們不停的往裡投幣之時,環球卻以侵犯版權為由將任天堂告上法庭。

環球發起訴訟還真不是拍腦袋決定的,當時正逢北美街機市場黃金期,眼紅的環球迫不及待的想插一手,只是還沒搞清楚狀況,就先從著作權下手,當時有家做液晶屏掌機的老虎電子公司(Tiger Electronics),前來尋求電影角色「金剛」的獨佔授權,環球沒做什麼考慮就批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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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電子的掌機跟任天堂的Game&Watch類似,一機一個小遊戲

這個時候,他們意外的發現了任天堂的《大金剛》,環球時任總裁希德尼·西恩伯格(Sidney Sheinberg)勃然大怒,他本就為律師出身,在他眼裡《大金剛》是對「金剛」徹底的抄襲。隨後希德尼又發現任天堂正跟家用機廠商Coleco合作,而且已在Coleco家的主機上推出了家用機版《大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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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ecoVision家用機版的大金剛

環球立刻給雙方發出律師函,警告他們侵權,要求他們在48小時內終止《大金剛》的生產和銷售,然後把已經獲得的所有收益都繳納迴環球。面對巨鱷環球,Coleco毫不猶豫的認慫,許諾以這款遊戲凈收入的3%當作賠償,請求環球高抬貴手,環球一方對知錯就改的Coleco很滿意,答應了不再起訴的請求。

但任天堂那邊不認賬。

彼時美國任天堂法務部的負責人叫做霍華德·林肯(Howard Lincoln),是名經驗豐富的律師,接到環球的警告信後,他當然不願意服軟,但考慮雙方公司規模差距懸殊,想先試試庭外和解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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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任天堂的主要律師霍華德·林肯

很快他就和Coleco的代表共赴環球總部,與對方法務負責人進行商討,會談期間任天堂提出要求,希望環球能提供一份擁有「金剛」角色的版權文件證明,對方一口答應,可過了幾周也沒見到文件寄來,再次追問的回答卻是強硬的拒絕,還要提高任天堂需支付的版權費用。

對此任天堂依然表示不接受。據說環球總裁希德尼得知後怒道:「你們(任天堂)最好多攢點兒錢準備打官司,我可是要靠訴訟來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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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任總裁希德尼·西恩伯格

這會兒的任天堂沒有一點慌張,特別是霍華德更是老神在在,因為他已經探到了對方的底細,環球根本沒有足夠的手段贏得官司。胸有成竹的霍華德對美國任天堂總裁荒川實保證,這次官司准能狠狠打擊一下目中無人的影業巨頭。

那邊環球依然派頭十足,在他們的威逼利誘下,包括雅達利在內的許多廠商都服了軟,紛紛上繳「保護費」,見任天堂還不就範,他們再次發出一張禁令,要求任天堂不許再生產「大金剛」有關產品,否則就付諸公堂。

霍華德這邊不緊不慢的準備官司,因為不是自己專業領域,他請來了專打著作權官司的大律師約翰·卡比(John Kirby)出馬,卡比之前已經贏過多個牽版權大案,其中還包括飲料巨頭百事可樂。兩位大律師專門飛到日本京都,對任天堂本部包括山內溥,宮本茂在內的多名高層進行取證,還找到了一個能讓環球一敗塗地的殺手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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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相關訴訟大律師約翰·卡比

1983年,影業巨鱷和遊戲界新人對簿公堂,環球那邊咄咄逼人,說遊戲角色大金剛和電影角色金剛太過相像,很容易讓人產生誤會,跳跳人(那時還不叫馬里奧)從大猩猩手中拯救公主的情節,也與電影類似,因此任天堂屬於侵權。

任天堂這邊的反駁非常冷靜,仔細的說明了遊戲與電影角色的不同之處,宮本茂也提交了說明文件,承認參考過電影角色金剛的形象,並表示在日本說起巨型大猩猩,「金剛」基本是大家的第一印象。

然後卡比律師大手一揮,甩出了早已準備好的殺手鐧:雖然環球嘴上說的響噹噹,實際上他們根本就沒有電影「金剛」的相關版權。

原來這舉世皆知的大猩猩金剛的版權,多少年來就是一筆說不清道不明的爛帳。電影版《金剛》最初在1933年上映,版權歸製片廠雷電華和導演庫珀共有,庫珀本人算是這個角色形象的塑造人,但他根本管不著版權的事,日後跟金剛有關的電影層出不窮,也多與庫珀和雷電華無關。到了1976年,有人向雷電華交了20萬美元的版權金,重拍了這部經典怪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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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重拍版金剛畫報

當時也有重拍意願的環球,因為慢了一步沒有拍成,於是訴諸法庭,聲稱金剛原型刊載的小說已過去多年,有關這個角色的版權始終也沒有更新,應當按規矩成為公眾產權,誰人都可以使用。法院覺得有理有據,判環球勝訴。

也就是說,在幾年前環球為了獲得金剛的版權,上告法庭將其變為了「公共產權」,讓金剛變得人人皆可使用,那現在口口聲聲說自己有著作權,還狀告任天堂《大金剛》侵權的說法,根本上就不成立,打這個官司意圖陰險,貌似純粹就為了訛詐金錢而來。

用句俗話來說,環球這次狀告任天堂,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一切說法皆有據可循,法院當堂就宣布環球起訴不成立,還稱就算環球有金剛的版權,遊戲和電影也沒有多少共同之處,不能構成抄襲,頂多算是「借鑒」。

這還沒完,卡比律師乘勝追擊,反告環球旗下一款名為「金剛」的掌上遊戲,內容形式幾乎與自家的《大金剛》一樣,侵犯了著作權,要求環球給予賠償。

還記得前面說過有個老虎電子,曾向環球買了版權做了一個掌機遊戲《金剛》么?環球告人告得緊,自己人管得松,那遊戲明顯就是抄襲《大金剛》,環球卻睜一眼閉一眼,照樣販賣。

流傳已久的「任天堂最強法務部」的傳說,是怎麼來的?

最初版本的金剛,基本照抄任天堂的大金剛

不過任天堂很聰明,並沒狀告規模同樣不大的老虎電子,而把矛頭直指背後的巨頭環球。最終法院宣判環球敗訴,要從這款侵權遊戲收入中,拿出5800萬美元連同訴訟,名譽損害等賠償給任天堂。

小老鼠成功掀翻大笨象,此後環球多次上訴,均被打回,只能吞下敗陣的苦果。

因為官司打的太漂亮,兩位負責律師都得到了獎賞。已經在任天堂任職的霍華德·林肯,升為美國任天堂高級副總裁。在法庭上揮灑自如的約翰·卡比,除了該拿的律師費之外,任天堂還送了一艘名為「大金剛號」,價值3萬美元的帆船給他,上面附帶官方聲明:卡比律師擁有這個大金剛當船名的獨佔權。

有關卡比律師的獎賞還沒完,雖沒有確鑿證據,但普遍認為後來任天堂的新招牌系列「星之卡比」,就是宮本茂為了向卡比律師致敬而起的名。

說起來,這來自星條旗國之約翰·卡比大律師,似乎真跟那粉色萌物有千絲萬縷的關聯呢。

流傳已久的「任天堂最強法務部」的傳說,是怎麼來的?

當然更重要的是,「任天堂最強法務部傳說」就是從這一刻開始,一直流傳到了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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