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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不知道年終獎的臨界點 可能要損失一大筆錢!

請大家注意年終獎臨界點,寧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並舉出例子,比如年終獎為18000元,那麼要繳納540元的稅,如果按年終獎為18001元,則需要多納稅1155.1元,即1695.1元。同理,54001元的年終獎比54000元多納4950.2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4390.25元;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19250.3元;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30250.35元;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88000.45元。

這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首次發放年終獎,因為稅法「盲區」的存在,新個稅下的年終獎或遭遇「得不償失」的尷尬。

我所說的臨界點問題,就是指在某個點附近,高收入者的稅後收入反而會比低收入者的稅後收入還要低的問題。

以現行營業稅為例:

月營業額為29,999元的個體戶某甲,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稅後收入為29,999.00元。

月營業額為30,001元的個體戶某乙,營業稅約為一千五,稅後收入為28,500.95元。

這裡,某乙因為比某甲多收入了2元的稅前收入,導致稅後收入少了近一千五百元。

兩萬元就是這樣一個存在問題的臨界點,怎麼解決?據說部分地區已經將三萬元的起征點改為三萬元的免徵額了。但在國家層面,這個問題沒有解決。

再說大家都關心的個人所得稅

在現行稅法中,個人所得稅除了年終獎以外,所有的業務(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個體戶經營等)都不存在臨界點問題。 年終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實存在人為設計的臨界點

下面以工資薪金(月薪)和年終一次性獎金說明一下臨界點的問題。

某人扣保險後月薪為

稅前得5000元,個稅為45元。

次月老闆給他多漲了一元工資。

稅前得5001元,個稅為45.1元。

他因為增加的1元工資多支付了一角的個稅。

所以說,工資薪金(按月)的個稅不存在臨界點問題。

某人年終獎為

18000元,個稅為540元。

第二年老闆給他多漲了一元年終獎。

18001元,個稅為1695.1元。

他因為增加的1元工資多支付了1155元1角的個稅。

這個就是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臨界點問題。

仔細看看以下兩表,你會找到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共有六個臨界點。最高的臨界點,納稅人可能會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繳納超過八萬八千多元。

你問「國家怎麼解決」,回答很簡單,沒有解決

想解決,很簡單。

解決之前,先搞清楚一個概念,速算扣除數

速算扣除數並非稅法規定,而是根據稅法推算出來的一個方便計算的係數。

稅法中實際上關於個稅的計算這麼規定的。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如果某人扣保險後工資10,000,怎麼計算呢?

10,000=3500+1500+3000+2000

其中3500免徵;1500按3%,徵稅45元;3000按10%,征300元;2000按20%,征400元。

整個算下來徵稅745元。

這麼算很麻煩,所以會計們發明了速算扣除數。

稅率3%對應速算扣除數為0

稅率10%對應速算扣除數為1500*(10%-3%)+0=105

稅率20%對應速算扣除數為4500*(20%-10%)+105=555

稅率35%對應速算扣除數為9000*(25%-20%)+555=1005

……

依此類推。

計算,如果某人扣保險後工資10,000。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於4,500和9,000之間,使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555

6,500*20%-555=745

從上面的計算方法來看,速算扣除數是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方法中,根據級次和稅率推算出來的。而非可以人為規定的數字。

而年終獎的臨界點是怎麼回事呢?原因是從2009年起,稅務總局規定按照下面的方法計算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年終獎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當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以後的餘額,按照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1個納稅年度以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這樣就導致了年終獎臨界點問題

18,000元,除以12得1500.00,對應稅率3%,速算扣除數0,稅金18000*3%=540元;

18,001元,除以12得1500.83,對應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稅金18001*10%-105=1,695.10;

問題就出現在速算扣除數上,105是1500作為3%和10%兩種稅率的臨界點而設置出來的

強行將其按在18000上,必然導致錯誤。

這個問題能解決嗎?能,將速算扣除數擴大12倍就能解決。

之前,就有人冒充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宣稱,「將速算扣除數擴大12倍」。

稅總已經闢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人偽造47號公告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人偽造47號公告的聲明

為什麼現行個稅法規要留下這麼一個漏洞呢?

個人理解,稅總不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這種巨額年終獎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這麼一個讓年終獎實際稅負高於月薪實際稅負的「漏洞」。

此外,還有一個原因:2009年之前,所謂「年終獎」「第十三個月工資」「年底雙薪」執行的是「雙薪制」計稅法。

這個雙薪制計稅法就是把年終獎當做一個月的收入,而且不扣起征點計算個人所得稅。對於年終獎金額和平時月薪差額不大的人來說,稅並不是很重。但是對於年終獎很高,甚至超過全年月薪之和的人,那麼稅就很高了。以18000的年終獎舉例,依照雙薪制計稅法,現在就是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 ,稅金3,495.00。比540或者1695都要高出一大截。

所以2009年,稅總發文取消了「雙薪制」計稅法,參見:雙薪不再按月薪單獨計征個稅

現在的計稅方法比較雙薪制,就是通過把年終獎除以12來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會讓稅金大幅下降。

但是使用速算扣除數並不相應的乘以12,就出現了臨界點問題。

18,000.00稅率3%,速算扣除數0,稅金540;

18,001.00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稅金1,6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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