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案最新動向:辯方的十二項動議
章瑩穎綁架致死案被告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團隊(以下簡稱辨方),於2018年1月15日向法庭遞交了共計十二項動議,分別為法庭文件編號的第37 - 48號文件。以下為這十二項動議的名稱,主要訴求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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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方要求檢查法庭文件第32號的動議(法庭文件第37號)
法庭在2017年7月7號封存了該文件。辯方要求檢查該文件從而決定法庭的封存是否符合手續; 同時判斷該封存是否會影響嫌犯的利益。
2,要求提供手機使用記錄清單的動議(法庭文件第38號)
刑事偵察中警方查獲了嫌犯的三部手機,共計信息量約三兆。由於檢方指控嫌犯在實施綁架中使用了其摩托羅拉手機,辯方要求法官命令檢方,提供該手機使用情況的清單,並特別標明涉及犯罪的使用日期,時間,和方式(電話/簡訊/上網等)。
3,要求檢方根據聯邦刑法程序第12條提供通知的動議(法庭文件第39號)
根據聯邦刑法程序第12(b)(4)(B)條的規定,檢方必須通知辨方其準備在審判過程當中使用的所有證據。辯方可以在此基礎上提交排除使用該證據的動議。辯方稱,檢方尚未提供該通知。
4,要求提供陪審員選擇記錄及相關材料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0號)
根據美國聯邦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案例,訴訟中各方都有檢查陪審員選擇的記錄和相關材料的基本權利。
5,要求改變審判地點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1號)
美國憲法和最高法院案例要求對嫌犯的審判在犯罪所發生的州和地區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如果異乎尋常的當地偏見可能影響公正的審判,被告則有權利要求,且法官必須同意將案件轉移到它地審理。辨方認為,此案案發之後的電視,報紙和網上對嫌犯的負面報道,會影響當地社區居民的看法,因此法官必須特別謹慎地保護被告基本的憲法權利,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受到輿論干擾的審判結果。辨方要求將此案轉移到聯邦法院位於伊州中部的岩島分院或伊州北部的芝加哥分院審理。
6,要求撤銷綁架至死指控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2號)
2017年10月15號,大陪審團對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訴的第一項指控是綁架至死。聯邦檢察官依聯邦刑法提出起訴的根據是嫌犯在作案中使用了車和手機,而這兩種被認為是可以跨州使用的商業工具,因此聯邦有管轄權。
辨方在動議中對聯邦管轄權提出挑戰。辨方指出,第一,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被告在作案過程當中使用過手機。第二,綁架案中使用到車輛是普遍的。傳統意義上,聯邦對綁架案的管轄權僅限於綁架過程中跨越了州界,否則歸州法管轄。而此案中檢方所依據的法條中儘管有提到類似車輛的工具,但國會立法的意圖和之後的案例可以確定國會並沒有要將本來歸州法管轄的傳統意義的綁架案納入聯邦系統。辨方指出,由於案發的伊利諾伊州已經廢除了死刑,聯邦檢察官是為了尋求死刑而有意要擴大聯邦管轄權。據此,辨方要求法官撤銷對嫌犯綁架致死罪的指控。
7,要求排除將夫妻間私密對話作為證據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3號)
美國刑事司法長期以來基於保護婚姻和鼓勵夫妻間真實交流的考慮,有條件地禁止將夫妻之間的私密對話作為證據,同時要求,如果夫妻中一方需要做對另一方不利的證詞時,作證一方需要是自願和清楚其後果的。辯方的動議要求法庭,禁止將嫌犯與其妻子之間的私密對話作為證據,並且明確告訴嫌犯的妻子有不做證的權利。
8,要求排除2017年6月15日對嫌犯公寓搜查所取得證據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4號)
文件顯示,警方於2017年6月14日接近半夜到達嫌犯的公寓,之後將嫌犯帶走問話。留下的探員與嫌犯的妻子進行了長時間的談話,並取得其簽字同意,搜查了公寓,並帶走了電腦,手機,照相機和硬碟等。辯方的動議指出,嫌犯妻子的同意並非自願。同時警方故意將嫌犯帶走,致使其不能有效地反對對其公寓的搜查。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和一系列案例的規定,非法搜查所獲得的證據都不得在審判當中使用。
9,要求禁止和排除證人 EH 證詞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5號)
2017年6月9日上午九時許,一位伊州大學女性學生(EH )報警稱,有開車的白人男子,自稱便衣警察要求她上車,被拒絕後開走。2017年6月14日晚該學生被請到 FBI 辦公室,在六張白人男性照片當中指證,9日要她上車者為本案嫌犯克里斯滕森。辯方現以程序瑕疵為由,要求禁止該女學生作證。
10,要求排除嫌犯對證人 TLB 所陳述內容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6號)
TLB 為嫌犯女友,2017年6月16日決定與 FBI 配合,帶有竊聽器,並記錄她與嫌犯之間的對話。辨方認為,嫌犯之前已經兩次明確要求行使米蘭達權利,即不得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審問,而其女友與警方配合,其對話與審訊無異。辨方提出,嫌犯與其女友之間被記錄的對話,違反了嫌犯憲法第四,第五,第六修正案和米蘭達權利,因此必須排除。
11,要求排除證人 TLB 所錄製嫌犯談話內容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7號)
TLB 為嫌犯女友,2017年6月16日決定與 FBI 配合,帶有竊聽器,並記錄她與嫌犯之間的對話。在2017年6月的19, 20, 21, 22, 23和29號,兩人之間的多次電話通話和當面對話被錄音。
辨方認為,嫌犯女友並沒有自願有效地同意為警方錄音,特別是6月29日的錄音為非法錄音,因此必須排除。
12,要求排除嫌犯對獄友談話內容的動議(法庭文件第48號)
嫌犯被捕後關押在單人牢房,隔壁牢房為一慣犯,兩人在每天一小時放風期間可以交談。辯方認為該獄友為警方有意安排,主動誘使本案嫌犯談及其作案內容,由獄友向警方報告。辯方認為此舉違反了嫌犯在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下擁有律師的權利,要求排除嫌犯對其獄友的談話內容。
王志東律師說明:
以上關於辯方提出的十二項動議的介紹是從共計180頁的動議本文和接近500頁的附件基礎之上整理而成。其目的只是對以上動議做一簡單歸納,一定有掛一漏萬之嫌。任何對以上文件有興趣者,應該審核法庭文件的原件,以求準確。下一步的動作是由檢方對應每一份動議向法庭提交答覆,之後法官會做出裁決。法官對上述動議的裁決將影響該案審判的走向。由於司法部長決定以死刑罪起訴,辯方一定會要求審判延期,因此檢方對上述動議的答覆也會被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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