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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老兵」姜埰及其《自著年譜》

原標題:「宣州老兵」姜埰及其《自著年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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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歷史文化研究》微信版第222期


「宣州老兵」姜埰及其《自著年譜》

吳 航


1


姜埰謫戍宣城


說起姜埰與安徽宣城的結緣,我們需要從他的謫戍宣州說起。


姜埰(1607-1673),字如農,一字卿墅,山東萊陽人。明崇禎四年(1631),考中進士,時年二十五歲。初授密雲知縣,未赴任,旋改儀真知縣。在儀真知縣任上十年,政績卓著,深得民心。至崇禎十四年(1641),改禮部儀制司主事。次年,因南直隸巡撫朱大典疏薦,參與考選,擢任禮科給事中 。姜埰正式進入明廷「言官」序列,其個人命運也因此發生變化。姜埰在禮科給事中任上未及半載,連上三十餘疏 ,以敢言著稱於朝。


內閣首輔溫體仁倒台之後,周延儒繼任。他一反溫氏排斥異己(包括言官)的做法,「廣引清流,言路亦蜂起論事」 。但是,這種「言路是非貿亂,一二直言敢諫之臣,又多議論失平,或迂疏無裨實用」 ,朝局混亂。因此,有忌者造「二十四氣」之說,從而詆毀議論蜂起的言官。當時內憂外患,交相迭至,明廷面臨風雨欲來,大廈將傾之勢。崇禎帝憂勞天下,不得已下罪己之詔,「默告上帝,戴罪省愆」 。崇禎帝為整頓吏治,破除積習,「下詔戒諭百官,責言路尤至」,至有「代人規卸,為人出缺」諸語。姜埰以為所指「代人規卸,為人出缺」,應為首輔周延儒營私舞弊一事,即倉卒上疏檢舉周延儒,並於書中「反覆詰難」皇帝。崇禎帝以其「詰問詔旨,藐玩特甚」,以下犯上,立興詔獄。所以,後來的一些史傳稱姜埰「以彈劾首輔周延儒故,上疏忤旨,下獄廷杖」 。這不過是崇禎帝藉此打壓日益沸騰的言官行為。


姜埰被投入獄中之後,先下鎮撫司獄。同時下獄者,還有行人熊開元。崇禎帝嫉恨二人,令鎮撫司臣駱養性秘密處決,無奈消息泄露,只好下令轉交刑部定罪。刑部尚書徐石麒擬議姜埰戍邊,熊開元罰金,崇禎帝不可,並以徇情執法削奪徐石麒等人官職,同時將姜、熊二人逮至午門,各廷杖一百。姜埰先下鎮撫司獄,後下刑部大獄,備受楚毒,真可謂九死一生!



崇禎十六年(1643)秋,北京瘟疫蔓延,明廷下令「清獄」,姜埰始得出獄。崇禎帝得知消息後,又令禁之獄中。直到次年二月一日,姜埰才被釋放出來,令謫戍宣州衛(今安徽宣城市)。當他南行至故鄉萊陽時,得知京城陷落,崇禎帝自縊,明朝覆亡的消息。崇禎十七年(1644)六月,福王朱由崧在南京重建明朝政權,年號弘光,大赦天下。姜埰遇赦,以原官起用。當時,馬士英、阮大鋮掌握中央實權,大興黨獄。其弟姜垓曾經彈劾阮大鋮,因遭逮捕,姜埰與之共逃江東。


明王朝雖已垮台,分崩離析,但姜埰始終不忘崇禎帝謫戍宣城之命。他這種近乎「愚忠」的忠君思想,今天看來是應該批評的,但在姜埰的內心深處,卻成為他後來堅守民族氣節,堅不出仕清廷的思想基礎。他先後播遷蘇州、儀真等地,仍不忘謫戍宣城之命,並以宣城地望名其居所,作為自警。從此,姜埰與宣州結下了不解之緣。

清順治四年(1647),姜埰避地徽州,祝髮黃山丞相園。自此以後,他終身僧服,不與清朝顯貴交接。二子姜安節、姜實節,也不令考取清廷科名。順治五年(1648),姜埰奉母歸萊陽。山東巡撫呂逢春重其名 ,下檄召之,以示拉攏收買之意。姜埰故意墜馬折股,不與交接。當他得知呂氏欲「召瘍醫,竹箯舁之」,連夜馳還江南。順治六年(1649),姜埰客居儀真,取南宋文天祥《金陵驛》詩「滿地蘆花和我老,舊家燕子傍誰飛」之句,而署其寓所曰「蘆花草堂」,效法文天祥不屈抗爭的民族精神。又自號「敬亭山人」,大概是「不敢忘先帝不殺恩也」 ,以表達他深切的思念故國故君之情。


順治十七年(1660),姜埰正式卜居蘇州,署其別業曰「敬亭山房」 。後魏禧因其次子姜實節之請,為撰《敬亭山房記》 ,表彰姜埰雖流寓蘇州,卻仍以宣城敬亭山名其寓廬,不歸怨於君父。


為了達成謫戍宣城的夙願,康熙六年(1667)五月,時年61歲高齡的姜埰,攜次子親至宣州。與當地明遺民學者沈壽民、吳肅公等人嘯聚,相得甚歡,自號「宣州老兵」、「役叟」,更為明確地表示其明朝遺民之身份。當他決定卜居敬亭山下,「以終謫戍之命」 ,因長子安節病劇而歸。定居宣城的夙願,不果而終。康熙十二年(1673),姜埰病篤,告訴他的兒子們:「吾受命謫戍,今遭世變,流離異鄉,生不能守先墓,死不能正丘首,抱恨於中心。吾當待盡宣州,以終吾志。」彌留之際,他又說:「吾不能往矣。死必埋我敬亭之麓。」卒年67歲。遺命碑碣、神主皆不題故官,棺用薄材,不作佛事。同人私謚「貞毅先生」。姜埰卒後,其子護送至宣城安葬。長子安節遂移家宣城定居,廬墓於此。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始卜葬於宣城敬亭山西麓趙子岡。其墓由沈壽民題寫為「給諫萊陽姜埰墓」。



姜埰流寓江南,卒葬宣城,引得了同時明遺民學者的廣泛讚揚和褒獎。吳肅公稱:「予因嘆二公先朝舊臣,各懷馬革裹屍之義。其沒也,乃不欲苟置其體魄,而擇地以瞑。一以故君之命,道途險阻,費頗不貲,人所視為迂闊難行」,「曾無復憚阻,豈非忠義者所感孚於身後!」 深深為其忠節所感動。應撝謙撰《傳》,前有小序云:「陶淵明為彭澤令,卒元嘉四年,《綱目》書『晉處士』,以去令而處也。如農姜公為給諫,卒於康熙十二年,書曰『敬亭山人』,以去給諫而戍也。何以不言戍?遇赦也,從公志,免臣責焉耳。」 康熙十六年(1677),黃周星撰《敬亭集序》云:「如農先生以名進士,為廉循吏,為真諫官。後以抨擊柄臣,忤旨廷杖,系詔獄,備受楚毒,九死弗移,謫戍宣州,洵錚錚烈丈夫哉!……今年丁巳秋,余復過吳門,先生沒五年,而輿櫬敬亭山下久矣。」 都是著眼於表彰姜埰恪遵「君命」、不仕清廷的忠節之行和民族氣節。


2


《自著年譜》的編纂與刊行


明清易代以後,姜埰僧服隱居,從事著述事業,所為詩文甚多。順治十二年(1655),始撰《正氣集》,「於先後盡節諸臣各立傳」,「別為四目:曰北都盡節,南都盡節,奉使盡節,起義盡節。其他投簡隨鈔,未暇核實,更為一帙,曰《闕文別錄》」 。當年,「北京盡節書成」 。此書之纂,以時以地為標準,「傳甲乙以來殉節諸賢」 ,表彰明清鼎革之際殉節諸人。康熙元年(1662),姜埰自刻崇禎十七年至順治十六年詩文,為《敬亭集》 ,藏於家中,絕不示人。康熙十一年(1672),又刻順治十六年(1659)以來至康熙十一年(1672)所作詩文,題曰《餺飥集》。又著有《紀事摘謬》一書 。以上撰述,多為學人所知。惟姜氏《自著年譜》及長子姜安節所纂《年譜續編》,卻少有論述。


姜埰《自著年譜》,題為「《姜貞毅先生自著年譜》」,是現存為數不多的明遺民學者自撰年譜中之一種。


關於姜埰《自著年譜》的撰作緣起,《年譜》首頁有姜氏及門弟子雍熙日題識云:「楊忠愍公有《自著年譜》,先生仿之。」則知姜埰仿照明嘉靖年間楊繼盛《自著年譜》而撰是譜。按楊繼盛,字仲芳,號椒山,河北容城人。官至兵部武選司,因疏劾首輔嚴嵩而下獄廷杖死,抗疏批麟,忠肝義膽,贈太常少卿,謚忠愍。事具《明史》本傳。楊氏在死牢撰寫的《年譜》,「自述平生四十年險阻艱難,歷歷紙上」,「故將半生逐年行事直書,付男應尾、應箕收藏,以為後日墓誌之用」。姜埰以己之遭遇與之相似,自著年譜,以敘說時代變革和個人遭遇。此為其一。其二,我們亦可從姜氏《敬亭集自序》,略窺一斑。《自序》有云:「蓋自京國喪亂以後,生死萬態,或轉側戎馬,命若懸絲,或漂泊江湖,身同行乞,其間窮仄窘步,焦爛危年,托哀鳴於異鳥,感音節於候蟲,大抵羈臣勞士離憂惝恍之聲矣。」所以,他的《自著年譜》正是「羈臣勞士離憂惝恍之聲」之突出代表。


是譜所記,起明萬曆三十五年丁未(1607),止清順治十六年己丑53歲而輟筆。然此譜之撰始於何時,無法考證。《自著年譜》以明朝正朔加干支紀年,至崇禎十七年明清易代以後,則僅書干支,不書清朝正朔。顯示了明遺民學者恪遵明朝正朔的史學正統觀念。


姜埰過世後,葬於宣城敬亭山下。長子安節移居宣州,開始補纂其父後十四年的事迹(清順治十七年,1660——清康熙十二年,1673),稱為《府君貞毅先生年譜續編》(下稱《續譜》)。題識有云:「先府君《自著年譜》,至五十三歲而輟。越十四年,癸丑,府君捐館。安節追憶往跡,續成全譜雲。」《續譜》專記譜主遺民生活。考姜安節《續譜》之成,當在康熙十八年(1679)之前。錢塘應撝謙所撰《墓表》云:「庚申之秋,姜子安節自吳門持其先公貞毅先生《年譜》而來,告曰:『先君子以建言譴戍,易簀之辰,猶拳拳敬亭之麓。今承先君子之志,已厝于山趾,將擇日而就窀穸焉。敢乞先生言以表之。』撝謙辭不敏。既而言曰:『撝謙於口碑中聞先生有季矣。今吾子辱臨,得益聞譜、傳之詳。雖老矣,其敢自外而不頌揚其美。』」 是年,清朝官方《明史》修纂工程正式開始,開始向各地大規模地徵集史料,以備纂修 。值此之際,遺民世家子弟,紛紛請人撰寫先輩碑銘傳狀,以博得清朝官方的記載和表彰。姜安節《續譜》,就是這一時代背景下的產物。



姜安節深知其父撰述用意,謹遵《自著年譜》體例,在紀年上仍僅書甲子。因此,來新夏先生說:「是譜不書清朝正朔,入清後紀事以干支為此,似藉此自明其為明之遺民。」 至此,姜埰《自著年譜》與姜安節《續譜》終成完璧,逐年排比史事,成為明遺民學者撰寫墓志銘、傳記的基本依據。而且,讀後令人忠義奮發,思緒萬千,想見其人。如沈壽民讀後,為撰書後之語云:


又按:公自丁亥以後,輒自號曰「敬亭山人」,又號曰「宣州老兵」,又號曰「役叟」,署其廬曰「敬亭山房」,題其像曰《敬亭荷戈圖》,刻詩文曰《敬亭集》。而丁未則親至宣州,欲結茅敬亭以終讀(謫)戍之命。辛亥,自真州還吳,不復出,益日思終老宣州,為詩數百首,題《教(敕)家集》。癸丑,委頓床褥,猶曰:「及吾病未劇,當待盡宣州,以始終吾志。」既數日,又曰:「吾病不能往,死必埋我敬亭之麓。」六月人日,垂革,舌根艱澀,猶申速往宣州之命。蓋三十年來未嘗須臾忘戍所也。此心泣鬼神矣!愚意銜旨出國門,不四十日,國事一變,抵家家破,避兵兵逼,奉母攜弟,踉蹌三吳兩浙間,倏往倏還,或婚或葬,訖無停足。迨卜居稍定,則寧委家人於專諸之里,而毅然獨歸骨敬亭,忠為孤忠,義真不朽義也!河山既易,荷戈無從,鼎湖既升,賜環無望,庶藉此以告先皇天上而已哉!


姜埰詩文集,其身前曾經自定,分為《敬亭》、《餺飥》二集。姜埰卒後,其子姜安節、姜實節將二集合併為一,刊布流傳,名曰《敬亭集》 。清康熙年間,蘇州姜氏念祖堂所刊《敬亭集》,將姜埰《自著年譜》及姜安節《續譜》一併置於書首。光緒十五年(1889),山東書局重雕《敬亭集》,因襲原本。所以,姜埰《自著年譜》及《續譜》僅以附刊本流傳,未見單刻本。


3


《自著年譜》的學術價值及相關問題


姜埰《自著年譜》,出自親身經歷明清鼎革之變的明遺民之手,所記又系其親身經歷與痛苦遭遇,更為真實可信。《續譜》雖由其子嗣補續,然相隨多年,深知行跡,故所記皆信而有徵。所以,姜埰《自著年譜》及《續譜》,均屬於第一手資料,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和文獻價值。其學術價值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彌補《明史》所載姜埰史事之缺漏。


按照清朝官修《明史》定本的體例,明遺民史事概不載列。若有不可迴避者,或採用互文之法,或簡單敘述,如李清、方以智、徐枋諸人 。因此,全祖望曾上疏《明史》館,請求表彰明末遺民忠義節烈史事 。


《明史》雖為姜埰立傳,不同於其他遺民,顯得有些例外,然細加尋繹,所記多為明清易代之前史事,且與崇禎朝政大有關係者。《明史?姜埰傳》,作為清朝官方的歷史記載,重在記載崇禎十七年以前的史事,如姜埰上述彈劾陳啟新、「陳蕩寇二冊」以及參奏首輔周延儒、下詔獄諸事。尤以後者為詳。這應該是清朝官修《明史》為姜埰立傳的基本緣由。至記敘崇禎十七年以後史事,僅稱:「福王立,遇赦,起故官。丁父艱,不赴。國變後,流寓蘇州以卒。且死,語其二子曰:『吾奉先帝命戍宣州,死必葬我敬亭之麓。』二子如其言。」所記明亡以後姜氏三十年史事,寥寥數語,難究其詳。而姜埰《自著年譜》及《續譜》,將姜埰明崇禎十七年至清康熙十二年間的行事,逐年排比,條分縷析,甚為明細,對於我們研究姜埰史事與思想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二)保存了一些寶貴的史料。


以明朝的嚴刑峻法為例,《明史?刑法志》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 然而,具體的執法程序與慘烈程度,卻不得而知。而姜埰《自著年譜》記載崇禎十五年廷杖,相當慘烈,甚為詳細。《年譜》云:


閏十一月二十三日,(崇禎帝)御皇極門,手持紅本,親宣玉音,(將姜埰與熊開元)同收錦衣衛,而埰下詔獄。……例,詔獄每三日才得進水薪,埰三日棄勺水入口,僅廣陵囚某以陳粥半盂噉之。是時,寒冰慘裂,僵仆土室,襥被莫具,肌骨欲碎,獄卒以皮兜一具裹埰足,夜間柝聲四起,益增辠臣繫纍之悲。……上諭以著實打問,(鎮撫司司臣梁)清宏奉命考治,聲色變動,一拶敲五十,一夾敲五十,杖三十,名曰一套。疏入,上駁,令再打問,一拶敲八十,一夾敲八十,杖三十。……(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埰及開元午門外,杖一百。……例廷杖,金吾主之。是日,遣兩大璫監視。上意特嚴切,以故棍凡數折。拜杖時,午門外西偏,襞衣百餘人,各執木棍一。宣讀畢,一人持麻兜一,自肩脊而下束之,令不得左右動,而頭面觸地,濁塵滿口中矣。又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但兩臂受杖而已。杖畢,埰昏迷不知痛,竹箯舁之出,弟垓口銜童溺飲我。


所記受刑慘切之狀,為他書所少及。因此,魏禧後作《明遺民姜公傳》云:「北鎮撫司獄廷杖、立枷諸制,此秦法所未有,作俑者罪,可勝道哉!」 朱彝尊亦稱:「廷杖與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用刑之酷,前代未有。……不意嘉魚熊公暨萊陽姜公論列柄臣,時日輻輳,逆鱗既觸,天怒難回,拷掠之慘,洵九死而一生者。蓋至柄臣自裁,而兩公之荷戈終未見釋。」 這種詳細的歷史記載,對於明代刑法研究而言,無疑是有幫助的。



(三)當時人親見親聞的、寫實性的歷史記載。

眾多遺民學者經歷明末清初「天崩地裂」式的歷史巨變之後,內心受到了極大的創傷,留下了很多寫實性的歷史記載。姜氏作為親見親聞者,所撰《自著年譜》記載明清易代之際的歷史巨變,及當時士大夫身處鋒鏑擾攘之中的不幸遭遇和亡國之後的精神折磨,更為直接,更為清晰。屬於當時人親見親聞的、寫實性的歷史記載。對於我們今天研究明清之際的政治鬥爭史、社會史、思想史、學術史等,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直接的參考意義。


現存明遺民自著年譜中,保存下來的不多。姜埰《自著年譜》及《續譜》,材料豐贍,值得信賴,成為後來撰作的史料基礎。魏禧撰《明遺臣姜公傳》、應撝謙撰《墓表》與《傳記》、徐枋撰《姜如農給諫墓志銘》,皆以此鋪敘開來。


最後,我們仍然要回到譜主所述獲罪之由上來,進一步考察譜主在歷史紀實方面的某些問題。如關於姜埰獲罪之由,他自認為是上疏得罪了首輔周延儒,周延儒藉助皇權,使他遭到沉重的政治打擊和人身束縛。同時倖存遺民學者為姜埰撰寫墓志銘、傳記,為其《敬亭集》作序,等等,多采其說。這實際上是當時情況下譜主未能認清歷史現狀,不意捲入明末黨爭漩渦而產生的個人偏見。這裡,我們逕引用鄧之誠先生的考訂文字,作為理論的根據,並作為本文的結尾。鄧之誠先生說:


崇禎中建言諸臣,埰與熊開元得禍最烈。初欲以密旨斃之,事既章露,乃廷杖百,監以大璫,必欲其死,幸而不死,猶長系不肯釋,目為兩大惡。世以埰疏「何所見而云然」一語觸怒,而開元則帝怒其劾周延儒不肯盡言為反覆。埰自謂錢天錫營密雲巡撫,行賄首輔周延儒,為言官所劾。延儒懼,欲脫己罪,乃具密揭委罪言官。上信之,戒諭言官,代人規卸,為人出脫。埰因力爭涿州知州劉三聘薦馮銓事以憾延儒,致觸上怒。開元則謂埰遭延儒忌嫉尤深。兩人皆以為得禍由延儒陷之。劉汋所紀略同,特謂二人墮廖國遴術中。文秉《烈皇小識》,獨言戒諭言官為破積習,非指天錫,埰探之未審。頗得當日實情。諭既不為天錫而發,則延儒密揭同於子虛烏有,是時帝已疑延儒,豈肯代周延儒殺人。既誅周延儒而不釋二人,則二人得咎,非由周延儒明甚。白胤昌《榮安齋酥談》有言曰:「天啟時,以吏部專擅,科道合力糾之,吏部不勝。而 權在科道矣。崇禎時,又以科道專擅,內外厭之。科道消沮,而權在翰林矣。」當時政局,數語已可盡之。是即烈帝戒諭之所由來。埰言陳啟新,言齋醮,言陳新甲諸疏,不啻形帝之短,早觸其怒,特借「二十四氣」,及詰問語而重懲之,以為此科道之擅權者。開元則適逢其會耳。烈帝聰察自任,不處操縱首揆為通貨賄之廖國遴、楊枝起,而督過埰與熊開元,憒憒如此,安得不亡!諸紀埰事者,皆未及此。《明史》獨采文秉之言,可謂有識。然猶未顯,故為疏通證明之。



(作者系淮北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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