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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食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三大誤區

為切實增強員工歸屬感,解決員工吃飯難、吃飯貴的問題。當前,各加油站、各級公司機關都有員工食堂。但是自2015年10月1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施行後,企業對員工食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問題存在三個誤區,可能給企業帶來行政處罰風險。

第一個誤區。員工食堂沒有對外經營,只是公司內部員工用餐,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這裡並沒有限制於是餐飲「經營服務」。同時,該辦法「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單位食堂,已明確被列入辦理範圍之內,又根據該辦法第五十二條的釋義,單位食堂,指設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所以企業員工食堂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個誤區。有人認為,加油站已經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堂屬於加油站經營管理一部分,不需要再辦理。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該辦法明確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分類提出,加油站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主體業態屬於食品銷售經營者,而員工食堂主體業態屬於單位食堂,所以員工食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該辦法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因此加油站在辦理或者變更時可以選擇兩個主體業態。如果不行,還得另行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個誤區。很多員工食堂屬於外包形式,認為辦理員工食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不在加油站或公司,而是外包單位。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所以外包形式並不改變申請主體,而且外包單位還應該具有餐飲管理的相關資質水平。

行政處罰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在現實的執法過程中,員工食堂因沒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而被處罰的案例非常多少。因此,加油站在為員工提供福利的同時,也應該注意規避行政處罰風險。

刊期:第113期

投稿:廣西懷化石油 姚茂軍

責編:安徽石油 謝哲

審核:銷售公司 朱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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