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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28)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28)


第四節 第一均衡原理的表現形式


當然,正像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兩條定律、兩條法則相互之間要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一樣,理念系統的兩個定律和兩條法則——「接受檢驗」與「多元備選」之間,「可以反悔」與「互不干涉」之間,也必須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統中兩條定律和兩條法則之間保持均衡的規律,往往是通過更複雜一些的形式表現出來,而並不像行政系統與市場系統的均衡規律那樣一目了然。

比如,一般來說,人們會認為「接受檢驗」的定律似乎天經地義,怎麼強調都不會過分,很容易在和多元備選定律較量中佔上風。但實則不然。首先,何者算是通過了實踐的檢驗,何者算是未通過實踐的檢驗,這個標準就極難劃定。比如,有的理論,通過較短時間的社會實踐就可以得到大致的檢驗結果,而有的理論則需要相對較長一些時間的檢驗才能看出效果。再如,有的理論在接受檢驗時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干擾,有的理論在接受檢驗時沒有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擾。而所有這些都易使人們在判斷檢驗的結果時產生分歧。其次,創建各個理論體系的都是一個個具有自我肯定本能的活生生的人,每當一種新現象出現時,幾乎所有信奉不同理論的人,甚至是信奉完全相反理論的人,都會本能地根據自己所信奉的理論來對這種新的事實加以解釋,而且大家也都各自可以解釋得通,只是牽強的程度略有不同而已。即使某個理論的預言在實踐中不斷碰壁,該理論的信奉者也會堅持認為理論本身沒錯,出錯的原因在於執行上的偏差等等。總之,通過這些特殊的形式(對何為通過了實踐檢驗的不同理解),多元備選的定律依然可以保持自身的強勢,從而和必須接受檢驗的定律構成一種大致的均衡。


我們再來看一下「可以反悔」法則與「互不干涉」法則之間是通過何種形式來保持一種大致均衡的。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可以反悔」的法則容易佔到強勢地位,因為,只要允許信徒反悔(可以反覆自主選擇真理),那麼,我根本就不用干涉某個理論的存在,這個理論也會因為自己信徒的紛紛反悔、重新自主選擇而無法再存在下去。但實則不然。


下面,我們稍微詳細地從三個方面來分析一下這個允許反覆自主選擇的規則。所謂「反覆自主選擇」是指,面對眾多的理論體系,從理想狀態來說,全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多次自主決定相信哪一個,或否定哪一個。但在一個已經初步成熟了的文明社會中,這種自主選擇實際上是受到相對來說成本較小的有組織的社會力量的控制的。具體來說,這種控制是靠社會中的行政系統、市場系統以及風俗系統(關於風俗系統,詳見下一章)的影響來進行的。


那麼這些有組織的社會力量又是通過什麼具體方式來影響人們的自主選擇呢?簡單來說,它們是通過「控制傳播」的方式來影響人們的自主選擇的(還有一種方式是控制思考、控制研究,但這種方式成本太高)。首先,從有組織的行政系統的角度來看,當社會上的行政系統被理念系統中的某個理論所說服,並決定依照這個理論的預測分析來指導自己的行動時,出於我們前面在討論行政系統時所說過的「思想統一」、「輿論統一」的內在要求,行政系統必然會加大對這個被其選中的理論體系的宣傳力度,相對應地,它也會盡全力限制或阻礙其它那些沒被選中的理論體系的傳播。也就是說,行政系統會對理念系統的傳播加以控制,對其中有些理論的傳播加以放大(例如通過其控制的大眾化傳媒),對有些理論的傳播加以縮小(例如只允許其在大學及科研機構和學術刊物中傳播,或只允許出版印數少的學術專著,不允許出版印數大的普及性的小冊子,更不允許上報紙、電視、電台等。或雖允許上報紙、電台,但在刊發的同時,另外再刊登許多批駁該理論的主流文章)。

其次,從市場系統的角度來看,市場系統中的各種力量也會對理念系統中的各種理論的傳播加以控制,分別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理論給予金錢財政上的支持以加大其傳播;對不利於自己的理論則不僅不給予金錢財政上的支持,反而會花大量的金錢僱傭專人與其唱反調(例如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發生的對宣傳環境保護理論的《寂靜的春天》的大肆圍攻)。最後,我們再來看一下社會下層民眾(風俗系統)是怎樣通過控制傳播來影響個人的選擇。一般來說,當理念系統中的某個理論過於和下層民眾所普遍信奉的主流信條相衝突時,下層民眾也會對這種理論加以堅決的抵制,不允許其進行宣傳。這一點在宗教中表現得最明顯。當某個新宗教的信奉者來到信奉舊宗教的民眾中傳道時,就會遭到當地信奉舊宗教的民眾的起鬨、驅逐,根本就不給他傳播自己思想的機會,而無論新宗教的信奉者說多少「言論自由」的大道理也無濟於事。總之,那些原本信奉舊理論、舊宗教,現在想改信新理論、新宗教的人,除了因「先入為主」的因素而承受內心的煎熬,承受被原來的同道罵為「叛徒」的磨難之外,還要面對接觸新理論、新宗教十分不易、需要排除強烈干擾的困難。[注⑤]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實際上,「可以反悔」的自主選擇法則是通過理念系統之外的其它因素、通過被控制傳播的途徑而和「互不干涉」的法則達到一種大致均衡狀態的。當然,不言自明的是,如果過於強調或偏重於多項備選及多元並存,則極易造成社會的動蕩及社會秩序混亂,甚至使人們無所適從;而過於偏重接受檢驗及「控制傳播」,則極易造成思想的僵化及社會的停滯不前。例如把已經是「控制傳播」的理論再加以人為的強制性的畫地為牢,變為「消滅其傳播」,則不僅一方面,當在實踐中發現自己所選擇並「放大傳播」的理論有嚴重缺陷時,再去尋找其它理論已不可得(被消滅了),另一方面,沒有了對立理論的駁難,那個被選中的理論自身,也會由於沒有競爭的壓力而逐漸衰敗下去,從而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的停滯或在積重難返後的突然崩潰。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下,「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這兩條理念法則,在當代現實生活中保持均衡的一個十分隱晦獨特的形式。我們知道,在美國參議院的程序中,長期以來,都似乎存在著表決程序上的「設計漏洞」,以至於極少數參議員可以採取冗長的、不終止的「發言」來阻礙某項議案進入表決。表面上看,這種現象極不合理,這種制度安排也十分「弱智」。但實際上,這恰恰是「互不干涉」的法則在起著作用,使少數派的意見能多少不受干涉地得到留存和尊重。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幾個重要的推論。一個推論是,理念系統內部不同定律之間的鬥爭,不同法則之間的鬥爭、衝突,不是像行政系統或市場系統那樣,通過不同等級和不同階級相互之間不同的物質利益之間的衝突表現出來。換句話說,對於不同宗教派別之間的鬥爭、不同理論派別之間的鬥爭,我們不應過於執著地試圖去發現衝突背後所隱藏的經濟利益。比如,對上世紀60年代的中蘇衝突,對21世紀哈馬斯和法塔赫之間的衝突,以及例如當代中國在改革開放中出現的幾次大的理論上的交鋒,其背後往往並沒有起決定作用的物質經濟因素。另一個推論是,就整個理念系統來看,其第二層次的兩條法則(「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之間的平衡,不太可能由理念系統內部不同的理論體系之間的彼此鬥爭來實現。即,不可能像行政系統內部那樣,通過不同等級之間的鬥爭來導致第二層次兩條行政法則之間的平衡,也不可能像市場系統中那樣,通過不同階級之間的鬥爭來導致第二層次兩條市場法則之間的平衡。理念系統不同法則之間的平衡往往會通過別的途徑來實現(詳見第七章《文明社會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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