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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無人機管理辦法解讀:微型無人機在禁飛區外飛不要打報告了,輕型無人機真空高度限制在 120 米以下

工信部無人機管理辦法解讀:微型無人機在禁飛區外飛不要打報告了,輕型無人機真空高度限制在 120 米以下

動點科技從工信部網站獲悉: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立法工作部署,為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了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無人駕駛航空器現在我國大致分類為國家無人機和民用無人機。民用無人機,指用於民用航空活動的無人機;國家無人機,指用於民用航空活動之外的無人機,包括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等飛行任務的無人機。又可以根據運行風險大小,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小於 0.25 千克,設計性能同時滿足飛行真高不超過 50 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 40 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的遙控駕駛航空器。

輕型無人機,是指同時滿足空機重量不超過 4 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7 千克,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 100 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的遙控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機。 上述無人機分類數值界定,既充分考慮了當前用於消費娛樂的無人機飛行需求和安全風險,也有利於促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以下為徵求意見全文:

一,關於擬制原則。擬制工作具體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安全為要。把確保飛行安全和重要目標安全作為立法工作考慮的重點,科學統籌管理與使用的關係,扭住產品質量、登記識別、人員資質、運行間隔等關鍵環節,降低安全風險。二是堅持創新發展。研究把握無人機運行特點規律,借鑒國際有益做法,著力在分級分類、空域劃設、計劃申請等管理措施上實現突破,促進產業及相關領域健康有序發展。三是堅持問題導向。以規範微型、輕型、小型等民用無人機運行及相關活動為重點,查找存在的矛盾問題,剖析癥結根源,研提措施辦法,起草條款內容。四是堅持管放結合。對不同安全風險的無人機明確不同管理辦法,放開無危害的微型無人機,適度放開較小危害的輕型無人機,簡化小型無人機管理流程,切實管好中型、大型無人機。五是堅持齊抓共管。依託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部際聯席工作機制,界定職能任務,明晰協同關係,努力形成軍地聯動、統一高效、責任落實、協調密切的常態管控格局。

二,關於管理對象。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包括遙控駕駛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25 千克的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是當前管理工作的重難點,與模型航空器雖然在飛行高度、速度、機體重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在構造、用途、操控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模型航空器在生產製造、銷售流通等環節通常無需特別要求,各國普遍將其賦予體育部門管理,我國長期以來也採取類似做法。為此,《徵求意見稿》主要規範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管理,模型航空器管理規則授權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關於無人機分級分類。世界有關國家普遍對無人機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徵求意見稿》考慮到無人機的安全威脅主要來自高度衝突、動能大小及活動範圍,在吸收各國現行分級分類管理方法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國國情,將無人機分為兩級三類五型:兩級,按執行任務性質,將無人機分為國家和民用兩級;三類,按飛行管理方式,將民用無人機分為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管控類;五型,按飛行安全風險,以重量為主要指標,結合高度、速度、無線電發射功率、空域保持能力等性能指標,將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

四,關於微型、輕型無人機分類數值。借鑒大多數國家對重量小於 0.25 千克無人機放開管理的做法,《徵求意見稿》將開放類無人機空機重量上限定為 0.25 千克且設計性能滿足一定要求;吸收國內外碰撞試驗成果,結合國內大多數用於消費娛樂的無人機空機重量不超過 4 千克的實際,《徵求意見稿》將有條件開放類無人機空機重量確定為不超過 4 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7 千克)且運行性能滿足一定條件。上述無人機分類數值界定,既充分考慮了當前用於消費娛樂的無人機飛行需求和安全風險,也有利於促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五,關於最大起飛重量和空機重量。「最大起飛重量」概念多使用於有人駕駛航空器,是適航管理工作監測認證的重要指標,很多國家在無人機立法時,直接沿用了這一概念。但由於小型、輕型無人機沒有適航要求,不一定能夠提供經過官方檢測的最大起飛重量數值。為易於管理,《徵求意見稿》把「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作為輕型、小型、中型無人機的兩個重要分類條件。其中,輕型、中型無人機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小型無人機只需滿足其中一個條件。

六、關於飛行空域。《徵求意見稿》針對各類無人機飛行活動對安全的影響程度,充分考慮國家無人機和微型、輕型、植保等民用無人機的特殊使用需求,以飛行安全高度為重要標準,明確了微型無人機禁止飛行空域和輕型、植保無人機適飛空域的劃設原則,規定了無人機隔離空域的申請條件,以及具備混合飛行的相關要求,基本滿足了各類無人機飛行空域需求。

七,關於飛行計劃申請與批複流程。《徵求意見稿》突破現行「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的規定,對部分運行場景的飛行計劃申請與批複流程作出適當簡化。微型無人機在禁止飛行空域外飛行,無需申請飛行計劃;輕型、植保無人機在相應適飛空域內飛行,只需實時報送動態信息;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上方不超過飛行安全高度飛行,具備一定條件的小型無人機在輕型無人機適飛空域及上方不超過飛行安全高度的飛行,只需申請飛行計劃;國家無人機在飛行安全高度以下遂行作戰戰備、反恐維穩、搶險救災等飛行任務,可適當簡化飛行計劃審批流程。同時,將緊急任務飛行申請時限由現行「1 小時前」調整為「30 分鐘前」,為用戶提供方便。

八,關於植保無人機特殊政策。《徵求意見稿》對符合條件的植保無人機給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許空域、免予計劃申請等。主要考慮:一是植保無人機出廠時即被限定了超低的飛行高度、有限的飛行距離、較慢的飛行速度,以及可靠的被監視和空域保持能力;二是植保無人機作業飛行,絕大多數飛行高度不超過真高 30 米,且作業區域均位於農田、牧場等人口稀少地帶;三是植保無人機作業可提高農林牧生產效率,正日益成為改善農村生產方式的有效手段。

九,關於輕型無人機適飛空域真高上限。輕型無人機以消費娛樂為主,將適飛空域真高上限確定為 120 米,主要考慮:一是航路和固定航線以 600 米為起始飛行高度層;二是有人駕駛航空器除因起降、特殊任務(作業)以及經批准的特殊航線飛行外,不得低於 150 米高度; 三是統計數據表明,國內輕型無人機飛行低於 120 米高度的佔比達 90% 以上;四是多數國家將類似無人機的飛行活動限定真高不超過 12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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