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艱難推進遺產稅,高密漏稅者獎金能達20萬
文|黃金生
1938 年,第一屆國民參政會舉行。會議決議促請政府從速完成遺產稅立法
1934年以來中國財政遭遇空前難關,國民政府軍費、債務和政務等費用支出龐大,故中央財政收支出現嚴重不平衡。孔祥熙在財政部1934年度報告中稱,國民政府自1933年以來,在財政上遭遇到的困難,「於近代史中未曾有過」。1934年9月2日,蔣介石在日記中還記載,孔祥熙因為財政困難,萌生消極退讓的辭職意向;國民政府財政可謂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要解決財政問題,除了通貨膨脹,當時主要有三種方法:借款、發行公債與增加稅收。借款與發行公債,將來必須償還,同時更增加了利息,並非根本辦法。何況借款並不容易,而公債發行幾乎已達極點,無法再行增加。就稅收而言,關稅有新稅率的施行,鹽稅亦在積極整理中,1933年年底又有捲煙、水泥、火柴三項統稅稅率的提高,但實際收益亦為數不多。在財政如此窘迫的現狀下,財政部不得不決意設立新稅,加緊徵收遺產稅的工作,實為無奈之舉。
同時,日本侵華步伐正不斷進逼,中日戰爭迫在眉睫。應對日軍侵華問題,需要積極備戰,這離不開強大的財力支持。而此一時期,財政卻處於疲睏之境,中國財政制度不利於戰爭的稅收結構問題急需得到解決。中國的租稅幾乎皆由間接稅組成,負擔間接稅的人群,主要是平民,一旦發生戰爭,因人民負擔不堪再重,不太可能增加間接稅稅率;而中央財政收入之大宗,如關稅、鹽稅、統稅,將因出海口被敵人多方封鎖,貿易銳減,且可能失去沿海一帶的大宗鹽產。因此中國當時的稅收制度,不能應對戰爭情況。而若以直接稅為稅收中心,則情形相反。因為所得稅、遺產稅等皆為優良的直接稅,其負擔依富有程度而累加,若遇戰爭,「雖加重至所得百分之六七十,不見其苛,國民財產一時亦不至隱匿或減少」。要積極改革現行稅制,並非短時間可以辦到,因此要抓緊進行,積極為戰時財政做好準備工作。
所以,20世紀30年代的中國其實並不具備立即實行遺產稅的現實條件。但在條件尚未完全具備之時,國民政府仍不得不繼續推進各種準備工作,亦實屬無奈之舉,但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影響到遺產稅的徵收效果。
遺產稅徵收不理想,政府也想出各種辦法征繳,包括加強宣傳,加強調查,加強考核等等。為堵稅制漏洞,陶公文等人還提出同時開徵贈予稅。國民政府本著漸進式改革原則,通過加強征管以彌補稅制缺陷。為加強遺產稅的征管,先後建立起《各地鄉鎮暨警察機關向遺產稅徵收機關填報人口死亡暫行條例》(1941 年)、《姓名使用限制條例》(1941 年)、《行政院關於各縣市應協助稽徵印花遺產兩稅訓令》(1942 年)和《遺產稅告密給獎辦法》(1945 年)等措施。財政部1945年6 月6 日發布的《遺產稅告密給獎辦法》,規定告密人得獎辦法。給獎標準以告密案件實收稅款的5%為限,但最多獎金不能超過20萬元。1949年6月,財政部再度修訂《遺產稅告密給獎辦法》,將獎金額度提高為所漏應納稅額的10%。但隨著國民黨軍事上的潰敗,不久這項制度連同遺產稅便一起宣告壽終正寢了。
※3間民房裡的教育部長,抑鬱不得志從此不為官,教育理念至今受用
TAG:國家人文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