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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變法修律」中的民主與科學

清末提倡的變法、修律,多無視民意,枉顧「民主」需求,只是表面上照搬西方所謂的「科學」,均以失敗告終。唯有共產黨人結合中國傳統及國情,建構起了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

□特約撰稿 沈瑋瑋

民主與科學乃清末民國社會變革的主旋律。在清末時局進程中,清廷只注重修律的「科學」形式而忽視了變法的「民主」基礎,早已預示了清末變法修律的結局,並深刻地影響了民國的法制體系建設。

變法和修律的傳統中國歷代有之,乃本土資源,是為「中體」。立憲則為舶來品,是為「西用」。清末為挽救統治危機,堅持「中體西用」的原則,效法西方,厲行革新圖強,所定基調便是變法修律。

因此,清末提倡的變法修律,是堅持「中體」的里子,需要用民主來支撐的立憲只是「西用」的面子罷了,是於激變中求穩實的必然選擇。立憲始終只是修律的關鍵一環而已,並非變法的全部,因此,以立憲為主導的變法自然就難以堅持民主的原則。

所變之法,乃應對時局

因內憂外患之故,清末當局必然要應對紛繁的社會事務,處理新式事務的機構應運而生,於是,官制改革被提上議程。加上嘉慶以後,清代中央權力下移,尤其是在太平天國暴動之際,湘軍及其淮軍皆是地方縉紳通過地方網路,組織鄉村農民獲取人力資源,建立政府軍以外的武裝力量。清末地方督撫尤其是直隸與東南諸省,均由這一縉紳士大夫武力集團領袖出任。在皇權之外,清末的中國開始存在另一個權力結構,平時聽命於朝廷,有事則形同獨立,互為自保。皇帝不得不開始借力變法來集中權力,因此,借所謂「科學」的官制改革之機收攏權力,成為清末變法的重中之重。就此而言,清末所變之法,乃變革應對時局,重整權力進而穩定社會治理的「辦法」,難以見容回應民眾之需(民主)的目的。

滿清統治者入主中原後,思想控制更加嚴厲,加上科舉出仕更加渺茫,滿漢官員待遇懸殊,迫使士大夫走向基層,逐漸形成以地方士紳為核心的自治體系,與清廷主張的「小政府」治理模式頗為吻合。基層士紳以儒家禮制持續影響地方,使得傳統在基層根深蒂固。清末的立憲只能靠自上而下推動,基層很難有民主之風。清代的「小政府」模式並不具備「事無巨細」地治理地方之能力,立憲只能是摘其大略而行之,故名曰「憲法大綱」。為了維護皇權永固,只能採納日式「欽定憲法」,且在立憲後才設立民意機構。地方設立諮議局,重在士紳「議政」,江蘇、浙江、湖北、湖南和四川首先響應,無疑乃地方督撫(士紳)勢力最強之地,成立諮議局之舉,實乃中央承認士紳對地方掌控之權,當是認可了地方武力與縉紳的社會力量。

自庚子事變後,大清東南各省督撫就已宣告中立以求自保,乃是在皇權之外宣示地方權力。武昌起義後,各省紛紛獨立,則是地方權力和社會形勢共同使然。中央則設立資政院,重在王貴「參政」,穩定與籠絡血統關係,定名「資政」而非「資治」,說明只以皇權永固為目標,非以國家變革和轉型治理(民族國家建設)為皈依,終致清帝退位。

清末修律、變法,無視民意

清末修律首重翻譯,十年之內經法律移植所得的修律成果,完全是抄襲之果。作為後知後覺的大清國,從「任人之治」到「任法之治」的過渡,幾乎沒有靠啟發民智來實現「民主」修律,而是以西方「科學」標準,秉持「拿來主義」的直接照搬。沒有了民主立法的支撐,修律變成了政治的「遮羞布」。誠如梁啟超所言,缺少「新民」的參與,修律倒成了少數人的事業。大多數百姓完全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自然變得消極,於是成了魯迅筆下的「看客」,法律成了兒戲,國就將不國了。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更是「你方唱罷我登場」,將憲法和法律視為工具,以軍政和訓政為幌子,繼續敷衍民意,延續了辛亥革命以來的舊民主主義傳統。當時支配國家建構的學說當屬「三民主義」。其中「民權主義」之「民權」所指的「民」,是公民,即從政治身份認同來確證一個現代國家的民眾屬性,與當代「人權」所具有的自由、平等、博愛等大不一樣。因為,「民權」須與「民族主義」強調的「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相一致,即塑造認同「中華民族」的新公民。公民又需要市民社會來培育,「民權」之「民」指代的即是「市民」。結合「權能分治」理論來看,「民權」之權是指「市民權力」,而「人權」之權,則指「人的權利」。就此而言,「三民主義」走的是「城市市民」革命路線,即通過在城市發動資產階級革命,逐步構造現代國家,與俄國十月革命確立的「城市蘇維埃」是吻合的。既然是資產階級革命,走的還是清末自上而下國家權力重塑之路,中華民國成立之初體現「三民主義」的一系列立法,突出的也是「城市中心」,忽視了在以農為本的傳統中國占絕大多數的農民。

「民生主義」更是將「節制資本」(城市資本)放在「平均地權」(農村地權)之前,顯然有重「城」(有產階級)輕「鄉」(無產階級)之意,繼承的依然是清末以資本和技術為要的「洋務運動」。這一舊民主主義傳統終因1919年巴黎和會的召開而被打破,軟弱的民國外交姿態引發了在民族主義情緒支配下的「五四運動」。

「五四運動」被公認乃新民主主義革命開端,其倡導了更為廣泛的群眾參與式民主決策之道。但這一新的民主傳統並未在1919年10月10日經孫中山改組後的國民黨內形成共識,直到1925年之後,經過調整的新「三民主義」才提出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可惜並未堅持下來。1921年建黨之後發動的中共革命最初複製的也是「城市蘇維埃」路線,幾經失敗後,便將目光轉向了農村,確立了「農村包圍城市」的革命戰略。此後,國共之間的爭鬥在本質上便是城鄉之間的鬥爭,代表的是有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間的鬥爭,實乃舊民主主義與新民主主義的鬥爭。

總體而言,清末變法、立憲和修律均無視民意,枉顧「民主」需求,只是表面上照搬西方這一所謂的「科學」模式(包括西式法律體系及其官僚體制)藉以推動改革進程,這一缺乏民主的改革慣習後來完全被中華民國各個政府所繼承,雖然在此期間偶有健全民主之動議和行動,然並未堅持。只有共產黨人自1919年之後才真正回歸了民主之真意,回應了無產階級之需求,並結合中國傳統及國情,在1927年之後以蘇俄為參照,將有產階級以「民主」為幌子的「集權專制」,改造為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集中」,同時進一步提升了工農聯盟為基礎的「民主」,並調和了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建構起了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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