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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請把秘密留下!

前言

近期,最高院駁回了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的再審申請,該案件引發了我們對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和鑒定、不經原公司同意將商業秘密申請專利後的歸屬等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熊某、馬某、付某分別於2005年6月、2004年3月12日、2004年5月27日入職再審被申請人廣東泓利機器有限公司(泓利公司),2012年4月15日離職前分別任職總經理助理兼營運總監、研發中心經理和技術人員。熊某、馬某、付某在任職期間與泓利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三人在泓利公司工作安排下取得的職務技術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泓利公司。2012年4月26日,再審申請人廣東順德立信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立信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注塑機鎖模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並於2012年11月14日獲得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201220182812.9。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證書載明該專利權利人為熊某、馬某、付某。

二、法院判決

一、二審法院認定泓利公司主張的技術方案構成商業秘密,熊某、馬某、付某的行為系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再審法院駁回立信公司、熊某、馬某、付某的再審申請。

三、泓利公司勝訴原因分析

1.商業秘密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特性。

首先,本案中泓利公司就涉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知悉性」申請鑒定。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於2015年3月18日出具鑒定意見如下:

(1)在泓利公司未因疏忽或主動披露相關技術信息的前提下,鑒定各技術圖紙中所含的整體技術信息及其表達的技術方案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性質;

(2)鑒定法院保全的立信公司的12張圖紙與前述鑒定泓利公司的18張圖紙可比對部分對應技術信息和技術方案比對的結果為相同或實質相同;

(3)實用新型專利ZL201220182812.9的圖紙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或技術方案。

其次,泓利公司對上述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採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泓利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2005年4月22日《複印管理規定》對複印的程序、資料複印的密碼控制及處罰作了規定;2008年5月22日《公司技術圖紙資料管理制度》對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內容、部門相應職責以及罰則等作了詳細規定;在泓利公司與熊某、馬某、付某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也明確約定了員工在泓利公司工作期間及離職後對公司應當承擔的保護泓利公司知識產權的義務,明確了保密期限、競業禁止及罰則等,並明確競業禁止的範圍為不得受雇於其他從事與泓利公司有明顯競爭關係的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部門;圖紙上蓋有某年某月某日「內部用圖」印鑒,表明圖紙僅局限於內部流通使用。上述措施表明,泓利公司為防止技術信息的泄漏採取了一系列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

2.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因此,在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商業秘密的保護要引起企業重視,否則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本案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最後用專利的形式得以保護,挽回了企業的損失。本案中企業挽回損失的關鍵在於對商業秘密採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制定了完善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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