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之誤區三:遺囑必須子女同意才生效
上周四,太原市的林女士通過電話預約,前往我所諮詢繼承糾紛法律事宜,艾倫婚姻家事部兩名繼承專業律師接待並為其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林女士有兄妹三人,排行老二,父親於2017年11月去世,生前親筆寫下遺囑,因兒子林某甲對其照顧居多,所以將其名下位於**的房屋由兒子林某甲繼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遺囑最後由父親、林某甲以及妹妹林某乙簽字並註明年月日。林女士認為,該遺囑沒有經過自己簽字同意不生效,遺囑上提及的房屋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分配,自己享有1/3份額。
律師解答:
對於公民立遺囑「是否必須經過子女同意」,或者「是否要求子女全部在場」,打開各大搜索引擎,可以看到和林女士一樣提出該問題的諮詢者數不勝數,下面艾倫婚姻家事部專業繼承法律師就為大家詳細解答該問題。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這句話包含三層涵義:1、遺囑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提前處分自己的財產,避免百年之後,子女們因爭奪遺產產生糾紛;2、遺囑人立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個人生前合法財產,具有完全處分權;3、遺囑人立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行為,沒有相對方,不受任何人干涉,也無需任何人同意。
本案中,在確定林女士父親訂立遺囑時意識清晰、且遺囑內容真實的情況下,案涉房屋應該按照遺囑內容由林某甲繼承,林女士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對房屋進行分割的訴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如大家對此還有疑慮或者疑問,歡迎在我們網站留言或者電話諮詢我部門律師。
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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