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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26)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26)


第二節 理念系統的公律和定律


正像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存在和發展必須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體定律規則一樣,理念系統的存在和不斷發展也必須遵循其自身獨有的一套內在的定律和規則。

我們已經知道,行政系統的基本公律是服從命令聽指揮,市場系統的最根本公律是自願交換,那麼,一個理念系統要想產生、存在、並發展起來,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則是什麼呢?簡單來說,這個最基本的公律就是:遵從真理。遵從真理是什麼意思呢?就是遵從人們認為正確的東西。顯然,只有正確的東西才能要求人們去遵從,去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讓我們通過比較來說明一下。我們知道,行政系統的公律是服從命令。也就是說,不管這個命令是正確還是錯誤,你都必須服從。而理念系統不是這樣,它只強調服從自己認為正確的東西,服從自己認為是真理的東西。具體來說,如果某個人認為某個理論講述的是真理,那麼,即使沒有人強迫他,他也會自願按照這個理論所說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認為某個理論所說的不是真理,那麼即使別人強迫他,他也不會按照那個理論所說的去做。總之,他是心甘情願地去遵從真理。


當然,這裡需要說明一點,這個真理必須能夠向社會提供預測和指導建議。換句話說,無論什麼理論,如果它只能夠對過去的事情做出解釋,而一點也不能對人們將來的行為提供預測和指導,那麼這個理論、這個真理無論多麼美妙,其解釋無論多麼正確,它也將喪失其在理念系統中的存在資格。


那麼,怎麼才能具體實現這個基本公律,並從而實際完成理念系統對整個社會所承擔的組織和指導功能呢?簡單地說,理念系統要能夠不斷發展壯大,不斷趨近於真正的真理,從而對整個社會實際提供預測和指導,它就必須遵守如下的、由最高公律所派生出來的兩條基本定律:第一條定律是「接受檢驗」,第二條定律是「多元備選」。我們先來看一下第一條理念定律——所有的理論都必須接受實踐的檢驗。顯然,任何理論體系都必須接受實踐的檢驗才能證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這裡,接受檢驗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允許理論的提出者和反對者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對該理論進行實際檢驗,另一方面則是包括理論的提出者和反對者在內,所有的人都必須接受檢驗的結果(假設檢驗的結果可以確定的話)。例如,愛因斯坦提出了相對論,他就必須允許別人對該理論進行實際檢驗,而一旦檢驗結果符合了愛因斯坦的理論預測,則大家就都接受、承認了相對論。當然,在社會科學的領域內,許多理論不能像自然科學那樣可以經受十分嚴格準確的科學實驗式的檢驗。但在必須接受檢驗這一點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是完全一樣的。


我們再來看一下「多元備選」的第二定律。在這裡,「多元備選」的意思是指,任何社會的理念系統必須能夠同時給社會提供至少兩種(含)以上的有效可行的備選理論(預測和指導建議)。也就是說,要同時向社會提供兩套以上的行動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唯一一種行動方案。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假如只提供一種預測和指導的話,人們將無疑會喪失自主選擇的餘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這唯一的路。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理念系統的提供指導建議的作用已經蛻變了,因為建議聽不聽都一樣,反正只有一條路可走。或者換個角度看,理念系統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變成了一個行政系統、或者是動物社會中的一套預設好的基因指令系統了,人們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變了。舉例來說,在殷商時代,龜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號,占卜的結果也都是人們必須服從的「絕對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卜筮系統就還不能稱之為是一個理念系統,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個理論體系。因此我們說,理念系統要成其為理念系統,它就必須是多元化的,必須有各種各樣的理論體系,能向人們提供多種可能的選擇,也就是提供各種各樣的指導建議(例如,拿上面的例子來說,至少也要允許人們能夠「修德改卜」才行)。

進一步地,若必須提供兩個以上的備選方案,一般來說,則需要有兩個以上的獨立的理論體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個理論體系,那麼,由於其自身邏輯一貫的要求,一般來說,它很難提出兩個差異足夠大的預測指導方案,從而使得多元備選的第二定律很難實現。


而且,更進一步來說,「多元」不僅需從橫的方面來看(在同一時間內有多種可選擇的建議),而且要從縱的方面來看。即,隨著文明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新問題的不斷湧現(即使自然環境暫時沒有大的變化,社會內部環境也會逐漸產生變化。如,活生生的人,會不斷地尋找並鑽營新制度的漏洞、空子),有些原本適合的理論漸漸變成不適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適合的理論,漸漸變得適合了。我們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論的同時,允許某乙理論存留下去,才能有備無患。一句話,整個理念系統自身也要不斷發展,不斷創新,不斷變化,不斷完善,甚至不斷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導建議,總之,始終保持著狀態,這樣才能一方面解決在應用某次理念系統的指導時所產生的新問題,另一方面又能解決人類社會所遇到的全新的問題(如當代的環保問題)。理念系統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創新」,它就成為一個「死的」理念系統了(就像螞蟻社會中的蟻王,只能嚴格按既定程序先後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學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統是不能適應活的可變化的文明社會需要的。


我們再來看一下第二條定律中「有效可行」的含義。如果「多元備選」主要是從理念系統中各個理論的創建者角度來說的,那麼「有效可行」則主要是從理念系統中廣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論的作用對象)來考慮的。「有效可行」的含義是:面對理念系統中種種不同的理論,種種不同的預測和指導建議,人們必須能夠進行選擇來相信某一種理論,來接受某一種預測和指導建議。當然,人們也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承擔這種選擇所帶來的後果。換句話說,理念系統向社會公眾或向社會的某個組織系統提供的指導建議必須是有效的,是可以採納的(這有點類似行政系統中的「命令必須明確可行」)。


這種有效性或者可採納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從物質成本上來看,指導建議必須是可行的。如果一個指導建議本身很好,但執行成本太高,超出了當時社會的承受能力,那麼這個建議再好也是無效的。例如,舉個極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試驗核武器會污染環境,這時,你不能提出一個到月亮上去進行核試驗的建議,因為即使技術上可行,執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統所提出的指導建議必須不過於超前,必須能為社會上主要的社會力量所理解、所認可,必須無悖於當時主要社會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則,一個建議即使物質成本再低,也是一個無效建議(因為最終採納執行這個建議的畢竟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注④]當然,一個指導建議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還必須具有意義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種理論認為全體自殺、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麼,這種理論就是毫無意義的,只能稱為邪說,而不能作為「多元備選」中的一元。

顯而易見,「多項備選」與「有效可行」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沒有前者,人們將喪失進行選擇的可能性,理念系統提供的唯一的指導建議變成了類似動物社會中的遺傳本能似的、絕對的基因命令;而沒有後者,人們面對眾多各種各樣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無法採納的預測指導,想選也選不了,結果依然是無法行動,效果等於零。因此,只有同時兼顧這條定律的兩個方面,人們才能有了自主選擇的可能性,並能實際實現這種可能性,而理念系統最終也才能實現自己為社會提供預測指導、並進一步組織社會分工協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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