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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專家論證會及管理辦法

2018年1月24日,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主辦,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籌備組承辦,中國綠色時報協辦的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專家論證會在國家林業局成功召開。

本次會議由中國林業出版社建築與家居分社社長紀亮主持,行業專家國家林業局全國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原主任孫建、國家林業局工業規劃設計院原院長於建亞、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秘書長石峰、國際木文化學會秘書長蘇金玲,相關文化單位代表北京科技出版社社長曾慶宇、中國綠色時報副刊主任尹萍、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任叢叢,高校教師代表清華大學基礎工業訓練中心書記李生錄、清華大學美術學院環境藝術設計系副主任於歷戰、北京林業大學傢具設計與工程系主任張帆、北京服裝學院藝術設計學院環境藝術系教師黃志義,工藝專家代表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田燕波,費斯托、海威、卓緯激光等機械設備商代表,以及中央美術學院視覺藝術高精尖創新中心特聘研究員/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發起人陳志遠和協會籌備組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

會議圍繞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成立可行性、組織定位與名稱定義等議題展開了討論,專家團隊就協會成立的必要性、宗旨和價值觀、主要業務範圍達成了基本共識,對協會籌備組前期的籌備工作表示了認可。

主持人紀亮社長宣布會議開始,介紹出席會議嘉賓,說明本次會議將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石峰秘書長致辭;第二階段由陳志遠彙報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前期籌備工作以及專委會成立的可行性報告;第三階段由各位專家代表發言,提出對於協會成立的建議和意見。

石峰秘書長發表了致辭,介紹了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基本情況,他講到:中國林產工業協會近年來不斷發展壯大,在林產工業的各細分行業都設立了分會,服務行業需求,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木藝工坊作為近年來新興行業,響應了國家號召,滿足了市場需求,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下設立分會是企業及相關單位的共同願景,總會將配合和支持分會工作,做好協會的籌備工作。也希望各位專家獻言獻策,為分會的成立提供指導性意見。

發起人陳志遠彙報分會前期的籌備工作;從行業背景、行業市場分析、分會成立的優勢與條件等方面進行了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成立可行性的分析彙報;闡述了委員會的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構架、運營投入、資金來源和未來發展的工作計劃;並從自身出發,闡述了木工坊行業的現狀和需求。

孫建主任從經濟學角度作出分析,表示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是歷史的必然趨勢。並表示文化的詮釋是木材加工的最高境界,現今社會民眾溫飽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大家所追求的是健康長壽以及精神滿足,故委員會應將定位提高到精神文化層次,並吸收有關木的民俗文化和歷史文化。

於建亞院長表示應儘快運作落實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並建議以「木藝工坊分會」命名。他講道:木藝工坊應基於文化的理念更多地傳承和提升手工技藝;委員會應樹立行業自律性,提升企業文化以及在市場上的活躍度;並提出木藝工坊的意義應在於促進社會平穩,培養返璞歸真的道德情操和平實、務實、踏實的工匠精神。

邱志傑院長在首屆全國木工坊交流大會上

中央美術學院視覺藝術高精尖創新中心作為首屆全國木工坊交流大會主辦方,實驗藝術學院院長邱志傑也對此次專家論證會寄予強烈關注,因出差未能出席,特發來演講稿,由紀亮社長代為發言。他寫道:木藝工坊在全國遍地開花、蓬勃發展是中國經濟發展和文化復興的必然現象,構成了委員會成立的物質基礎和心理基礎;豐富、活躍的社會實踐需要專業、合理的發展規劃來加以引導,因此委員會的成立能夠促進整個行業的觀念提升、技術水準和創新能力;委員會還應承擔起尋求行業內模式創新,滿足和引領社會需求,引導行業從業人員開闊視野的責任,成為優秀的服務機構,讓木藝工坊行業不僅傳承中國優秀傳統工藝和文化,更能應對新時代新科技的挑戰。

蘇金玲秘書長表示贊同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並提出委員會應在安全規範、國家政策上對木工坊進行相關指導,提倡簡單樸實的生活方式。

於歷戰主任對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表示贊同,並指出木工坊行業起到了銜接傳統木文化和現代年輕人的傳承作用,應突破傳統技藝中的保守觀念,用傳統技藝生產出具有現代審美觀的新產品,木藝工坊應成為這些新產品生成和輸出的新埠。

李生錄書記表示贊同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從機械製造實訓的角度指出「一個優秀的設計師,務必是一個優秀的工藝大師」,而以木為原料更貼近自然和生活,木工技藝更容易給年輕人帶來成就感。並表示大力支持木藝工坊分會未來的發展,期望在成立之後與分會建立良好合作機制。

張帆主任表示強烈支持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並積極配合,提供理論層面的技術支持,提供校園產出的設計創意和產品研發。從高校需求角度闡述了校內木作實驗室缺乏專業技師指導的現實需求,提出了對委員會未來業務範圍走進高校的實際期盼。

任叢叢研究員表示贊同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並建議委員會應對木工坊行業進行業務細分,制定相應標準;面對大眾,應以書刊、雜誌、媒體、活動等傳播方式進行木工文化推廣、普及。

曾慶宇社長對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表示贊同。從北京科技出版社在有關木工技藝出版的圖書銷售成果方面指出木藝工坊的市場需求巨大。並提出委員會應立足於滿足從業人員的需求、滿足行業整體發展的需求、滿足行業對國際視野的需求三大方向,切實展開工作。

黃志義老師表示十分贊同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並提對委員會出三點需求:一、安全標準規範;二、促進工藝基礎教育;三、收集傳統木工藝文化的精髓,整理成系統資料,並建立傳播分享平台。

田燕波老師對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表示贊同,並從傳統傢具製作工廠的角度出發,闡述木工坊補充了高校和工廠之間的需求斷帶,是時代發展的需求。

陳志浩代表木工機械設備供應商發言,贊同成立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

最後石峰秘書長總結髮言,他講到: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是自上而下、行業從業人員自發組織的社會公益服務機構,符合行業的廣大需求,體現了傳統木文化的傳承與發揚,應穩步履行程序,爭取儘快成立。

本次專家論證會的成功召開是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籌備工作的重要基礎,籌備組會抓緊落實下一步的籌備工作,做好全國木藝工坊普查,展開木藝工坊實地調研,策劃木藝工坊行業活動,爭取委員會早日成立。

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名)

管理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暫定)。

第二條:本會是以全國木作藝術行業創研、非工業化生產、經營性工作坊為主,包括相關科研、教學、設計、諮詢單位和個人,相關材料、機械、工具供應單位及安全監督檢驗機構自願發起的全國性行業團體組織。對國內外有關木藝行業的信息資料進行搜集和整理,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宏觀調控、經濟技術政策、技術質量標準與監督等方面的建議。同時,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意見與建議。

第三條:本會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之一,隸屬於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本會的掛靠單位和辦公地點為:中國林業出版社。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以「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振興傳統工藝」為主要思想指導,緊密圍繞新的社會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奮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深刻貫徹十九大精神,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中國傳統工藝振興計劃》為核心任務,立足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學習借鑒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發掘和運用傳統工藝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藝理念,豐富傳統工藝的題材和產品品種,提升設計與製作水平,提高產品品質,培育孵化中國工匠和知名品牌,使傳統工藝在現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廣泛應用,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消費升級的需要,積極履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社會組織職能。通過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促進行業及社會和諧,推動木生活體驗、木工教育、木製品製作、木工坊經營等行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任務:

(一)依據我國國情及木工藝行業發展現狀,制訂行業行為規範和行業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實現行業規範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二)發揮本行業代表作用,擔當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樑,向會員(單位或個人)宣傳和貫徹國家政策,並向政府反映成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為行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協調會員與相關上下游企業、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友好關係,依法維護本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本行業內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橫向經濟聯合,協調會員之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營造行業健康發展環境。

(五)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木藝行業需要,為會員組織技術及管理人才的培訓、行業相關專家講座等,促進會員單位員工素質提高和人才流動。組織國內、國際間木藝技能大賽、交流沙龍、木藝產品博覽會(包括木工教育課程、木製品等)等活動,促進會員單位間的文化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六)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會同國家相關評定監督部門及單位開展工藝工坊產品認證和安全監督;組織開展優秀單位榮譽稱號的評比工作。

(七)開展研討論壇,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八)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理事單位

第六條: 本會會員及理事單位由國內具有合法經營權的木工坊單位、校內木作實驗室、相關科研單位、行業相關上下游企業及行業標準達標的個人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照章納稅,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木工坊單位和行業相關上下游企業;

(四)在木材、木作及藝術衍生行業有較大影響的科研、設計、教學和管理等單位及個 人。

第八條:入會須知:按照《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入會須知》要求,填寫《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會員資料表》,並以郵寄或電子方式遞給本會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委員會對申請入會企業、單位或個人進行審核,如有異議,則與聯繫人進行溝通;如無異議,不另行通知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會員資料入庫並上報給中國林產工業協會。

(三)企業、單位或個人繳納會費,會費到賬後,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開具會費發票、製作證書,按資料表的聯繫方式郵寄給聯繫人;如製作牌子,由協會委託的銅牌製作單位製作後直接郵寄給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單位或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會內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具有參加本會有關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三)具有獲得本會相關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單位或個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极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信息及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理事單位或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理事單位具有本會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理事單位經評審可以升級至常務理事單位;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專業交流活動;

(五)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七)免費在本會網站發布招商信息;

(八)在本會專業雜誌刊登廣告享受優惠政策;

(九)享受本會整體廣告宣傳資源;

第十二條:理事單位或個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理事單位須遵守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理事單位須執行理事會做出的決定;

(三)理事單位須配合本會的各項工作;

(四)理事單位有義務為本會吸納更多成員,並配合理事會對其進行參觀考察;

(五)理事單位須接受本會的監督指導;

(六)理事單位每季度底須向本會專業雜誌提供論文一篇;

(七)理事單位有義務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修改方案;

(八)理事單位須按時出席理事會;

(九)理事單位須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及理事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證書。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必要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 會員及理事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依次設置理事會、秘書處、專業顧問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會理事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單位或個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單位或個人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及中國林業出版社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秘書處:秘書長(1名)、執行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專家顧問委員會:專家顧問(若干)。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設立榮譽職務,並由理事會確定榮譽職務人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負責委員會工作,對委員會重大問題提出處理對策;

(二)提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交上級協會商討決定;

(三)決定理事單位或個人、會員單位或個人的吸納或除名;

(四)審議委員會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協調機制;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單位或個人的職責:

(一)有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單位或個人職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協調本會內部各機構展開工作;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於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中國林業出版社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之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秘書處對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投票決議時,享有1.5倍投票權

(四)代表本會參加上級單位重要會議。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執行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執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會長、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委員會設立專家顧問組,協助委員會展開日常工作、制定行業標準等。

第二十七條:本會所有成員單位或個人若須以委員會名義舉辦組織任何會議、活動務必向秘書處申請報備,獲批後方可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相關事業的發展所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制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為非法人單位,財務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統一管理。未受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委託,分支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各種經費均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統一收取,由協會按《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統一划撥。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管理辦法,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上報主管單位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經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理事會決定後由協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活動宗旨相關的事業。

備註:本文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送審稿,最終解釋權歸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籌備組

會務工作組:樊菲、雷蕾 、薛瑞琦

攝影:張珂珂(北京理木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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